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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校辦企業;財務收支審計;問題;對策
作為審計的重要分支,財務收支審計是對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所進行的審計監督,主要圍繞財務報表展開。校辦企業財務收支審計一般由高校的財務審計部門組織實施,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組織進行。一是審計校辦企業財務內部控制體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二是審計校辦企業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成本費用、利潤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某高校長期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校辦企業進行年度財務收支專項審計,并對財務收支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從而完善了校辦企業的內控機制和財務運行機制,規范了校辦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審計制度,全面提高了校辦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質量。
一、校辦企業財務收支審計的內容
(1)對校辦企業財務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規、有效進行符合性和實質性測試。(2)對校辦企業的會計資料包括會計報表、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的真實、合法進行審計。(3)對校辦企業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及其累計折舊、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進行審計。(4)對校辦企業的負債包括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的情況進行審計。(5)對校辦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的真實、合法進行審計。(6)對校辦企業的損益包括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的情況進行審計。
某高校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全部的校辦企業進行年度財務收支專項審計,會計師事務所根據約定完成全部審計工作后,出具了校辦企業財務收支專項審計報告。審計報告中明確了校辦企業管理層的責任、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校辦企業基本情況、審計范圍和審計依據等內容,描述了校辦企業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成本費用、利潤的具體情況。同時,披露了校辦企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內控制度不健全
部分校辦企業存在內控制度尤其是財務內控制度不健全甚至沒有內控制度的現象,往往僅通過口頭形式實現相關的流程控制,導致校辦企業的人事、財務和資產等管理比較混亂。而且,個別校辦企業存在對已制定的制度執行不力或不執行的情況。
(二)會計核算基礎工作不規范
(1)對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和存貨不進行及時盤點,或實際進行了盤點但未保存盤點表,或盤點后已發現賬實不符、但沒有及時進行清理。(2)對賬齡較長的往來賬目核對和清理不及時,極易形成呆死賬,對往來賬戶名稱的記錄不清晰,僅有摘要,無具體明細。(3)對原始憑證的審核把關不嚴,從外部取得的原始憑證存在與校辦企業名稱不符、無明細、無入出庫記錄及領用手續等現象,在采購辦公用品、電話充值卡、加油卡和圖書等方面表現尤為突出,會議費和培訓費支出無會議通知、培訓通知和會議簽到的情況也頻繁出現,甚至存在“假發票”入賬的情況。(4)大額經濟往來和超過結算起點的支付不通過銀行進行轉賬結算,而采用現金方式收付。(5)合同管理松懈,大額購銷業務不及時簽訂合同,合同簽署不規范,存在時間矛盾、重要條款描述不清晰、內容與實際執行情況不一致而未附補充協議等問題。
(三)實收資本與工商登記和投資方記載不符
個別校辦企業在履行了驗資程序和完成工商注冊后,出現了高校未將貨幣和實物尤其是實物實際劃轉給校辦企業的情況,導致校辦企業的實收資本與注冊資本不符、與高校的投資數額也不符等問題。
(四)會計信息失真
部分校辦企業存在高校在校辦企業兼職人員的薪酬未列入工資成本、實際使用的房屋、場地、設備、能源、材料、成果、專利等有形或無形資產未歸入資產賬戶和提取折舊等無償占用高校資產和資源的問題。而且,還存在預收款不及時結轉收入甚至收入不入賬、收入和成本不匹配、未區分經營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等現象,這都造成校辦企業的會計報表不能完整反映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導致校辦企業的會計信息失真。
三、加強校辦企業財務收支管理的對策
針對校辦企業財務收支專項審計報告披露的主要問題,某高校多次召開校長辦公會和黨委會研究整改工作,分析和明確了問題形成的主客觀原因,制定了校辦企業財務收支審計問題整改任務分解和責任分工工作清單,明確了整改內容、整改措施、總負責人、分工負責人、牽頭部門、責任單位和完成時限,并由監察審計室督辦檢查整改完成情況。
(一)建立和完善內控制度
重新梳理校辦企業經營管理、人事管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和審計管理等方面的原則性規定,某高校修訂了校辦產業管理辦法。由資產經營公司牽頭,計劃財務處、資產管理處和監察審計室等職能處室配合,制定和完善了校辦產業的財務管理辦法、借款與費用報銷管理辦法、合同管理辦法、資產管理辦法、審計管理辦法等內控制度,建立集權與分權相結合的財務管理體制,提高校辦企業財務管理工作質量,規范校辦企業的財務行為。
(二)通過機制建設提高會計核算工作質量
首先,在校辦產業管理辦法中,明確校辦產業實行校企分開、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稅、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運行機制。其次,在校辦企業財務管理辦法等制度中,分別明確了經營性資產管理委員會和校辦產業監督委員會、資產經營公司、校辦企業法人或負責人的財務管理職責、借款與費用報銷的審批程序、合同主辦制度和合同審查審批制度。再次,在資產經營公司與校辦企業簽訂的經營管理責任書中,約定校辦企業法人或負責人在會計核算方面的具體責任,并將審計結果列為獎懲指標。通過以上措施,引導校辦企業主要管理人員重視會計核算基礎工作,逐步提高會計核算工作質量,解決會計信息失真問題。
(三)繼續深入推進校辦企業改制工作
以《教育部關于積極發展、規范管理高校科技產業的指導意見》(教技發[2005]2號)和《關于規范高校校辦產業管理體制,全面推進校辦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遼教發[2006]22號)為指引,某高校的大部分校辦企業已改制完畢,個別校辦企業由于歷史遺留問題較多等原因未完成改制,而且,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范圍還未覆蓋所有經營性資產,對此,某高校制定了經營性資產剝離規劃,并責成資產經營公司按照規劃繼續深入推進校辦企業改制工作,夯實所有校辦企業的注冊資本,辦理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的審批和劃轉手續.
