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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旅游或促進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但相應地,也造成了一定而負面的影響,所以,要兩者兼顧,對待非物質文化遺產應該在保護中利用,同時以利用促進保護。充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旅游價值,以科學適度的旅游開發來保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傳承;開發
1 非物質文化遺產概述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人類以口傳方式為主,具有民族歷史積淀和廣泛代表性的民間文化藝術遺產。
1.1 非物質化遺產的內涵與外延
從科學意義上分析,“非物質文化遺產”事實上是一個龐大的思想文化體系,涉及道德范疇十分廣大。廣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是指前人創造出來并且流傳下來的全部口頭形態的文化遺產。但是這個范圍太廣,并不能一概而論。狹義的概念就是上文提到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給予的并且希望保護的范疇。
1.2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
首先,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具有綜合性的。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口頭文學。當然,口頭文學往往是要依靠其他形式而延續的,例如祭祀、史詩、山歌、舞蹈、戲劇等等,它們不能夠單獨地存在,要依靠各種媒介來廣為流傳。
其次,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集體性,它最本質的特性就是普遍的,是社會大眾的,并不只是幾個人的成果。它增強了民族的認同,在一定程度上強化著民族意識和精神。
1.3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真實性
真實性是遺產稀有價值的表現。真實性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根基。但是事實上,非物質文化遺產所保護的就是在保護文化的傳承者,也就是活生生的人。非物質文化遺產也不是封閉的,絕對化和靜止化的保護都是不對的。所謂保護,是要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發揚光大,而不是僅僅上了枷鎖鉗制住。真實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來說就相當于靈魂,當然這樣的真實性相應地也帶有一定的主觀色彩,所以在某一程度上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也是相對的。
2 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的價值和意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一定程度上增強區域的旅游形象、文化內涵和色彩,成為旅游策劃的重點元素。所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旅游開發可以宣傳和促銷地方形象品牌價值。同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作為非常重要的旅游資源,其基礎內容具有多樣性,而地域性就是其獨具魅力的前提。它的文化性自然而然的為自然風光的深度拓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在發展旅游業的同時,通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襯托,將不可形態化的文化藝術展示給世界,達到了一種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境界,這種無與倫比的杰作是任何東西都無法替代的。同時,非物質文化遺產也代表了一個國家特有的民族文化,傳承著中國古老的優良傳統和堅毅的民族精神,通過代代相傳的模式保留著最真實最傳統的根源,所以這對中華民族的凝聚力有相當大的正向作用,讓人們找到真正的非物質所帶來的價值。
3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旅游開發模式
3.1 開發原則
3.1.1保護第一,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
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是像藝術品一樣,通過各種形式的維修就能夠完好如初,其濃縮的民族性、高度的個性化和傳承的經驗性導致這種文化成品相當的脆弱,稍不注意就會萎縮甚至流失,但是這樣的特性同樣也決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可取代的珍貴性,名族性越強,就越能夠被世界關注。所以,這樣脆弱且珍貴的資源就應該被重點保護,以保護為前提,以此為基準來進行開發,用科學的方式找到正確的路,在精心的規劃和管理下適度的開發和利用。
3.1.2文化原則
非物質文化遺產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其深厚的文學內涵,所以在旅游開發的同時,必須要重視文化和藝術的品味。所以,在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旅游者的同時,開發者應該具有非常強的文化意識,能夠全面了解非物質文化,并且對文化和旅游的開發的重要性有充分的正確認識。其次,在開發過程中,開發者要充分結合各種因素,從不同角度來對非物質文化進行開發并且展示,同時,旅游項目要實現出一種文化氛圍,就是讓旅游者隨時都在身歷其境,深刻體會到文化的魅力。
3.2 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模式保護框架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需要多方合作,最主要的就是政府。旅游企業和文化主體以及學者的共同力量來實現。首先,政府應該起到倡導作用,并且從中調節和平衡各種關系,以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夠順利得到開發和保護。同時,學者的文學意見非常重要,他們能夠找到內在的發展邏輯以及管理框架。而旅游企業作為旅游業的主體,更應該重視保護工程,不能一味為了利益而放棄對資源的保護。
3.3 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模式
開發非物質遺產旅游,要從多個方面去入手。首先,要樹立品牌觀念,提高知名度,讓更多的人去了解并且探索非物質文化遺產,而不是僅僅停留在表面。在展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同時,要利用容易接受的方式,例如表演的形式來主動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讓更多的人主動去了解、去認可,并且加以傳承。
4 結語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幾千年來中國傳統文化凝聚下來的結晶,因此,保護非物資文化遺產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文明的繼承和復興。當代旅游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相應地也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負面影響。所以,選擇正確的方式和策略至關重要,所以,要選用新的構思框架來進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旅游開發,例如加強生態博物館的構建、建立生態旅游村等等,這些并不只是空想,實施起來還是有一定的可行性的。當然,就目前的狀況來看,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旅游開發問題的研究還在一個基本的層面上,很多實際操作也都并沒有去實現,并沒有發揮真正的作用。因此,要盡快將理論化為實踐,真正做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開發相結合,達到最好的效果。
參考文獻
[1]楊志剛.文化遺產研究集刊[C].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6-7
關鍵詞:土地閑置;城市規劃;房地產開發;對策
“土地閑置問題”, 是指土地被空閑擱置而未得到有效利用的現象。閑置土地具有兩個特點:一是已閑置一定的時間。這里說的“一定時間”, 往往因土地使用方向而異。二是附著物功能沒有得到實現。這是從問題的形式和本質兩方面來判定“土地閑置”問題。開發商購買土地之后不進行建設,或者雖然進行了建設,但建筑物沒有得到有效利用,土地開放的價值沒有得到實現,這都屬于“土地閑置”。
“土地閑置問題”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城市規劃與房地產開放之間的關系。目前,我國各地的房地產開發呈現出一種快速發展的勢頭。房地產開發的發展提高了人民的生活質量,同時也促進了我國經濟的增長,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然而房地產的開發為經濟作出巨大貢獻的同時,也為城市規劃建設帶來了一連串的問題。怎樣處理房地產開發與城市規劃之間的關系,一直以來都是各方面關注的焦點。
一、從城市規劃與房地產開發的特點看閑置土地的產生
城市規劃是政府從宏觀出發,指導城市總體發展的行為。城市規劃方案的組織編制一般由政府規劃部門完成,處于實際市民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的考慮,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計劃性。而房地產開發是以謀求最大利潤為目的的經濟行為,一般是開發商個人或企業獨立開發土地、承擔風險并追求最大經濟利益,其發展不是由政府規劃決定,而是主要受市場經濟規律的制約。這決定了城市規劃與房地產開發的特點之間存在矛盾,這一矛盾進一步造成了“土地閑置問題”的產生。
1. 城市規劃的整體最優和房地產開發的個體最優
城市規劃必須立足于全局,考慮整個城市乃至城市與周邊地區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組織,力求在達到經濟、社會的總體效益,最大限度地追求城市發展模式的優化,實現人與生態環境的和諧統一,具有全局性的特點。統一規劃有利于城市的長期發展,但對某一特定地段,某一特定行業的發展可能十分不利。
房地產開發是個體經濟行為,開發商從自身利益出發,在選擇開放地段和采用開發手段上,自發性地做出最優選擇,開發中要求更高的容積率。對開發項目與周邊的融合,以及造成交通、環境等問題,卻沒有自發性管理與改善。
因此,當房地產開發與城市規劃在個體利用和總體發展上形成矛盾的時候,房地產開發不愿配合城市規劃,對一些收益小的項目拒絕投資;或者房地產開發的項目不符合城市規劃,無法按既定目標得到有效利用。這些都造成了土地的閑置。
2.城市規劃的長遠利益和房地產開發的短期行為
我國城市總體規劃一般以20年為限,也就是說城市規劃所設計的是20年之后的城市狀態,相應地也要經過20年才能最終實現,因此,長期的發展利益才是城市規劃的重要依據。而房地產開放追求的確實短期效益。對城市土地投資者和開發商來說,最為重要的是在最短期限內,將投入資金收回并產生高額利潤,這樣一來,在房地產開放的可行性問題上,短期行為目標成為重要的衡量依據。
當城市規劃的長遠利益與房地產開發的短期目標矛盾時,開發商往往在政府相關規劃出臺前搶購土地,造成開發能力不足并妨礙城市規劃的正常運作。這也造成了土地的有效利用率降低。
因此,在城市的開發建設過程中,要在長遠利益與短期利益之間追求平衡,使城市的長期規劃在房地產開發的短期活動中得到逐步實現。如果過分強調長遠利益或短期利益,都有礙城市的真正發展。
3.城市規劃的相對穩定性和房地產開發的突發性
城市規劃需要權衡各方面的因素,其編制工作往往需較長時間。編制完成后,其法律效應將長期保持,并在實施過程中不斷加以修訂,使規劃在內容和形式上都收理性發展思路的指揮,具有相對的穩定性。但是,在以競爭為基本機制的市場經濟體制下,房地產開發則強調時機,并以最大收益為目標,往往會有出乎意料的行為,與規劃管理人員的預想發生沖突。
房地產開發的突發性常常對城市規劃產生沖擊。一旦在某些對城市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的開發項目上,產生了這種穩定性與突發性的矛盾,就會在很大程度上導致政府決策與規劃目標不一致,造成規劃思想被打亂,原來的規劃變得毫無意義。其他大量按原規劃開發的土地無法得到預計的合理利用,產生土地閑置的問題。
三、城市規劃與房地產開發的關系
城市規劃與房地產開發雖然存在著許多矛盾的特點,造成了土地閑置的問題,但它們之間卻存在著唇齒關系,互相促進。一旦二者的關系得到平衡,土地閑置問題也會得到相應地解決。
1.城市規劃對房地產開發起到必要的管制作用。
我國《城鄉規劃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換句話說,就是城市建設用地建設的內容和形式,在各個方面都必須接受規劃管理。由于房地產開發具有追求短期利益的特點,具有市場經濟的不穩定性,在沒有城市統一規劃的條件下,會根據去突發性盲目開發,很容易影響公眾的長遠利用,甚至造成土地的過度開發。因此,有必要使用規劃手段對房地產開發進行適當和必要的管制。
2.城市規劃指導和促進房地產開發。
城市規劃在城市總體發展的框架中綜合考慮各種經濟和環境因素,是對城市現狀和未來發展空間的整體評價,這就為房地產開發提供了大量可靠信息和開發依據。這樣一來,房地產開發在選擇地段和開發方案的時候,不僅可以知道公眾當下的經濟生活要求,還可以根據公眾未來的需求,對未來的收益做出評估,使房地產開發在未來城市發展中的利益得到保證。同時,合理的城市規劃為房地產開發提供的發展藍圖,有利于吸引投資,形成開發熱點,推動城市的快速發展。
3.城市規劃設計也是房地產成片開發的必經階段和必要手段。
房地產如果要進行大規模開發,首先要有合理的規劃設計,才能節省投資、降低成本,有利于最高收益的實現。而整個城市的發展建設正是大規模、綜合性的土地開發利用,必須強調規劃設計,在宏觀上綜合考慮地理、歷史和民俗環境,找準城市的發展特色,使被涉及到的每個房地產項目都圍繞這一發展特色,進行個性化的功能布局,在造型和空間配合上,體現規劃的整體觀念,滿足人們的生活需求,達到城市發展的目標。
總之,城市規劃與房地產開發息息相關。一方面,城市規劃可以有效對房地產開發進行約束和管理,并進行合理指導,存進房地產事業的發展。另一方面,房地產開發也從城市的規劃設計中收益,獲取可靠的發展數據和投資的相關信息。這就決定了城市規劃和房地產開發之間必須互相配合,房地產的開發要想發展,必須遵照城市規劃的指導,避免盲目性和自發性,統一規劃,穩步發展。
在這樣的穩步、協調發展中,由于兩者矛盾所產生的土地閑置問題也可以得到良好解決。政府用合理規劃為房地產開發提供詳細可靠的建設信息,吸引投資商放眼于未來收益,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進行投資開發,這是城市規劃實現的最有效途徑。而開發商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建成便可以按照計劃投入使用,也就不存在閑置的問題了。
三、協調城市規劃與房地產開發
城市規劃一旦與房地產開發形成矛盾,便會大量造成土地閑置,阻礙城市的進一步發展。因此必須協調好城市規劃與房地產開發的關系,避免土地閑置,并對已造閑置的建設用地進行合理改善。
1.增強規劃的權威性
城市規劃的制訂必須具備充分的合理性,要綜合衡量各種地理和人文因素,權衡這種經濟利益,有各方面的專家進行研討,最終由權威部門。城市規劃一旦確定,必須在法律法規的保證下堅定不移地執行,違反規劃的開發行為應當受到嚴懲。對于規劃公布前已被開發商購買的土地,要在建設時間上提出要求,其建設內容也必須符合規劃,否則限時整改。這樣可以有效避免開發商囤積土地,后期開發能力不足,造成土地閑置;也可以解決因建設內容不符合規劃而無法有效利用的問題。
2.增強規劃的彈性和應變能力。
這是指要在規劃制定和實施的過程中充分考慮開發者的利益。在市場經濟中,城市規劃雖然具有通觀全局的效應,但在實際城市發展中,城市規劃并沒有土地開發的決定權,而只具有對不合理的土地開發的否決權。因此,要做好城市規劃就必須加強對房地產開發的深入研究,為房地產開發提供充分的信息和合理的建議,通過房地產行業的土地開發將城市規劃的設想付諸實施。
我國現行的城市規劃主要是提出城市發展的終極目標,而沒有在終極目標下制定階段性的短期目標。實際上,房地產開發商處于行業規則考慮,不可能放棄短期利益,而追求20年之后的長期利益,這就使城市規劃面對巨大沖擊。因此,城市規劃應當增強其彈性和應變力。應考慮在20年的長期目標下,制定短期的階段性目標,與房地產開發的短期效益結合起來,刺激其積極性。隨著社會發展速度的提高,城市建設和房地產開發隨時都可能出現新的情況和問題,這時要對規劃不斷做出相應的調整和補充,使城市規劃本身也隨著社會的進步不斷發展,短期目標不斷提高,終極目標不斷推進,實現城市發展的最大化。
隨著社會生活、科學技術和經濟條件的不斷提高,規劃制定之初與房地產開發互相協調的平衡狀況有可能被打破。因此隨時對規劃進行調整,避免規劃的落后,可以充分保證兩種關系的和諧,從根本上避免各種形式的土地閑置。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
1.非物質文化遺產
1.1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所有的創造來自社區的文化,在傳統的某些團體或個人表達的基礎上,并被認為是符合社會期待是一種形式的文化和社會特征的表達,通過模仿或其他口頭傳播傳統的價值規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應涵蓋五個方面的項目:口頭傳說和表述;表演藝術;社會風俗、禮儀、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傳統的手工藝技能。它包括民間傳說,語言,文字,音樂,舞蹈,禮儀,慶典,食品和傳統醫學。
自我國04年加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來,非常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報與保護。2006年6月10日中國設立了第一個“文化遺產日”。“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有了自己的標志,用于研究、收藏、展示、出版等領域。中國最早一批世界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昆曲、中國古琴藝術、新疆維吾爾木卡姆藝術、蒙古族長調民歌。截止到2009年9月30日,又新增22項。
1.2內蒙古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