參考文獻
[1]傅嶸.高校校辦企業的財務內部審計[J].品牌,2015,(08):183+185
一、村級財務收支審計中發現的問題
(一)村務監督委員會形同虛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應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或類似機構,負責村民民主理財、監督村務公開事項。成員由村民或其代表推選,被推選的人應具有財會或相關的管理知識。在審計工作中我們發現,此項法律規定雖然非常明確,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卻“形同虛設”,如村務監督委員會并未由村民推薦產生,而是由村委四職干部或委員擔任,其印章卻由報賬員保管,監督委員亦未對財務收支情況進行逐筆審核及簽字。這里在形式上,一方面實質上不符合財務內部控制的獨立性要求,起不到切實的監督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相關流程及權限不合理(如報賬員保管印章,監督人員不復核簽字等),都在形式上也使得監督工作完全沒有展開,村務監督失效,導致農村經濟組織財務工作混亂。
(二)財務管理不規范
由于缺少村務監督委員會民主監督,村級財務收支情況掌握在村支書等少數村干部之中,村的大額經費支出不經集體研究決定,費用審批手續不嚴謹,報銷憑證不夠規范,有的是白條列支,有的是村干部自己領條自己審批,有的是重復報賬套取資金。
(三)村務公開不規范
其一是村干部民主意識不強、服務意識不夠;其二還是由于其傳統的“官本位”思想作祟,未能認識到自身與村民的服務關系。這樣導致的后果是村級財務公開的內容、形式、時間都不規范或者不完整,公開的內容也片面、單一,不夠具體。從另一個角度講,大多數村民對自身的權利也沒有完全認識,對于村務公開的程度、形式不夠關心。這樣則導致了村務公開工作完全成了“形式”與“過場”,使村民只能霧里看花,對村級財務的知情權、監督權受到限制。
(四)工程建設監督管理不到位
由村級建設的村組道路工程、小型水利工程、辦公室裝修工程沒有實行公開招標程序或集體決策程序,工程未經公示,無工程預算、決算、驗收等資料;外購建筑材料無購銷合同和驗收資料;材料款和工程款都是以領條或收據方式報銷,工程建設監督管理隨意性大,基本上由村支書和村主任共同操作和掌控工程項目。
(五)超額開支征地拆遷工作經費
涉及征地拆遷的村委會收到上級拆遷辦撥付的拆遷工作經費,限額開支,主要用于征地的政策宣傳、思想動員等相應費用的開支以及村組等征地工作人員的誤工補貼及加班費,征地工作人員的就餐費用。由于村干部對拆遷工作經費開支無預算和計劃,開支內容的隨意性大,在沒有考勤記錄的情況下,村委會成員集體超額發放誤工費和加班費,村干部采用領條和個人餐票方式報銷大量餐費,導致拆遷工作經費大大超過限額開支標準,擠占了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金。
(六)違規發放坐班補助和誤工費
街道辦按照上級規定對村四職干部的工資由財政統一打卡,其他職位干部工資待遇按照上級規定執行。村干部工資以外的差旅費(交通費)、電話補助、節假日值班費、其他專項工作補貼等限額報銷(除征地工作外)。村干部不得再發坐班補助及專項誤工費。村委會因征地拆遷收到大額的拆遷補償款,村干部面對突如其來的大額資金,就千方百計想辦法如何使用。由于拆遷補償款屬于全體村民共有資產,向村委會全體成員發放坐班補助和誤工費屬于亂支濫補行為,損害全體村民集體經濟利益。
二、村級財務管理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村級財務管理內控制度缺失
由于缺乏必要的內控制度,導致村干部的審批權和控制?喙?大,未能從制度層面對村干部進行約束,存在自批、自領、自用、揮霍浪費、亂支濫補等情況。
(二)村干部的財經法規知識缺乏
村干部對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缺乏學習,上級部門也未進行經常性的業務培訓,致使村干部財經法規知識缺乏,遵守財經制度的意識淡薄,個人權力表現力強,對村級財務收支不按規章辦事,不聽財務人員的意見和建議,集體資金一人支配,造成管理不規范。
(三)對村級財務管理監督不力
一是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不力。村務監督委員會沒有代表全體村民對村級財務收支、民主理財、村務公開等進行監督和落實,監督流于形式,給少數不廉潔的村干部提供有乘之機。二是村民監督不力。分散的家庭經營使村民集體觀念、民主管理意識淡薄,部分村民忙于生計,不主動參與集體事業,對村干部的違法違紀行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放縱了村干部的違法亂紀。三是上級部門監督不到位。由于上級部門從事農村“三資”管理的人員越來越少,監管空白,疏于對村級財務收支進行檢查和監督,致使村干部心存僥幸,違法亂紀的膽子越來越大。
三、加強村級財務收支管理的對策
(一)加強民主監督管理
一是堅持依法辦事,完善村民監督。要從組織建設出發,由各基層人民政府負責,落實各村民監督小組的組建,明確其成員構成、職責與相關辦事流程,從形式上和實質上完善村級財務收支的合規性。二是強化外部監督。由于內部監督遠非一蹴而就,因此適時引入外部監督也非常重
要。這里重點考慮以政府審計的模式,通過定期審計、專項審計或經濟責任審計等形式對村級財務或重點收支事項進行審計或審查,并定期公布審計結果。結合審計結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獎懲,對重大違紀違規的人和事依法移送紀委或司法機關依法查處,真正做到查處一個,威懾一方的作用。考慮到政府審計力量的不足,有必要時也可以通過外聘社會審計的模式開展專項審計工作。
(二)健全村級財務管理制度
根據財政部、農業部《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和財政部《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并結合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村級財務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做到規范管理,同時強化執行情況的監督。
(三)完善村務公開制度
一是要完善村務公開形式。要求各村委會將一定時期的村財務收支進行公布。在形式上要明確公布周期,公布載體(如上網、張榜等),公布的同時要注明舉報或反饋方式等。二是要明確公開內容。要求各村委會必須將所有收支、資產負債、工程建設、項目發包、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使用情況逐項進行公開。杜絕“選擇性公示”的做法,使村民的監督權和知情權落到實處,使村民最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得到明白的答案,及時糾正不合理收支項目,消除村民對干部的疑慮,化解干群矛盾。
(四)加強工程建設管理
嚴格實行工程招投標制度和集體決策制度,對擬參加村級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從資質、業績、報價等方面進行量化評比,擇優確定中標施工單位,并將中標單位的情況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雙方簽訂規范的建筑業施工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將合同交上級部門備案。對建筑工程一定要按國家規定的程序進行,先要設計、預算、招投標,訂合同、聘請工程監理,完工后,完善工程驗收手續,按合同分期支付工程款、暫扣質量保證金等。
(五)制定費用報銷標準
建立健全村內事務管理制度,制定村干部報酬、誤工補貼、拆遷工作費等各項費用標準,做到費用支出事無巨細,做到費用支出有據可查、有章可循,規范各項費用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能有效的杜絕費用支出的隨意性。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省、市審計工作會議和區委*全會精神,堅持“依法審計、服務大局、圍繞中心、突出重點、求真務實”方針,緊緊圍繞*新區建設,突出對重點項目、重點資金和重點部門的審計監督,進一步加強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規范預算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注重抓好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加強基本建設投資的效益審計,為維護財經秩序,推進*大建設發揮審計監督的作用。
二、審計內容
(一)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
20*年對區本級的預算執行情況審計,以規范預算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為目標,推動公共財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為全區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服務。繼續加大對部門預算執行審計的力度,重點加強對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審計;繼續加強預算支出審計,實行本級預算支出與補助支出審計并重,促進財政支出結構調整,完善財政支出定額標準體系。今年,按照省、市審計工作要求,對涉農資金、社會保障資金、土地出讓金等進行聯動審計,并跟蹤檢查相關部門、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對區科技三項費用管理使用及效益情況進行審計,提高全區科技創新能力和資金使用的效益。
(二)固定資產投資審計
以促進項目建設單位管好用好財政建設資金,加強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效益為目標,今年,區審計機關根據《*區基建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監督規定》和《批轉區監察局等部門關于加強政府財政投資項目監督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要求,繼續對*工業區建設項目、*新區建設、“*春天”建設小區、民康·葛大店花園、花園路二期工程、休寧路中學等區重點工程進行跟蹤審計,同時,還將根據區財政基建投資情況開展相關的工程決算審計。
(三)行政事業單位審計
為規范區行政部門及事業單位財務收支行為,檢查、監督有關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執行“收支兩條線”情況,規范非稅收入管理,優化部門支出結構,今年計劃審計區水務局、林業局、科技局、民政局、建設局、教育局、*中學等單位。
(四)街道財政財務收支審計
為了加強街道財政資金的監督力度,規范街道財政收支行為,強化街道依法理財的意識,今年計劃對寧國路街道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重點檢查以前年度審計意見的執行情況和街道實施準預算管理體制后的財政情況,并對20*年街道財政財務收支基本情況進行審計調查。
(五)鄉鎮財政資金審計
重點檢查鄉鎮政府財政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審查上級撥入資金是否按規定使用,應繳上級收入是否足額上繳;檢查稅費改革政策的落實情況,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專項資金以及糧食補貼資金的落實、撥付和使用情況。有無向農民轉嫁鄉鎮、村債務負擔,有無挪用上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及鄉鎮財政收支結構是否合理、合規等。