作為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其具有少數民族色彩的非物質文化資源更是豐富多彩。中國一貫重視對少數民族的扶持與保護,因此對少數民族的文化也同樣重視,尤其是對逐漸有消失危機的非物質文化也都進行了保護,并設立國家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自治區特別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2009年 1月經自治區辦公室批準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的自治區成立,在2009年3月正式運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主要承擔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和聯絡交流。已在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有十六個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自治區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如蒙古包、蒙古象棋等關于民俗、傳統手工等方面均有涉獵。
2.內蒙古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旅游開發
獨特的少數民族文化帶動了旅游業的發展與繁榮。然而我們應當看到在旅游發展不可避免的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產生影響,二者之間相輔相成,相互制約的的關系值得去探討。
2.1旅游開發的積極影響
內蒙古地區少數民族眾多,但在中國西部地區,經濟發展相對落后,受交通和信息的通暢度,非物質文化遺產不能完全在人們面前展示,當地人也并未認識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寶貴與特殊性。出于對自身經濟利益和生活質量的考慮,許多人離開居住地前往經濟繁華的地方打工,越來越少的人會對傳統文化與技藝進行學習、傳承,使得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瀕臨滅絕和失傳。近年來,國家重視力度的增加,媒體傳播的介入,使得區外的人對內蒙古地區特殊的文化產生濃厚的興趣。
增強當地人的重視與傳承自身傳統文化意識。旅游業的興起,人們向往看到不同于自身文化背景的新奇事物,特別是來自于工業發達和現代化水平高的大城市以及國外的游客,內蒙古地區的傳統文化有著獨特的魅力。游客對當地各色文化的喜歡與熱衷使當地人逐漸意識到,自身傳統文化與技藝是獨一無二的,是具有經濟價值的,從心理和經濟上對當地人都是一種鼓勵。當地人重拾忽視已久的技藝與傳統文化,并對本民族充滿民族自豪感。
提供了資金支持。旅游業的發展帶動了經濟的發展和當地人的收入的提高,每當旅游旺季的到來,人員流動的增加,帶動當地餐飲、住宿和各種服務業的發展。如那達慕大會期間或者是達里湖冬捕期間,游客的驟增。1991年在呼和浩特市舉辦的首次全區性那達慕,吸引了很多游客的目光,其中也有來自國內外的商人。傳統文化的盛會也帶來了商機,良好的經濟前景和資金支持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加強。當地人有充足的資金支持去增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繼承與保護。
2.2旅游開發的消極影響
任何事物的發展都會有雙面作用,旅游業的發展帶來了資金的支持和對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視,提高當地人民的收入,但也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給非物質文化的健康發展帶來了不利影響。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過度包裝和扭曲。為了突出民族特色,以滿足游客獵奇心理,改變和夸張了旅游發展民族風俗,引導游客關注古老的、原始、奇異的,神秘的一面,甚至是殘酷的,庸俗的民風民俗。市場的商業氛圍毀了文化內涵,精神信仰與民族凝聚力的穩定性會造成的影響。有些地方呈現在游客面前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已經是經過加工,有的甚至與傳統文化相背離,單純的追逐經濟利益,不顧傳統面貌的保持,長此以往對非物質文化的傳承是百害而無一利,失去歷史的積淀,徒有形式的活動,甚至會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消失。
當地環境的壓力增大。內蒙古地區地處中國北部地區,氣候比較干旱少雨,生態環境比較脆弱。旅游業的迅猛發展,流動人口的增多,對當地水資源、土地資源和植物資源等都有巨大的壓力。有些地方甚至引起了生態環境的惡化,對日常人民生活的產生了有害的影響。
3.平衡保護與旅游開發的舉措
旅游業是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有效措施,如何利用好這一權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的順利進行需要思考的重要問題。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我國是依法治國的國家,要想為非物質文化的保護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必須有相關的法律支持,當有不當行為出現時,才能有理有據的進行處置,對大眾也是一個警示,會減少破壞行為的發生。我們的近鄰日本和韓國非常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如日本1950年《文化財產保護法》對無形的文化遺產進行保護,以及1964年韓國頒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于2011年6月份正式發揮法律效力。我們在完善相關法律方面可以多借鑒鄰國經驗。
政府發揮領導作用,協調各方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旅游發展需要政府各部門的協調處理好各自領域的關系,不過分單獨追求經濟利益,發揮好政府綜合領導的作用。
加強對當地民眾的教育。提高當地人民的文化素質,開闊當地群眾的眼界,喚醒群眾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對本民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有一個客觀正確的認識,鼓勵民間人士建立小型展覽館,對民間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系統的收納和管理。
4.結語
內蒙古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寶貴的文化財富,但也需要旅游的發展和帶動來提供資金和知名度;旅游業的穩定發展需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到位的保護與妥善的開發提供資源,二者相互扶持,各自完善,才能和諧共存。 [科]
【參考文獻】
[1]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網頁:http:// culture heritage intangible.
法治文化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歷史性選擇,是社會文明、特別是精神文明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同時先進的法治文化又能促進社會建設進步發展。對于中國法治文化,我們現在面臨的問題是:如何界定法治文化?我們需要什么樣的法治文化?法治文化發展的基礎是什么?這是需要回答的最緊要的問題。對于法治文化的產生與發展,離不開這樣一個規律:從硬到軟,從外在到內在的發展與轉化。即從法治實踐到法治文化的轉化,而前提和基礎在于在法治實踐過程中,公民對法律的情感和態度。
一、當前法治文化發展的困惑
法治文化不同于法律,它之所以稱為文化是因為通過法治文化教育可以提高群眾對于法律的理解能力和態度,理解能力是法律實行程度的技術性因素,而對法律的態度則意味著是否愿意運用法律來分析問題,來尋求法律的保護。目前我國法治文化建設中的阻礙就是人民法律意識的淡薄,這種淡薄不在于知識層面,更多的是思想上的忽視和態度上的淡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群眾參與性不高
法律制度作為人們行事的準則、行為的衡量標尺,其最基層的執行過程就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按照法律進行的日常行為活動。但是,就我國目前的執法情況和法治文化社會化建設而言,人們的參與性不高已經成為了這些的短板,嚴重影響著這些工作的效果。近幾年,政府對法治文化建設的投入逐年增大,建設了不少寓教于樂的法治文化場館,但是群眾“買賬”的不多,是曲高和寡還是敬而遠之,值得深思。
(二)文化紅紅火火
人民群眾從古到今的“包青天”情節推動者工作的蓬勃發展,誠然是中國社會管理的一個行之有效的創新探索,也是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要途徑。但是絕不是一個崇尚法治的社會所應大規模出現并形成文化的一種現象。
(三)時有發生
公共場所發生的個人糾紛和個別沖突,都有可能成為社會戾氣的出氣孔,越來越容易引發規模不等的“”。顯然,出現這樣的問題,需要我們透過“小事”引發的所謂,看到大的問題,群眾為什么會越來越多地選擇采用過激手段來處理問題,難道緊緊是權利意識的蘇醒嗎?