(六)事改企單位審計
開展對20*年進行事改企單位后續審計,審計重點是資產、負債的真實狀況,職工分流安置資金的落實到位情況,改制相關資金的支付管理情況,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及剝離資產的管理情況,掛牌出售股權的收入情況,檢查企業改制過程中國有資產處置的合規性、合法性,保證區國有資產實現保值、增值。
(七)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為加強對權利的監督,從源頭上預防腐敗,今年區審計機關繼續貫徹中央兩辦和省、市有關部門規定,按照區委、區政府的要求,堅持“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提高質量、防范風險”的方針,依據經濟責任審計的有關程序和規定,開展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根據區委、區政府要求及區委組織部門的委托,將安排6-8家單位開展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
第一條為加強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和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特區范圍內的審計監督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區審計機關根據審計管轄權限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行使審計監督職能。
市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專項審計機構,或者向有關單位派出審計工作機構。
第四條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五條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資格的人員參加審計工作。
第六條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能所必需的經常性經費和專項經費,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單獨列項,由本級政府予以保障。
第七條審計人員應當遵守審計法律法規和審計紀律。
第二章財政審計監督
第八條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編制、預算調整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九條審計機關應當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后,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第十條審計機關應當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作出審計評價,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建議,督促財政、稅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糾正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本級人大常委會的安排,受本級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和上一年度審計報告中提出的重大問題整改情況的工作報告。
第三章金融機構和企業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審計機關根據上級審計機關的授權,對下列國有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一)國有政策性銀行;
(二)國有商業銀行;
(三)國有非銀行金融機構;
(四)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十四條審計機關負責對地方金融機構及其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五條審計機關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以及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集體企業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對國有資產出資不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地方金融機構和企業的國有資產經營及損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七條審計機關對本級政府在國(境)外設立的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機構,及其設立的下屬企業和機構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八條審計機關對金融機構和企業財務收支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和損益情況;
(二)收入、成本費用、利潤及其分配、使用情況;
(三)國有資產情況;
(四)對外投資情況;
(五)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六)依法繳納稅費情況;
(七)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執行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審計機關對本級政府下列資產投資或者以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簡稱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一)財政性資金;
(二)政府融資;
(三)社會公益性資金;
(四)其他國有資產(資金)。
第二十條審計機關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監督,主要審計下列事項:
(一)履行項目建設程序的真實性、合法性情況;
(二)資金來源、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預算執行和竣工決算情況;
(四)資產交付情況和投資效益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采購、供貨、監理等單位與投資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審計機關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應當制訂審計項目計劃,并告知有關部門和被審計單位。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在與施工單位簽訂承發包合同時,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如審計機關對本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應當以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結果作為價款結算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對列入審計項目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竣工決算編出后,應當書面向審計機關申請竣工決算審計,未經竣工決算審計的,不得辦理竣工財務結算手續。
審計機關應當在收齊決算資料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竣工決算審計。對建設周期較長、投資數額較大的建設項目,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竣工決算審計的,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審計時間,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二十四條審計機關作出的竣工決算審計結果,應當作為項目竣工財務結算和國有資產移交的依據。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依法作出的審計結果,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采購、供貨、監理等與投資項目直接有關的各單位均具有約束力。
第五章行政事業單位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審計機關對與本級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運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產興辦的事業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進行以下審計監督:
(一)預算經費收支、結余和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二)各項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事業性收入、生產經營收入的財務收支和管理情況;
(三)國有資產使用和管理情況;
(四)資金使用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審計機關可以對被審計單位的下屬單位和財政性資金使用單位進行延伸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審計機關對本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的國有資產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和收益決算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審計機關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以下審計監督:
(一)采購計劃和預算編制情況;
(二)采購范圍、方式和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采購資金的籌集和劃撥情況;
(四)采購效益情況;
(五)主管機關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情況。
采購人、使用單位、供應商等相關單位與政府采購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六章經濟責任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審計機關對下列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一)與本級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主要負責人;
(二)運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產興辦的國有及國有占控股地位企業的主要負責人;
(三)經授權對其他機關、團體的主要負責人。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由本級政府指令審計機關組織實施,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由審計機關制訂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應當通過對主要負責人所在地區、部門、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分清主要負責人任職期間在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經濟活動中應當負有的責任,作出客觀評價并向本級政府提交審計結果報告。對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責任人員及所在單位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應當作出審計決定。
第三十條審計機關依法出具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應當作為考核、獎懲、任免、聘用有關人員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審計機關可以委托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對國有及國有資產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審計結果報告審計機關。
第七章社會公益資產審計監督
第三十二條審計機關對下列社會保障(福利)基金、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一)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
(二)救災、救濟、扶貧等社會救濟資金;
(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四)其他社會保障(福利)基金、資金。
第三十三條政府部門管理和政府委托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管理的社會捐贈資金及社會公益性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障(福利)基金、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社會公益性基金、資金進行審計,應當向本級政府提交審計結果報告。
第三十五條經本級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對接受財政補貼的單位或者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重大事項進行財務收支審計監督。
第八章效益、環境審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本級各部門及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情況進行效益審計,并分析、評價和提出改進意見。
第三十七條審計機關開展效益審計后應當作出審計判斷,向本級政府提出效益審計報告。
效益審計報告可以作為政府決策及管理的參考依據,作為有關部門編制預算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審計機關對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單位進行環境審計,審查被審計單位在遵守環境保護政策法律法規和履行環境管理責任方面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評價經濟活動對環境的影響。
第九章內部審計和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國家機關、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國有資產運營機構應當設立內部審計機構。
審計機關應當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條審計機關對社會中介機構從事的會計報表審計、驗資、驗證、資產評估、工程預結算、稅務等業務出具的證明文件是否真實、合法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執業行為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四十一條審計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檢查結果。
第十章審計機關權限和審計程序
第四十二條財政、稅務和其他部門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向本級審計機關報送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時,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下列資料和有關情況:
(一)被審計單位在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立賬戶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會計資料;
(三)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和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四)其他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
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提供的上述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第四十四條被審計單位開發、設計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計算機軟件,應當留有審計數據接口和必要的工作空間。已投入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沒有設置符合標準的數據接口的,被審計單位應當將審計機關要求的數據轉換成能夠讀取的格式輸出。
第四十五條審計機關在審計工作中,需要提請公安、監察、財政、稅務、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協助的,有關部門應當協助。
第四十六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有權檢查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計算機系統,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阻礙。
審計機關審計專項資金,可以延伸檢查專項資金使用單位與專項資金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
第四十七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與審計事項相關的問題進行審計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審計機關審計調查有關單位,應當出示審計機關審計調查通知書。
第四十八條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開設的賬戶和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存儲的公款時,應當出示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署的查詢通知書,有關金融機構應當協助執行,并提供證明材料。
第四十九條審計人員收集的有關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以及其他重要事項的審計證據應當由有關單位、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人員對其出具的審計證據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審計人員應當在審計證據或者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絕簽名或者蓋章不影響事實存在的,該證據仍可以作為審計證據。
第五十條審計機關發現被審計單位有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嚴重違法嫌疑或者上級機關交辦事項需要立即審計的,經市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在送達審計通知書的同時實施審計。
第五十一條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有關資料的,有權予以制止,責令改正;必要時,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對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責令其保持現狀,有關部門應暫停辦理資產轉移批準手續;必要時,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第五十二條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
審計機關的行為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合法的業務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十三條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被審計單位或者協助執行的有關部門應當于九十日內執行完畢,并將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
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執行;仍不執行的,審計機關可以對責任人通報批評,并向社會披露違紀問題。
第五十四條審計機關應當定期對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情況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并接受本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
第五十五條重大審計事項終結后,審計機關可以通過公報、公告、政府網站、報紙、廣播、電視以及新聞會等形式公布審計結果。