二、從文化的角度看法治文化的病癥
目前存在于我國法治社會建設或法治文化發展中的重大阻礙就在于人民群眾對于法律思想上的忽視和態度上的淡漠。從文化的角度進行分析,究其根源,還在于延續幾千年的“人治”思維和文化,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
(一)從行政的角度出發——強權意識
傳統儒家文化強調等級倫理和國家本位觀念。等級倫理產生于也服務于封建專制統治,在等級倫理下,不可能形成追求公平、正義、權利和自由的行為模式,與現代法治精神有著巨大的矛盾。國家本位觀念是國家權利膨脹的產物,必然會導致“家長制”、“一言堂”高度集權的人治國家的基礎。這種君權至上,皇權神圣的國家主義與等級觀念結合在一起,就形成了“強權意識”。“強權意識”使權力絕對化,權力呈現出放縱狀態,法律制度毫無約束力。社會力量的軟弱進一步使權力惡性膨脹,法律形同虛設,其制約力被消失殆盡,形成一個惡性循環。這也是導致暴力抗法等的根源之一。而老百姓受幾千年封建社會行政、司法合一的體制影響,認為司法機關就是衙門,司法人員就是官老爺,所以避之不及,哪能想到去尋求司法救濟?
(二)從規則的角度出發——宗法意識
以宗法血緣關系為根基,這是中國古代社會的基本特征。宗法制度的存在與發展,使人們的一切行為模式、心理狀態都受到這種社會結構的制約。在宗法意識統治的熟人社會里,游戲規則就是“看誰有人”。人們交往只需憑關系,人情、風俗、習慣、道德、倫理、行政命令等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法律不易被接受甚至被排斥。在這種文化的影響下,社會呈現出以下特點:第一、社會成員現代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普遍缺乏;第二、人們發生了糾紛多不愿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找熟人通融或說和是常見的處理形式;第三、講關系、重人情、裙帶之風盛行,一個案件即使處理得再公正,輸官司的一方都要無奈地感慨“人家上邊有人”;第四、執法者的執法權經常成為為親友解難的工具,因此,“案子一進門,雙方都找人”,“打官司無非打關系”并非虛言。
(三)從維權的角度出發——青天意識
“開封府”、“包青天”是深刻在群眾腦海中有關古代執法者的最直接的印象或者說是“青天意識”。“青天意識”也是“強權意識”的一種延續,實質上是一個不法的強權官員或勢力被另一個更為強權官員或勢力所懲治,包拯有鍘刀,欽差大臣有尚方寶劍,均代表著皇權。現代社會,當行政或司法權利公正處理某個事件時,百姓或下跪喊“青天”或贈送錦旗的現象比比皆是。更有學者認為“青天意識”是訪民不斷上訪的原動力,一部上訪史,或許就是一部血淚史,但許多人趨之若鶩,是真的基層執法不公、無冤可訴還是傳統觀念使然,已難以分辨,關鍵還在于百姓的心態與看法。
三、法治文化的前提和基礎在于公民對法律的情感和態度
當代法治文化至少包括四種意識:一是崇尚法律的意識,二是遵守法律的意識,三是運用法律的意識,四是維護法律的意識。其中處在首要位置的是崇尚法律的意識,它反映著人們對法律的情感和態度,是法治能否真正得以實現的前提和基礎。我們應從法治文化的基礎即公民對法律的情感和態度出發,著力思考如何培養法治文化,繁榮法治文化。
(一)統一一個思想,從外在到內在
所謂“物質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人民群眾的法治實踐現狀同樣決定著法治文化這一上層建筑的發展方向。有人認為“法治文化是為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經過長期歷史積淀而成的共識性的法治價值觀,以及由這種價值觀支配的法律規范和法治實踐活動的總和。”也就是說,先有在一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上廣泛而全面的法治實踐,經過“長期歷史積淀”,到“形成共識”,才有法治文化。所以法治文化是一個建立在實踐基礎之上、系統而全面的歷史性工程。從解決前文所述法治文化發展的困境和傳統文化的阻礙出發,也同樣需要“從外在到內在”的轉化過程,首先是由政府與民眾的互信開始,即政府依法行政,做到公正、公開、透明、及時,率先垂范;然后是民眾的法治實踐推動,引導依法維權,經過“長期歷史積淀”及不懈的普法宣傳,轉變其對法律的情感和態度,最終促進崇尚法律、遵守法律、運用法律、維護法律等四種意識的形成。
(二)抓住一個關鍵,從政府到民眾
培植當代法治文化要立足于中國的國情和實際,堅持“三個至上”即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其中憲法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最基本理念,人民利益至上是法治的最根本目標,黨的正確領導為法治的推進指明了方向。基于中國國情與實際,作為黨領導之下的政府來講,法治文化的培育與發展,顯然是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以人民利益為目標,切實推動法治政府建設,堅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更為重要的是要使法律通過公平公正的執法和司法過程在社會生活中發揮作用,使得法律真正融入民眾的社會生活中,使得民眾了解法律,熟悉法律,信任法律最后達至信仰法律。為什么講法治政府建設或依法行政是法治文化建設的一個關鍵?中國法治屬于政府推進型的道路,對于受幾千年傳統文化熏陶的普通群眾來講,只有政府率先垂范,忠于法律,信奉法律,嚴格執行法律,法治才能根深蒂固。政府不依法辦事,甚至帶頭違法,這不僅侵犯了個人和社會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影響了人們對法律的看法和尊重,表率沒起好作用,群眾對于法律的信心和法治信仰就完全崩潰了。
(三)堅持一個原則,從繼承到創新
就是要堅持在繼承傳統法文化優點和精華的基礎之上,不斷創新,發展出符合中國傳統文化中少訴、謙讓、崇禮、寬嚴相濟、尊重道德習慣、追求和諧等特點法治文化。宗法意識、熟人社會,同樣具有可取之處,熟人社會,情理社會要求做人做事及其判斷不單從理性、邏輯的思維和制度的角度考慮,還要從具體情境和個別性考慮,如合情合理、通情達理、酌情處理等是處理問題的常用方法。基于此種理論創新發展而來的現代法治文化“調解文化”,不僅擔負著適用法律,解決糾紛的功能,而且還擔負著解決社會矛盾、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任。講到創新,不僅是對傳統的繼承和創新,對于承擔弘揚法治文化重擔的普法工作來講,同樣需要創新。26年的普法經歷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成的全過程。弘揚法治文化賦予了普法工作新的生命力,做好這項工作必須拓展思路,創新機制和手段,靈活運用多種形式和方法,推進法治文化與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道健康發展,使法治精神更加深入人心。