第五十六條審計機關有權對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問題提出建議,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監察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收到審計機關的移送處理書后,應當在二十日內通知審計機關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應當將案件有關材料退還審計機關,并說明理由。
審計機關發現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責任人員有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司法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司法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將案件有關材料及時退回審計機關,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被審計單位有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所列行為,審計機關認為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作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部門、監察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作出處理的單位或者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第五十八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審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單位可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建議由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
(二)拒絕、拖延、阻礙審計或者調查的;
(三)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及情況不真實、不完整的;
(四)拒絕作出承諾或者作出虛假承諾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九條審計機關發現被審計單位的計算機會計信息系統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更換;在規定期限內不改正或者更換的,應當通報批評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處理;審計機關發現開發、使用有舞弊功能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依法責令改正并可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十條報復陷害審計人員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而不主動回避并產生不良后果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三)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的不當利益的;
(四)隱瞞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紀行為的;
(五)、、的;
以審計法規定的必審項目和國家、省、市審計機關下達的統一項目為基礎,圍繞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特別是市委全委會提出的六大重點工作,以及廣大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結合我市審計資源實際,2013年度審計項目具體安排如下:
一、本級預算執行審計
1.2012年度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
以推進完善公共財政體制、構建財政審計大格局為目標,對市財政局具體組織的2012年度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審計中,以收入組織、預算分配、預算執行和預算管理為重點,關注財政收入支出和分配情況、民生項目資金的投入和保障情況,對相關專項資金進行審計調查,積極探索財政績效審計,分析評價財政專項資金是否達到預期效益和效果,促進財政管理水平提高。項目由財金科負責,2013年3月開始實施,6月30日前提交審計報告。
2.地方稅收、基金征管情況審計
以規范稅收征管,推進依法治稅為目標,對2012年度市級地方稅收、基金收入征管情況進行審計。重點關注地稅部門執行國家稅收政策、履行征管職責、稅收稽查執法等情況,反映稅收征管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促進稅務部門嚴格依法征稅,強化征收管理。項目由財金科負責,2013年3月開始實施,6月30日前提交審計報告。
二、經濟責任審計和部門預算執行審計
1.部門(單位)、鎮鄉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
按照黨政主要領導干部“三責聯審”的有關要求,根據市委組織部委托,對離任的部門(單位)、鎮鄉黨政主要領導干部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對任職時間較長的部門(單位)在任主要領導干部進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的具體對象以組織部委托為準。
對部門(單位)主要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重點關注所在單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重要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重要經濟事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重點檢查領導干部經濟決策、財經法規政策執行以及財政資金分配、使用的全部過程,重點關注被審計領導干部任期內重大經濟決策、事業投入及實施效果、國家財經法規執行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執行情況、個人遵守相關廉政規定情況;對鎮鄉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還要關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情況,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政府債務的舉借、管理和使用情況,領導干部在融資貸款、工程發包等方面的履職情況,促進領導干部依法行使權力、有效履行職責。
根據市委組織部委托,對市委老干部局、610辦公室、紅十會及市政府采購與招投標中心等4名部門(單位)主要領導干部實施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分別由財金科、行事科、農資科和經審科負責,1月份開始,3月底提交審計報告。其他離任或在任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待組織部門明確后即組織實施。
2.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審計
為促進部門預算綜合管理,優化支出結構,提高預算執行到位率,結合經濟責任審計,對已經交辦的市委老干部局等4個部門(單位)進行部門預算執行審計,承辦科室及實施時間與經濟責任審計相同;年度中間增加的經濟責任審計對象,接到組織部委托后,除對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外,對其所在部門(單位)同時進行部門預算執行審計。
按照確保審計覆蓋面、避免審計監督盲點的原則,對多年未審的部門預算單位逐年安排審計。2013年,對住建局、農委、水務局、海洋與漁業局系統共29家下屬單位進行部門預算執行審計。
住建局系統的市政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處、房屋征收辦公室、燃氣管理處、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城建監察大隊、房屋產權交易所、白蟻防治所、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由財金科負責,5月份開始,9月底提交審計報告。
農委系統的林果指導站、蠶桑指導站、動物衛生監督所、農村環境能源技術推廣站、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種子管理站、農業執法大隊、農產品質量監測中心,由農資科負責,5月份開始,9月底提交審計報告。
住建局系統的城鄉建設檔案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水務局系統的水費水資源管理所、堤閘管理所、水利設計室、水利局倉庫,由經審科負責,5月份開始,9月底提交審計報告。
住建局系統的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室、規劃信息中心、城市排水管理處,海洋與漁業局系統的漁政執法大隊、漁業技術推廣站、呂四漁港船閘管理所、漁港監督站,由行事科負責,5月份開始,9月底提交審計報告。
三、財政專項資金審計
1.保障性住房跟蹤審計
根據審計署統一部署,圍繞“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基本解決保障性住房供應不足的問題”的工作目標,對市保障性住房繼續進行跟蹤審計。審計的重點是: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目標任務的落實與完成情況,工程建設各項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工程建設管理情況,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后續管理情況。項目由行事科負責,2013年7月開始,12月底前提交審計報告。
2.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審計
根據省審計廳的統一部署,對我市2010至2012年農業綜合開發資金進行審計。目標是通過審計,摸清項目建設及資金使用管理的基本情況,分析評價資金使用效益和開發效果,審計立項審批管理情況,檢查資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情況,是否存在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等問題。項目由農資科負責,3月份開始,4月底前提交審計報告。
3.村莊環境整治工程審計調查
根據省審計廳和市審計局統一部署,對我市2011至2012年村莊環境整治工程的總體情況進行調查,并對省審計廳確認的鎮、鎮、鎮等3個鎮和村、村、村、村、村、村等6個村進行重點審計調查。審計的重點是村莊環境整治工程階段性任務完成情況、資金和項目管理及績效情況、制度建設情況等。項目由農資科負責,3月份開始,4月底前提交審計報告。