法治的生命力在于法律對群眾的價值,在于公民對法律的情感和態度,正是對法治及其法治文化所蘊含的價值的認同,才使社會主體選擇和信仰法律和法治,法治文化才能健康蓬勃發展。
一、三風建設引領文化
每一所學校都有自己的精神。校園精神是一所學校的靈魂,是推動人們積極進取、育才成才、開拓創新的強大精神力量,在某種意義上說,校園的魅力就來自于學校的校園精神。培育和弘揚校園精神是學校發展的主題,是校園文化建設的核心。在校園文化的建設當中,不論是校園建筑的布局、還是規章制度的制定乃至辦學目標的確立,都應該明確地反映出這所學校所倡導的校園精神。
1.校風建設。校風直接體現著一個學校的精神風貌,好的校風具有深刻的感染力,催人奮進,對不良的心理傾向和行為具有強大的抵御力量,給他們一種無形的壓力,使校園里的每一位教職員工、每一位學生都能夠自覺言行。我校提出了“厚德、博學、務實、創新”的校風。“厚德”源自《周易》,“德”就是品德、道德,以法為準繩的德。“厚德”就是以寬厚博大的德行容納萬物,重視培育高尚的道德情操,提倡以寬厚博大的胸懷來對待和處理各種關系。“博學”,意在倡導拓寬知識基礎,廣泛學習追求新知。“務實”就是立足當前,踏踏實實做好教育的每一件事。“創新”就是要與時俱進,不懈的追求和探索。
2.教風建設。教風是教師在長期教育實踐活動中形成的教育教學的特點、作風和風格,是教師道德品質、文化知識水平、教育理論、技能等素質的綜合表現。我校以師德規范為準繩,對教師進行分層管理,學校為他們搭建平臺,創設教育環境創造鍛煉機會,讓不同階段的老師在自己的位置找到自己發展的突破口。新教師要快速入格,基本規范教育教學行為;青年教師要能獨立解讀教材、設計教案,具有一定的教學機智,能嫻熟地駕馭課堂;骨干教師要逐漸形成自己的教育教學風格,并帶領一個團隊一起研究、實踐,團隊中的每一位教師都有明確的發展目標,在團隊的幫助下不斷提升自己。因此我們提出了“敬業、勤業、樂業、精業”的教風,一支優秀的教師隊伍正在逐漸形成,也有力地推動了我校的教育教學管理,使我校的教學質量和諧發展,穩步攀升。
3.學風建設。學風是指學生集體在學習過程中表現出來的治學態度和方法,是學生在長期學習過程中形成的學習習慣、生活習慣、衛生習慣、行為習慣等方面的表現。我校以學生的文明禮儀為突破口,創造了裕元學校“禮儀三字經”、“法制童謠”,并以此為起點,結合“每月一事”活動,對學生的學習、生活、行為等進行強化訓練,尤其是德育方面,通過法制系列活動的開展和熏陶,努力使學生成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人,因此我們提出的學風是“樂學、勤學、會學、活學”,將校園打造成學生學習的樂園,培養他們勤奮好學,做學習的主人,并為他們的終身學習和成功奠定基礎。
4.人際關系建設。學校人際關系包括學校領導之間的關系、學校領導與教職員工之間的關系、教職員工之間的關系、教師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學生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和諧的學校人際關系有助于廣大師生員工密切合作,形成團結統一的集體,更好地發揮整體效應。和諧的學校人際關系,有助于調動教職工的積極性,更好地發揮個人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有助于排除和避免教職工之間、師生之間、學生與學生之間的矛盾和沖突,更好地完成學校的奮斗目標和工作任務。為此,我們設置了校長信箱、心理專家講座等活動,讓老師有機會說出自己的心里話,讓學生有機會訴說自己的苦惱,讓矛盾沖突化解在萌芽狀態,創造和諧的人際關系網。
二、法治環境營造氛圍
校園是學生接受知識、陶冶心靈的地方,它無時不有、無處不在,學生置身其中,能在不知不覺中接受教育,這種“隨風潛入夜,潤物細無聲”的教育功能是潛移默化的,是不可估量的。我校打造的是法制校園文化特色,因此,我們在搞好學校的綠化、美化工作的同時,突出了法治主題,力爭讓校園的每一個角落都具有人文性,都能自然地成為法治教育的理想場所,讓師生的行為與校園的法治文化展現和諧之美。
1.法治一條廊。在我們學校教學樓的二樓,有一條通貫四幢教學樓、近200米長的走廊,學校充分利用這個長廊,將它布置成圖文并茂的法治文化長廊,長廊分為“珍愛生命、遵守規則、保護自我、保護環境、保障權益、預防犯罪”六大主題,散發著濃濃的法治文化味。在長廊的上方,整齊地吊掛著一條條名人法治名言,如“家有常業,雖饑不餓;國有常法,雖危不亂。”“誰把法律當兒戲,誰就必然亡于法律。”長廊的左右兩側墻壁上是一幅幅法治宣傳畫,一個個法制小故事,以及師生的法治書畫作品等。課間、午休時,學生只要行走在這條長廊里,“法治”就迎面而來,時刻提醒著他們。
2.法治一個廳。在學校法治長廊的北面是一個法治文化展示廳,墻壁上“培育法治理念,構建和諧校園”八個鮮紅的大字異常醒目。展廳里主要展示“在家做個好孩子”“在校做個好學生”“在社會做個好公民”“師德師風”“志愿者風采”“法制教育成果”等六大教育主題內容。展板的內容針對小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圖文結合,讓學生易于接受。而且結合學校最新最近的活動開展情況,以及社會上一些法治新聞或優秀案例,學校德育處及時進行更換、更新,積極宣傳法治弘揚正氣。
3.交通一條街。在教學樓的西側,有一條學生出操、去食堂用餐或是參加室外活動必經的道路,從南到北,大概200米,這就是學校的交通安全模擬示范街。路上有序地設置了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識線、標識牌等交通標志,有效地形成了微縮的實景街道。學校與周市鎮交巡警中隊聯合組建了裕賢小交警學校,由交巡警中隊民警每年培訓30名小交警,并由這30名小交警再培訓全體學生,讓學生在參與和體驗中學習交通安全法規,走上社會做一名守交規的小公民。
4.處處一句話。校園的法治環境布置,除了體現在一條廊、一個廳、一條街外,其實還體現在學校布置的每一個細節中,學校的每一個角落中。每一層樓梯上,都張貼著“文明行走、靠右上下”的標語,提醒學生與平時的行走相同要靠馬路右邊,避免因逆向行走而發生碰撞。每一間廁所里,都有“便后洗手、節約用水”的提醒,幫助學生自覺養成講衛生講節約的美德。校園的櫻花園、桃李園等每一個園中,都有一句“校園美景、大家維護”“草色青青、踏之何忍”的話語默默地守護著,規范著學生的行為。食堂的墻壁上、柱子上,“顆顆糧食、來之不易”“既靜又凈、文明用餐”,督促學生形成良好的用餐秩序。
三、法治陣地提供平臺
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就是為了提高學生各方面的素養,尤其是道德修養。陶行知先生在給學生的一次演講中說道:“道德是做人的根本。根本一壞,縱然有些學問本領,也無甚用處。”在法律、法治意識越來越強烈的今天,學校必須從小培養孩子的法治意識和能力,使他們真正懂法,從而做個守法的公民。因此,在校內可以開辟多個法治教育陣地,全方位、多渠道地對學生進行法治教育,讓法深入學生之心。
1.立足課堂滲透法治。課堂是學生接受教育的主陣地,法治教育滲透在各門學科中。我校專門出版了一套校本教材《法律伴我成長》,適合三個年段,學校專門開辟課堂,系統地對學生進行法治教育。另外,低年級的《品德與生活》和中高年級的《品德與社會》是品德教育的專門學科,幫助學生了解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學會運用法律維護合法權益。也了解現實社會生活中相關法律規則和制度的意義,如若違法應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語文、數學、英語、科學、體育等學科中都蘊涵著豐富的與法制教育相聯系的內容,全體教師充分挖掘教材中的法制教育因素,在知識傳授、能力培養的同時對學生進行法治文明、公平正義、恪守規則等方面的教育,尋找到教育的最佳結合點。
2.媒體宣傳擴大影響。媒體具有傳播速度快、說服力強等優勢,所以學校要充分發揮媒體的宣傳作用,將法律知識、法治小故事等,通過校園媒體的宣傳,及時地告知學生和老師。學校成立專門的法制宣傳組,由學生主持,將每周四定為法制宣傳日,利用校園電視臺、校園廣播站,播放法治故事、宣傳法治方面的新聞,尤其是關于青少年的,對學生有更直接的教育意義。我校還有“裕賢月報”,開辟了專門的學法專欄,向學生宣傳法律知識,由學生講“法在我身邊”的故事等。學校的校園網上,及時地更新法治類新聞,向學生、向家長也向社會宣傳法治知識,發揮校園網更大的作用。
3.共建單位搭建平臺。周市鎮交巡警中隊是我校法治共建單位,他們的隊長是我們的法治副校長,兩單位經常一起開展一些活動,為教師、學生學法和用法提供更多的機會和平臺。每學期法治副校長都會結合社會現象和學生的實際,給他們上主題鮮明的法治課。帶著小交警上街指揮交通,既讓他們了解指揮交通的一些基本方法,也了解身邊的人、車等遵守交通的情況,并通過他們可以向他們的家長及親朋好友宣傳交通法規的重要性。小交警們常說:還是有不少人會違反交通規則,好幾次都差點發生交通事故,真的很危險。這樣的實際體驗,教育的意義和效果是不言而喻的。
4.法治報刊提供借鑒。學校的圖書館里都有豐富的藏書,開辟一個專門的欄目“學法天地”,擺放一些關于法律的文書,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等,可以供高年級學生自學。購買一些有關法治故事的圖畫書,圖文并茂,讓低年級的學生也能看懂,也能從書中獲取法律知識。關于法治的報紙、雜志也不少,并且每周、每月更新,可以讓學生及時地了解相關的信息,讓法律的警鐘在他們心中長鳴,也促使他們形成正確的、良好的行為。
四、法治活動提升素養
小學生的認識是比較感性的,通過具體的活動能讓他們獲得更深的感受和體驗。開展豐富多彩的法治活動是對學生進行法治教育、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法治素養的有效途徑。
1.校園法治周如火如荼。與校園藝術節、校園科技節一樣,組織開展校園法治周活動,通過多種形式、集中性的活動,讓學生充分感受到法無處不在,進一步認識到法的重要。可以開展法治歌曲比賽,組織法治故事演講,進行法治黑板報、手抄報、書畫比賽,在高年級還可以開展法治辯論賽、模擬法庭等活動。分年級,全員參與,讓法真正植入每一個學生的心中。
2.各類法治賽積極參與。上級有關部門也經常會組織一些法治方面的比賽活動,或許有的并不是教育部門直接組織的,但都應該組織學生積極參與。教育不僅是教育部門、教師的責任,也是全社會的責任和義務,相關部門的活動能為學校的教育錦上添花。如司法部門經常會組織法治宣講團,免費為學生宣傳法律知識;組織學生、甚至家庭進行法治知識競賽;組織學生進行公益的法治宣傳活動等。這樣的活動是學校法治教育的有益補充。
3.經常將法延伸到家庭。學生通過學校的教育逐漸知法、懂法,他們是家庭的核心,以小手拉大手的形式,通過他們將法律知識傳遞給父母甚至祖父母,將學校的教育迅速擴張,使教育的成果擴大化,這正是我們的教育所期待的。因此,家、校經常聯動,通過宣傳資料、孩子轉述、家長孩子共同學習等方式,經常性地把法治教育延伸向家庭,也讓學生的校園學習和家庭影響相一致。
4.形成工作網定期反饋。孩子的教育是家庭、學校和社會共同承擔的,三方形成合力,其力量是無與倫比的。因此,在校內成立了法治教育工作網絡的基礎上,應該挽起家庭和社會形成反饋的聯動機制,每月召開例會,組織學生進社區、到社會上進行實踐,在具體的實踐中考驗他們的法治意識和能力,從而進一步推動學校的法治教育。
本文從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異入手,在分析文化的基礎上區分了不同的法治類型,并且總結出二者的區別,目的在于將思想提升到一定的高度,進而為我國的法治提供一種橫向上的借鑒。
【關鍵詞】
法律文化;法治;差異
隨著中國國力的日漸增強,國人更加希望在全球化日益發展的今天,能夠在世界民族之林找到自己獨一無二的價值歸屬。當我們演繹西方法律體系和法律文化的發展路徑的時候,越發感到單純的移植西方的制度并不能在中國生根發芽。因此,我們要想很好的學習西方先進的制度與理念,在整合多元法律文化的過程中做到有條不紊,有的放矢。美國法學家弗里德曼有句名言:“法典背后有強大的思想運動”,這個思想運動或者說是價值問題是任何時代的文化必然具備的一個核心問題。武樹臣先生將法律文化概括為“法統”、“法體”、“法相”和“法態”,他認為“法統”是法律文化的內核,“法體”則是法律文化的外殼,“法相”是法律文化橫截面,“法態”是法律文化的運行狀態①。“法統”是貫穿于法律文化體系的核心概念,其所關涉的是法文化的價值核心問題,衡量法律文化的不同類型主要就是依據“法統”的差異而做出的一種界定。根據這種劃分我們從不同角度來簡要分析中西法律文化和法治的差異。
1.西方法律文化與西方法治
縱觀西方的文明發展史,它的軸心時代就是古希臘和古羅馬。在當時存在兩種精神,一個是努斯精神,另一個是邏各斯精神。努斯精神是一種自由的精神,是靈魂的自由,它可以說是西方自由主義的傳統。另一個邏各斯精神是一種理性和秩序的精神,所以在西方又存在一種理性主義的傳統。在西方還存在著一次大的變遷即啟蒙時代,是一個充分張揚人的個性的人類自我解放方式,人真正作為一個個體在理論上擺脫了政府的壓制,擺脫了強者的奴役,而真正地獲得了理論上的解放。啟蒙時代洛克的自由思想,孟德斯鳩的分權思想等等都在美國得到了繼承和發展。其實第一個提出法治國家概念的是偉大的哲學家伊曼紐爾•康德,他說道:擺脫不成熟的狀態而真正進入成熟狀態的標志就在于“人”。所以啟蒙時代的精神對于西方法治的塑造是一種奠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與中國法治