四、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
1.八所中心敬老院財務收支審計
圍繞市委全委會提出的“不斷完善養老服務體系,促進養老事業健康發展”的民生實事重點工作要求,對全市匯龍、呂四等八所公辦中心敬老院進行財務收支審計。重點檢查2010至2012年財務收支情況、五保養老政策落實情況、內部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各項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項目由局財金科負責,2月份開始實施,5月底前提交審計報告。
2.二十九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收支及運行情況審計調查
圍繞市委全委會提出的“縱深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強基層衛生服務機構建設”的民生實事重點工作要求,對全市2011年鄉鎮醫院改制后新成立的29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審計和審計調查。審計以財務收支為主線,重點檢查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收入支出情況、基本藥物制度執行情況,目標通過審計調查,摸清我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情況,揭示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及管理上的薄弱環節,對如何加強管理、規范運行提出建議,促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健康運行。項目由局行事科和經審科負責,并聯合財政、衛生部門共同實施,2月份開始,4月底前提交審計報告。
五、政府投資項目審計
1.重大投資項目跟蹤審計
圍繞市委全委會提出的“突出平臺打造,完善功能配套,進一步促進產業集聚發展”的沿海開發重點工作要求,以及“塑造宜居中心城區,實施民生城建”的城鄉統籌重點工作要求,對財政或其他國有資金投資建設的重點工程項目進行跟蹤審計。呂四港環抱式港池、10萬噸級進港航道工程、海口樞紐工程、臨海高等級公路、公共衛生大樓、商務中心等6個重點項目跟蹤審計由固投審計一科負責。大學校區、蝶湖酒店、行政中心配套工程、南苑中學等4個重點項目跟蹤審計由固投審計二科負責。審計重點關注建設單位的內控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建設資金來源、落實、管理和使用情況,項目建設程序執行情況,征用地手續、拆遷管理及資金使用情況,力求通過跟蹤審計,揭示建設單位在制度與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分析原因,提出規范建設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建議,幫助建設單位建立健全內控制度、提高建設單位的管理水平。
2.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結算審計
按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均有政府審計機關負責審計”的規定,以促進建設單位加強工程項目管理,合法有效使用建設資金,努力節約政府投資,不斷提高投資效益為目標,根據項目建設單位申報,2013年,對中醫院病房大樓、城建指揮部經濟適用房、世紀大道綠化景觀工程等45個政府投資工程項目進行竣工結算審計,工程送審額約15億元。竣工結算審計分別由固投審計一科、二科負責,1月開始,12月底結束。
六、金融審計
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損益審計。根據市審計局的統一安排,以促進農村商業銀行深化改革、加強管理、提高效益和增強服務“三農”能力為目標,對農村商業銀行進行資產負債損益審計。通過審計,反映農村商業銀行在執行國家宏觀經濟政策過程中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突出風險和重大違法違規問題,核實各項金融支農惠農政策的落實情況,分析其整體盈利能力和抵御風險能力,揭示影響當前農村金融可持續發展的體制、機制性問題。項目由財金科牽頭組織實施,擬于7月開始實施,具體要求待省廳統一部署。
七、其他項目審計和對內部審計進行指導
今年下半年全鎮將進行村委會換屆選舉,為確保村委會換屆選舉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并結合我鎮實際,經鎮黨委、政府研究,決定在村級換屆之前對村干部任期和離任責任進行全面審計,為村級換屆工作作好準備,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村級財務審計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黨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維護村集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為核心,堅持依法依規按政策辦事的原則,嚴格執行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弄清村級經濟實力,理順財務關系,明確村干部的經濟責任迎接村級換屆,保持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健康發展。
二、組織領導
本次村級財務審計工作由鎮人民政府負責領導,各黨工委負責具體組織審計工作。鎮成立聯合審計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另行文),在本次審計中發現問題較突出,并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相關黨工委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向縣聯審計小組報告。對審計出的問題要按照法律法規依法進行處理。對侵占、挪用、私分、貪污、揮霍集體資財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追究主管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三、審計的范圍和方法
(一)村級財務審計的范圍,主要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及其下屬企事業單位。重點是審計*年村委會換屆以來村級財務活動情況和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對群眾反映強烈的重大問題,可追查到以往年度,立案逐項進行審計。
(二)審計方法:抓住“三個重點”,把牢“四個環節”。“三個重點”一是財務收支帳目,采用審查書面資料的方法進行順查與逆查;二是貨幣資金和有形資產,采用直接盤點現金與實物的方法;三是債權債務,包括承包合同結算兌現,采用核對、復核、查詢的方法。
“四個環節”:一是把牢各項收入帳的清查,是否有漏收或收八不入帳;二是把牢各項費用,是否有虛假開支;三是把牢貨幣資金盤點核對,銀行帳戶、庫存現金是否帳實相符,是否有白條抵庫及挪用公款等違紀問題;四是把牢債權債務帳戶核對,是否與帳戶相一致。
村級財務審計工作在鎮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各黨工委組織進行審計,做到五個結合:審計查賬與走訪群眾相結合,審計查賬與核查實物相結合,審計與化解村級債務相結合,審計與處理問題相結合,審計與建帳建制相結合,確保審計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四、審計的主要內容和步驟
(一)審計內容
1、村集體財務收支情況。審查村級各項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重點查明收入是否及時入帳,有無被侵占、挪用;非生產性開支是否嚴格控制,有無揮霍浪費;村內各項工程的決算情況;未入帳的費用情況;村公益事業資金、土地補償費收入和政府有關部門下撥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村財務收支是否按時如實上墻公開;民主理財制度是否健全等。
2、集體資產、資源、資金及專業項目管理情況。審查集體資產、資源、資金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嚴格執行,帳款、帳物、帳帳是否相符,集體資產、資源和專業項目的承包標的、期限、方式等是否經集體經濟討論決定,標的較大的是否引入了招投標機制,承包或租賃者是否按合同及時繳納承包款或租金,有無因管理不善造成集體資產和資源的損失浪費。
3、村級債權、債務情況。查清債權、債務增減變化及拖欠占用情況,摸清帳外債權、債務情況。重點審查有無借款舉債用于違背政策規定的非生產性支出,是否新增村級債務,有無存在盲目舉債情況,有無將集體資金擅自借給個人、企業和外單位,有無擅自為個人、企業和外單位提供擔保或抵押等。
4、村級民主決策情況。審查村級重大事項決策是否由村民代表會議或村集體班子會議討論決定,有無“個人說了算”的情況存在。
5、群眾要求審計的其他問題。如村干部任期內的經濟活動和責任目標完成情況、村干部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等群眾要求審計的問題。
(二)審計步驟
1、準備階段。對被審計的村(居)民委員會,提前三天下達審計通知書,要求村(居)委組織好人員,并由審計人員確定審計工作重點,擬訂審計工作方案。
(一)內部審計的定位、職責劃定
內部審計是由各單位、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專設的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相對獨立地對本單位的資產資金的使用效率、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監督的行為。內部審計是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加強自我約束和監督,依法檢查會計賬目及相關資產,監督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的內設機構。內部審計就其性質來看,它是一種管理權的延伸,是一種組織內部的管理活動,是代表管理權的審計,是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內部審計的職責定位是在本單位、本部門主要負責人領導下的內部審計監督,其履行的職能主要有:
1.經濟監督職能
內部審計源于“兩權分離”的管理需求,即資產所有權與管理權分離而產生的受托責任關系,其目的是對財務活動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做出判斷。經濟監督是指以財經法規和制度規定為評價依據,對被審計對象的財務收支和其他經濟活動進行檢查和評價,以衡量和確定其會計資料和其它資料是否正確、真實,其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和其它經濟活動是否合規、合法、合理、有效,檢查被審計對象是否履行其經濟責任,有無違法違紀、損失浪費等行為,通過追究或解除其所負經濟責任,從而督促被審單位糾錯防弊,遵守財經紀律,改進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以財務收支審計涉及的內容有:檢查會計資料及其有關經濟信息的真實、正確、合規;檢查財產和資金的安全與完整:檢查內部控制和會計控制的適用、有效與健全:檢查經濟業務、經濟合同、財務收支的合法與合理。審計人員審查的重點是管理層和執行層在處理經濟業務方面的真實性、完整性。