2.1儒家人治中國是熟人社會,在農耕文化的基礎上,人們生活在土質松軟氣候宜人的中原大地上,孕育了親親尊尊長長男女有別的宗法家族秩序和行為規范,這也就是禮。孔子講名分,名不正則言不順,人要按名分行事,名分的不同也是一種不平等,但這種不平等是合理的,如果所有的人都不講地位,不守禮節就會出現狂妄自大的情況。孔子在回答如何治理國家時都會談到為政者首先要做到以禮服人,并且要以身作則,他認為國家的安定與否根本取決于統治者是否能夠禮賢下士,把自己放到老百姓的位置去替他們著想。所以孔子的人治主要體現在對統治者思想上的崇高要求,他沒有過多提及律法在國家中的作用,崇尚“德治”、“人治”而不是“刑治”。
2.2法家的法治到了春秋時期,新的社會關系的產生推動了社會的變革,韓非子的觀點是國家圖治,就要求君主要善用權術,同時臣下要遵守法律。法治是最符合當下的,強調“以刑止刑”思想,強調“嚴刑”、“重罰”,這種思想也是法治優先,希望國家制定的嚴刑峻法能遏制人們犯法的可能,通過重刑對人們產生一種心理上的鞭策,讓臣民都能聽話。
3.中西法律文化比較之下法治的差異
我們說西方的文化和法治是以個人和自由為基礎的一種法治和文化,而我們中國的法治和文化實際上是家族本位,以家族為核心的一種文化和法治的運行方式,那么這是兩種不同的文化類型,也是不同的法治類型。
3.1依附性和獨立性的差異人的主體自我意識是人對于自身的價值的認可和獨立人格的高揚,我們先來看馬克思在對人類歷史進行劃分的時候從人的角度對歷史階段的劃分,“人的依賴關系(起初完全是自然發生的),是最初的社會形態,在這種形態下,人的生產能力只是在狹隘的范圍內和孤立的地點上發展著。以物的依賴性為基礎的人的獨立性,是第二大形態。建立在個人全面發展和他們的共同的社會生產能力成為他們的社會財富這一基礎上的自由個性,是第三個階段。”②在第一個階段,人沒有主體性始終處于依附性狀態,沒有任何個性可言。第二階段,是獨立性階段,人的獨立性獲得了空前的發展,但人卻深深的陷進了對物的依賴性當中。第三個階段,人的自由得到全面發展的階段,人擺脫了依賴性完全走向了自由的全面發展的道路。在傳統的中國如果按照這三個階段的發展模式就屬于第一個階段,在中國傳統中兒子依附于父親、臣下依附于君王,在這個社會中人的獨立價值難以得到培育和發展。而在西方,從它立國的基礎,立憲的基礎和法治的基礎都可以看到那種獨立和自由,人的尊嚴至高無上性。所以我們的法治要走向獨立,體現對人的尊重。我們的目標是實現馬克思的自由人的聯合體。
3.2權力運行機制的差異“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由此見得,在啟蒙圣賢眼中的權力是一個相當可怕的東西。相對于傳統中國君主專制統治的特點來說,西方社會更強調權力分立的運行模式。立法、行政、司法分屬不同的部門,法律的產生是有權主體通過法定程序制定,因此不會出現像傳統中國那樣法自權出、朝令夕改的情況。我們傳統的時代是一種依附的關系,但是今天,從近代開始尤其是從改革開放以后我們在不斷地追求一種現代性的法治,在不斷的追求一種民主性的法治,在這個路徑當中我們必須解放思想,必須擺脫一系列的對我們的真正的法治國家的建立有阻礙的因素,然后讓我們國家的法治真正的得以建立。只有法治才能夠保障每一個個體的尊嚴。而法治就必然讓權力有所制約,成為一種良好的運行機制,這是一個根本的切入點。
3.3價值本位的差異性西方的文化它實際上是以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為前提的,它的法治價值前提就是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我國的文化價值的前提家族本位,家族本位有優越性,家庭會很穩定,很協調,但是它的一個最大的問題就是會忽略對于社會的關懷,我們會忽略對于國家的關懷,家庭本位實際上使得我們缺乏一種真正的國家責任感,缺乏一種真正的公民意識。我們今天的中國,應該構建的法治文化的價值本位或者說價值的前提應該是個人和國家的統一,尋求一種辯證的統一,這種辯證法必然既反對個人主義的法文化價值觀,也反對國家主義的法文化價值觀,而主張尋求一種良好的統一。
4.中西法律文化對我國法治的精神導向
按照馬克思對人類歷史階段的劃分,我們的目標是實現個人全面發展的第三階段。從中國傳統的第一個階段發展到第三個階段是一個自由不斷獲得的過程,而在這個過程當中,精神是至關重要的,如果精神缺失,在遇到困難時就沒有導向,無法引導我們去進行更高的追求,無法從事法治的活動。而只有通過這樣的一種法治活動,才能真正的去促進我們國家法治的實現。現代性法治在西方依然是一個未盡的事業,真正的要求還是要我們去實踐,法治是一種行動,如果我們只是旁觀法治的過程,而不參與到這個流動的過程當中,那就很難建成法治。而當你真正參與到法治的行動過程中就必須要有精神的在場,用現代性的理念的價值和精神去改造我們的現實,真正建成一個法治的國家。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明固然重要,同時也需要我們逐本溯源,探究文化和法治的深層關系,以求兩者的融合和發展。但我們沒有必要完全改變我們的民族性格,這是沒可能也是完全沒有必要的做法。因為很難說中西方孰優孰劣,但不可否認的是在當今全球一體化的今天,我們已經不可以一味遵循古法,在自己的游戲架構下自欺欺人。我們需要全球的視野,與全球法治接軌、同步。我們既要繼承本民族的優良傳統,也要放眼世界,吸收西方先進的法治文明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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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訴訟 法治 歷史 價值 文化
訴訟作為一種以程序性規則解決糾紛和利益衡平的機制,是法律活動的重要內容。發端于西方的法治主義始終確信,訴訟可以也一定能為國家法治的演進與構建提供不竭的現實與理想動力。美國大法官威廉姆斯·道格拉斯曾經指出:“權利法案的大多數條款都是程序性條款,這一點不是毫無意義的,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間的基本區別”。亞里士多德在其經典著作《政治學》中提出了法治的應有之義:“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普遍的服從”,可以主動服從,也可以被動地服從。訴訟便是以法律的強制力通過確定性的程序促使法律得以被動接受,促進法治的實現。訴訟本身所具有的法治功能是顯而易見的,筆者無意再去從表面探尋訴訟呈現出來的零碎的法治外貌,而試圖以法哲學的觀點去把握訴訟法治面向中所蘊含的內部機理和理論邏輯,以期獲取訴訟法哲學的理性原則、普遍性規則與歷史根基,在經驗與理性之中探尋訴訟法治的理論內核,在歷史與現實中把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訴訟面向。
訴訟歷史發展中的法治脈向