2.經濟評價職能
經濟評價是由經濟監督派生出來的一種職能,在現代內部審計中,評價職能已顯得越來越重要。內部審計要在履行監督職能的基礎上以履行評價職能為主。經濟評價就是通過審核檢查,評定被審單位的計劃、預算、決策、方案是否先進可行,經濟活動是否按照既定的決策和目標進行,經濟效益的高低優劣,以及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等,從而有針對性地提出意見和建議,以促進單位改善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3.考核職能
隨著管理層次增多,內部管理和利益主體多元化的格局下,單位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已成為單位人事主管部門選拔和任用的主要依據,以測評各層次的負責人履行責任情況的經濟責任審計成為內審工作的重要職責。經濟責任審計涉及的主要內容有:評價被審計人員崗位職責的履行情況,管理目標的完成、財務收支、對外投資和擔保情況等。審計人員審查的重點是管理目標的實現情況以及為實現目標付出的代價。
4.風險評估職能
內部審計作為單位的內設機構,根據單位及自身發展需要,目標逐步從傳統的“查錯糾弊”提升為“風險控制”,關注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和健全的單位治理結構。
(二)國家審計的定位、職責劃定
國家審計又稱為政府審計,是指由專門設立的政府審計機關依法對公共資金的運用狀況進行的審計。國家審計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其目的是對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國家審計是政府的一種行政職能,國家審計主要關注國家機關及國有單位的財務情況,防止非法占用挪用資金及逃脫稅務等行為,國家審計的一般執行機構為審計署,財政部及相關財政機構,也會對相關企事業單位進行一定的審計監督工作。在法治與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審計的職責確定必須從“自我為中心”走出來,理清與政府、各級審計機關、國有企業、內部審計、社會審計之間的多元關系,經由責任的重構、重釋、重建、重塑和重理,才能形成既順應現代市場經濟要求、又符合法治精神的國家審計職責體系.。國家審計不僅是“照妖鏡”,更要做“顯微鏡”、“望遠鏡”,不僅是“財經衛士”,還要做“財經醫生”;不僅要做“看門狗”,更要做“牧羊犬”,從上可以看出國家審計的職能不僅包括監督、評價、鑒證三大基本職能,還包括控制、監測、測評、甄別等職能。國家審計的內容包括: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軍隊、政黨、社會團體、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國有企業、國有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環境保護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等;受干部管理部門的委托,對黨政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干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指導、監督內部審計;監督社會審計的審計業務質量。
二、內部審計和國家審計的關系
(一)內部審計和國家審計的區別
內部審計與政府審計有密切的關系,內部審計要接受政府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政府審計內容也可以委托內部審計進行監督。內部審計與政府審計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工作方法和程序也基本相同,但兩者在審計目的、代表的利益、審計結果的法律效力等都存在著差別,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其主要區別在于:
1.服務對象不同
內部審計是根據國家的要求和部門、單位內部的需要而設立的,在單位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工作;國家審計則是應國家和經濟發展的要求而建立的,在行政上受政府主要負責人領導,在業務上受上級審計機關領導。
2.獨立性程度不同
內部審計機構作為單位、組織的內設機構,其獨立性易受所處的地位和環境影響;國家審計由于不存在直接利益關系其獨立性較強。
3.審計范圍不同
內部審計可以對本單位、系統內各項經濟活動進行經常性、詳細的審計;而政府審計可以對不同行業、不同部門的單位進行審計,但審計深入度及細致程度較遜色于內部審計。
4.審計的深度不同
內部審計人員較國家審計人員更熟悉本單位、本部門的情況,在審計中更容易深入發現問題和開展工作。
(二)內部審計與國家審計的資源整合
資源整合就是優化資源配置,對現有的資源結構進行調整和優化,使各項資源得到發展和完善,各要素之間相互調整并加以重新組合,達到協調統一,形成合力,獲得整體效能達到“1+1>2”的結果。內部審計和國家審計的資源整合是現代審計的必要形式,為了能夠促進內部審計和國家審計資源有效整合,應需準確把握兩者的結合點,做到審計資源使用效率的最大化。
1.建立協同審計機制,是節約審計資源的重要措施
內部審計機構應避免內部審計工作與國家審計工作重復,在制定審計計劃時,充分考慮到國家審計因素,盡量避免工作重復,最大限度地節約審計資源。
2.審計人員資源整合
內部審計側重于本單位全監管,國家審計側重于審計的全覆蓋,由此存在內部審計與國家審計人員知識結構的差異性,審計過程中影響審計的效率。審計人員全面掌握專業知識和審計技能,明確審計目標和各項要求;統一內部審計和國家審計人員的審計理念,樹立審計組成員整體觀念,促使審計資源效能的最大化。
3.信息資源的整合
充分運用現代化手段,發揮“金審工程”建設成果的作用,迅速推廣新的審計方法、采用新的審計手段,開闊審計人員的視野,提高審計人員的素質;統一審計對同一問題進行處理的口徑,節約工作時間,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加強審計力量較弱的審計機構的力量,便于在較大的地域范圍內對權力進行制約和監督。
4.溝通和合作
內部和國家審計人員,相互交流審計經驗、學習相關知識,收集政策法規及管理信息,明確審計工作措施;加強在審計范圍溝通、審計工作底稿、審計結論和管理建議、具體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的溝通;及時發現的審計缺陷,以降低審計風險。內部審計與國家審計應在內部控制、揭示和防止舞弊、改進審計建議、審計評價結果等方面的溝通。
(三)內部審計與國家審計的資源共享
建立內部審計和國家審計成果信息共享機制,改善審計成果信息在掌握上的對稱性,提升審計成果透明度和信用度;國家審計作為一種外部審計,在工作中要利用內部審計的工作成果,內部審計根據國家審計成果,更有效實施內部審計和監管。國家審計關于單位內部控制的評審結果,特別是薄弱環節,內部審計要跟蹤調查核實;利用國家審計提供的問題,確定審計方向。內部審計要與國家審計及時溝通,做到資源共享,擴大審計影響。國家審計可以利用內部審計工作成果,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內部審計關于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審結果
由于對內控制度的評審是內部審計的一項重要工作,加之內部審計人員熟悉本單位的業務經營活動和控制程序,其關于內控的評審結論具有較高的可信賴程度,國家審計可以在進行評價和審查之后加以利用。
2.內部審計機構對下屬單位進行審計的結果
如果內部審計機構對有關下屬單位進行全面審計,審計人員應對其工作進行評價,評價后利用其工作成果,減少對下屬單位的審計工作量。
3.利用內部審計發現問題的線索,確定審計的重點領域
在閱讀內部審計報告或其他工作資料時,可以發現內部審計已發現的問題,或是其他線索,審計人員可以利用這些線索進行深入的檢查。
三、內部審計與國家審計關系的發展
關鍵詞:高職院校;收支業務;內部控制;存在問題;解決方案
中圖分類號:G71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27-0097-04
隨著政府在對高等職業教育投入的加大,高職院校規模也日益發展壯大并趨于穩定,近幾年政府投入的加大也導致財務收支業務量不斷加大,加之校辦產業的增加、后勤服務實體化以及新校區建設的不斷擴大,使得高校財務收支范圍和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管理當中的問題也日益增多,完善高職院校財務收支管理程序已成為建立健全高職院校內部控制的重要內容。
高職院校收入是指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而對應的支出是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2014年1月1日起實施)指出,收支內部控制已成為單位經濟活動業務層面風險控制需要重點關注的環節。高職院校財務收支內部控制需要把握財務收支控制的規律、目標、方向,是一項系統性工程,要求財務管理人員要合理運用相關控制舉措,在準確把握好高職院校財務收支控制問題的基礎上完善財務收支內部控制體系和規范[1]。
一、當前高職院校財務收支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
1.高職院校資金收入控制存在的主要問題。目前體制下,我國公辦高職院校的收入主要來源于財政投入,這部分收入由于實行嚴格的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一般出現問題的幾率比較小。而高校學費、住宿費等收入由于是由高校自行組織收取,幾乎在管理上都存在一些薄弱環節。(1)高職院校財務部門對收費崗位設置不科學,收費崗位職責不明確,不少高職院校還不能嚴格按照《會計法》要求對不相容崗位進行有效分離;(2)有些高職院校沒有嚴格執行物價局核定收費標準,有些高職院校不能公正、合理、及時地處理學雜費減免事項;(3)有些高職院校收入不能及時足額上繳導致收入不能及時入賬,容易形成財政性資金體外循環,國家明令禁止的“小金庫”問題屢見不鮮,隨著反腐敗力度的不斷深入,“小金庫”問題也將得到有效控制;(4)高職院校由于收入統計與管理口徑不一致,且由于收入預算與監控不能有效對接,導致二級院、系、部的各項收入缺乏有效監督與后續管理,對重大問題的財務風險防范和預警缺乏有效應對能力[2]。
2.高職院校資金支出控制存在的主要問題。(1)高職院校資金支付環節由于人員配備不到位等原因,導致有些不相容崗位不能按《會計法》要求實行有效分離;(2)年初預算未能按法律法規要求對資金使用范圍和標準進行準確預算,實際支出范圍亦很難做到符合年初預算的要求;(3)目前多數高職院校雖然科研項目比較少,對項目管理往往簡單地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科研部門對項目管理欠缺,財務部門對項目支出進行審核也存在較大難度,對原始憑證審核、資產添置管理、資產驗收等業務流程幾乎流于形式;(4)財務部門對經費實際使用與預算執行缺乏有效的動態管理能力,財務分析也不夠及時,對資金使用的實際效果不能做出及時、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
3.高職院校財務收支在內外部監督上存在的主要問題。(1)高職院校內審部門往往由于人手不足、業務不熟悉等原因,對單位財務收支情況缺乏相對有效的監督,對單位預算執行過程和執行效果不能進行全面的審計監督,尤其在預算執行的事前介入和事中控制上缺乏經驗和手段,事后審計監督一般也比較單一,很難對財務預算執行情況形成客觀全面的評價。(2)內審工作往往側重于對單位預算支出的事后監督,忽略了對單位各項收入的有效監控,而對單位預算支出的監督往往側重于項目支出部分,忽略了對常規預算尤其是基本建設經費和大型儀器設備購置的全過程監控。(3)目前多數高職院校外部監督也僅僅局限于單位賬面上的財務收入支出情況,尚無有效的外部審計監督機制,在幫助高職院校完善內部控制方面還需要不斷地進行探索[3]。
二、高職院校財務收支業務內部控制的內容和目標
1.高職院校財務收支主要內容。高職院校收入主要包括上級財政撥款(含財政教育撥款、財政科研撥款、財政其他撥款)、教育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學生培養費(學歷教育、非學歷培訓)、社會捐資助學、下屬單位上繳款(含校辦產業經營性收入)等,其中上級財政撥款是指年度預算收入,主要包括產學研撥款、基建撥款以及其他雜項經費撥款。高職院校支出主要包括產學研支出、工程建設費、學生日常事務管理費、辦公費、后勤保障費、工資(含離退休人員)、產業運營支出等。
2.高職院校財務收支管理目標。高職院校必須依照相關政策、法規來規范和監督財務收支行為,確保資金規范、高效使用,服從和服務于產學研辦學目標,提升辦學水平和能力,為社會培養合格人才。財務部門應編制數字真實、內容完整、編制及時的財務報告,確保財務信息準確可靠,為領導管理決策提供依據。因此,高職院校財務收支管理目標包括:首先,高職院校必須遵循相關法律法規,按《預算法》的要求全口徑編制各項收入支出預算,培養費收入全部納入財政專戶統一管理,預算支出必須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規定。其次,財務預算應準確反映實際收支情況,杜絕不合法、不合理收支業務,防范各類和營私舞弊行為的發生。再次,財務部門要對各項收支進行準確、及時的會計核算,資金調撥和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年初下達的預算;資產管理部門及時做好資產保管登記工作,要嚴格控制資產的重復購置,力求實現全校范圍內的資源共享[4]。
三、加強高職院校財務收支方面內部控制的思路與建議
高職院校要適應新時期的發展需要,抓緊建立健全收入和支出管理制度,杜絕在收支業務方面的違法違紀事件的發生,實現可持續健康發展。
1.全面加強高職院校各級各項收入管理。(1)建立健全收入內部管理機制,按要求健全收入內部管理制度或規程,在收費過程中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確保各項收入合法合規,明確各自崗位職責權限,合理設置收入會計崗位,確保不相容職位相互分離。(2)全方位加強對高職院校內部收入的過程管控,其他部門和個人未經批準一律不得辦理收款業務。必須嚴格執行上級收費規定,確保各項收費行為有章可循,有據可依,在收費過程中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規定,杜絕資金截留或坐支[5]。(3)充分發揮財務部門資金統籌和會計核算、監督職能,確保單位所有收入全部足額納入年度預算管理。通過對收入的管控不僅規范了學校資金運作行為,而且增強了對學校資金的監管力度,還能消除坐支、截留、挪用資金的隱患,大大提高資金使用效率。(4)加強對收入預算分析,提高收費管理信息化質量,財務管理部門定期檢查資金收入與預算金額是否一致,落實欠款部門或相關責任人的還款期限,積極發揮會計信息系統對高職院校收入的內部控制作用,努力降低應收款項和壞賬損失,確保收入信息準確無誤,部門之間力求資源共享、信息反饋及時[6],詳細的高職院校收入內部控制流程(見下頁圖1)。
2.完善高職院校資金支出管理。(1)重視高職院校支出預算編制工作,強化預算支出控制,確保資金支出業務中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嚴格按年初支出預算開支經費。對符合規定的基本預算支出和用于學校產、學、研的預算部分應按上級批復或經費使用要求納入年初預算方案;對非常規預算支出事項,應加強項目前期充分性認證,待院長行政辦公會討論通過后方可安排預算支出。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必須加強資金支出的有效監管和科學預測,通過資金的安全高效運轉提高辦學效率[7]。(2)充分發揮高職院校行政管理部門相互間的有效調控職能,財務部門應牽頭對預算支出進行全方位統籌管理,并結合經費實際使用情況進行專業判斷,確保公用經費使用發揮最大效益。人事管理部門對人員經費、培訓經費進行歸口管理,信息管理部門應對校園信息化建設方案和預算進行專業化審核,后勤管理部門對校舍及設備的保養與維護、環境整治等方案進行專業化審核,資產管理部門應規范高職院校內部設備、材料的采購行為[8]。(3)高職院校應加強對資金支出的過程控制,明確各自職責范圍、業務處理權限和責任,明確費用開支標準及管控細則,財務部門嚴格把關,確保資金合理使用。明確高職院校和二級單位各自的審批權限和范圍,財務部門對學校全部預算進行審核、會計核算和決算[7]。(4)建立健全完善的支出管理報告制度,對經費支出內容、支出進度等存在異常現象時能及時采取有效舉措。在經費支出過程中,財務部門是否對所有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合規性實行控制,確保財務支出內容真實、完整,憑證合法,手續齊全。通過內部控制,通過對表單的控制和審核,真實反映和證實審核批準程序行為,準確完整反映高職院校產、學、研業務的真實支出情況。總之,高職院校財務管理貫穿于資金使用的全過程,財務部門應與各業務部門協同合作,最終在全校范圍內形成有效的資金支出內部控制體系[9]。詳細高職院校支出內部控制流程(見下頁圖2)。
3.完善高職院校財務收支監督機制。高職院校必須加大對財務收支執行情況監督及控制體系的監督檢查力度,財務、審計、紀檢監察部門應定期對各類收費收入以及下屬部門上繳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納入常態化管理,確保收入及時足額入賬,保證國有資產安全完整,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財務收支內部控制自評價機制,財務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按要求及時進行修正和改進。學校層面應強化對財務人員業務培訓,提高財務管理的綜合協調能力。加強外部監督體系構建,通過外部檢查監督,完(下轉104頁)(上接99頁)善高職院校財務收支的內部控制機制,提高財務收支管理水平和辦學效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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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變審計觀念,拓寬審計思路
預算執行審計,過去僅僅停留在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上,只要出去的資金符合開支渠道,手續齊全,至于資金是否用于原定的目標、其效用如何,則往往不太深究。隨著人們對公共財政的認識,公眾對政府審計的要求越來越高,不再局限于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他們更關心的是財政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傳統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主要是審查資金的來龍去脈、違規違紀金額,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其審計評價往往可以用數字來量化,或者用邏輯關系來判斷,并沒有從效益的層面上,來衡量資金是否應該投入,投入的效果如何,是否以最小投入取得最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等。而績效審計除了運用傳統的審計方法以外,主要是通過定量、定性對比分析,對政府預算管理和公共財政體系的績效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審計的手段和方式已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它不僅要審查原始的財務數據,還要根據這些數據進行統計分析、歸納推理,分析影響這些問題的原因和因素。因此,這就要求審計人員必須適應新形勢的需要,轉變審計觀念,拓寬審計思路,把行政事業審計工作從任務型、程序型向目標型、效率型轉變。在審計的手段和方法上要大膽創新、勇于探索,擺脫傳統審計的束縛,跨出財政財務收支的框架,從完善機制、體制入手,充分發揮審計監督為宏觀經濟和政府預算管理服務的功能,滿足成果使用者對審計的要求;在審計的內容和范圍上,要把重點向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領域傾斜,以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根本目的,既要審查財政、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同時也要審查預算安排的經濟性、財政投入的效益性,確保資源配置趨于合理。既要審查一級預算單位,也要審查以政府財政支出為紐帶的政府部門整體經濟活動的情況,使審計目標由過去的“鑒證”形式向事前確定目標,事中和事后評價的方式轉變。既要審查行政事業單位財政資金的投入、投量,也要審查管理活動中的績效,使審計評價能夠從全方位、多角度、深層次提出建議和意見,為政府宏觀決策提供依據。
二、選好審計項目,明確審計重點
當前,績效審計在我國還處于摸索階段,如何選好審計項目,進行績效審計評價,是審計立項的首要問題。由于行政事業單位的特殊性,有的財政投入并不一定產生經濟效益,有的則通過較長的時間才能表現出來。因此,在選擇績效審計項目時,必須要有所側重,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績效審計不能涵蓋行政事業審計的全部內容,也無法對每個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做出全面的績效評價,只能是對某一環節或某一項目、某一事項進行績效審計。近兩年來,筆者所在審計局在行政事業績效審計方面已作了嘗試,如: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農村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審計調查等。從績效審計探索的實踐來看,在審計項目的選擇上,筆者認為,要選擇那些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和公眾有切身利益的項目,如:政府投資的大型項目、公共事業服務項目、高科技項目以及政府、機關行政性消耗所引發的老百姓普遍關注的財政資金。既可以使社會公眾能及時了解資金的去向和使用效益,同時也可以監督政府的行政行為,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樹立政府在公眾中的形象。績效審計項目的選擇,必須具有典型性、普遍性、關注性,審計評價和分析能引起社會的共鳴和反響,審計成果能得到被審單位的認可或運用,能夠被政府部門接受或推廣。從當前我國行政事業績效審計的特點來看,政府財政資金使用中的損失浪費問題必將成為審計的重點,對政府投入的財政資金,不但要對當期業務活動的績效進行審查,還要對業務活動的滯后性效益進行審查,使審計貫穿于全過程。對被審單位的管理業績做出評價也是績效審計的重要內容,從機制上、體制上、管理上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提升審計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