“在奴隸制與封建制法律中公開確認階級的不平等,并反映和維護統治階級內部的等級不平等”。縱觀中外法制史,在特權化社會制度下,法律包括訴訟制度是公開確認王權,以特權身份超越主體的平等,造成奴隸只能成為訴訟關系的客體。我國司法審判早期都要執行“率民以事神”的統治觀念,在刑訴訴訟中,對犯罪的懲罰則更多認為屬于“天命”、“天罰”。但是,即使在如此的環境中,仍然有自然法治主義思想的萌芽。古代雅典產生了律師階層的初步萌芽,他們通常被稱為演說家。中國西漢,最著名的春秋決獄便凸顯判決依據的規則性,為判決結果的公正提供確定性依據。中西方這個時期雖然王權至上,排除了特權階級被納入訴訟關系中,但是依稀可見對于訴訟程序的規范與平等、保護權利人權利的較為樸素的法治精神。
在神學主義泛濫的年代,某種宗教制度占據著獨尊的地位,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與神學緊密相連,秉行著堅決的“上帝觀”,教會法與世俗法并存。西方刑事訴訟法中“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制度便是在宗教“懷疑”的基礎上發展而來。我國古代,“禮”的功用在于“定分止爭”,在定分止爭的過程中,官方在民事訴訟中偏重于“和”,刑事訴訟中則更強調“中”,浸潤著佛法思想。回溯神學主義法律思想,不難發現在訴訟活動中依然可見古代自然法思想延續出來的法治的理性化成分:一是作為訴訟依據的實體法律摻雜著宗教的合理性教義(如十誡),確證著自然法;二是訴訟活動過程在神學的基礎上承繼了自然主義思想,遵從“道”,為法治精神加上了人文主義的“袈裟”;三是訴訟結果追求“天神”意志主導下的公平,為法治價值的濫觴起到了促進作用。
當社會從神學的桎梏中解脫出來,人民的權利開始覺醒,社會也從神性回歸理性。一是在中央集權的形態下,法律行為出現國家化,以強有力的政權按照法律和君主意志去規范訴訟行為。在浩瀚的歷史長河中,刑事及民事訴訟中訴訟機關、、拘傳、逮捕、證據、勘驗、審訊、判決與上訴等制度逐漸在國家化范式中穩固沉淀,傳統與現代的訴訟思想與內容逐步納入了法治化軌道。二是強調了訴訟制度與過程的規范性。1808年法國刑事訴訟法確定了糾問式和控告式的訴訟程序。清末相繼頒布《大理院審判編制法》、《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等。此時,依靠統一的國家政權,訴訟制度以法律形式相對固化明確。三是訴訟制度與訴訟理論充盈著法治的思想。無論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還是“契約自由”原則,無論是“天賦人權”還是“三權分立”原則,無不是國家法治主義走向成熟的標志。這些思想所影響而生的法律制度無不映射到訴訟的制度與程序之中,也深深地融入到西方國家的訴訟法治之中。
人類始終在追求進步的歷史長河中進化,法律的衍生也一樣。全球化使得訴訟法律制度與訴訟法治理念實現相互融通,兩大法系相互吸收和借鑒對方的長處,從而在整個法律領域包括訴訟法領域出現了趨同的態勢。聯合國在總結各國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制定一系列國際性文件,如《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確立了關于刑事司法方面的原則和標準。刑事司法標準國際化,顯然對法治的國際合力有具體的促進作用。各個國家都對本國的訴訟法律制度又進行了修改,以契合時代對于人權的保護要求。訴訟不再簡單地確保秩序的穩固與利益的平衡,更關注訴訟法律制度的程序公正、訴訟地位的平等、訴訟過程的公平和訴訟結果的正義。
訴訟價值實現中的法治指向
訴訟機制的存在,必然有符合社會及社會主體的內在屬性,這就是訴訟的價值。在當今社會轉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后發型的法治國家建設,必然要求建立一個符合時展要求的科學訴訟體系,而其中蘊含的訴訟價值訴求成為重中之重。當然,訴訟法的可持續發展更要求訴訟制度具備價值理性,符合法治發展的時代潮流。訴訟的價值目標,依然與法治相輔相成。
秩序從本質上來說是一種穩定性,不僅是人類生存也是人類發展的最基本的要求。訴訟活動從本源意義上來說,就是為了維護某種秩序而建立起來的,同時又是在法治秩序的發展中不斷完善和修正的。一般意義上,訴訟的秩序價值訴求可以分為幾個層面:一是訴訟本身自帶的維持社會主體利益衡平,保證社會利益秩序的功能。與實體法不同,訴訟是在社會主體利益關系發生變化而可能突破秩序限定時,以訴訟法律規定和程序予以強制的糾正。二是訴訟通過實際的案例,對社會主體施加積極或者消極的影響。從形式角度而言,訴訟追尋秩序價值首先要保證程序的合法性,確保訴訟活動在法律的框架內運作;從實質意義來講,訴訟則要求審判機關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準確地適用法律,確保訴訟結果符合法定的社會一般秩序的要求,從而達致解決糾紛,利益關系穩定的目標。這兩個方面,恰恰符合法治的確定性與正當性要求。
效率意味著利用較少的社會資源,使用較短的時間,實現較高的經濟與社會效益。訴訟的效率價值是訴訟活動的有效性及社會影響力的體現,反映著訴訟對于經濟社會利益實現的催化作用以及訴訟本身效益實現的速率。訴訟對效率的追求,一是以特有的權威性對權利義務予以再分配,調動生產和消費涉及的主體、物質及智力成果快速流轉,實現經濟和社會收益,提高生產力;二是通過審判確認和創造最有經濟效率的經濟運行模式,排除一切干擾基于公平而促進效率的機制體制和模式,為社會主體提供有效身份與場所,“使得資源能夠從低效益利用向高效益利用流通”;三是可以通過訴訟保證知識產權,推進科技創新和制度創新,減少交易成本,達到預期的經濟目標。訴訟的這種效益價值建立在社會的法律治理上,通過訴訟進行社會整合,保護法律主體的財產權,就是法治的內部運作要素與機制。
追溯權利發展史,人類是在不斷追求平等中進步的。“民主社會對自由可能有一種自然的愛好。而對于平等,他們的熱望則是強烈的,無法滿足的、沒有節制的和壓倒一切的”。西方關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我國古代關于“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法律觀念更多是法治理想的圖景,是法律對于平等的追求。“言無二貴,法不兩適”的平等訴訟觀便是平等價值在訴訟中的規范化和現實化的表現。具象而言,民事訴訟的平等原則要求雙方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完全平等,雙方當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的手段,同時,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雙方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訴訟的這種平等性期待,符合法治關于依法辦事和平等的社會生活方式的基本指向。
正義一直以來都是法的實質與宗旨,當然也是訴訟制度與訴訟程序存在的前提與基礎。在訴訟活動中,司法機關適用的法律是否正義,決定了解決糾紛是否能達到正義的結果,司法機關還可以適用“自由裁量權”對沖突或者利益進行正義的合理糾正。法律的適用過程,就是司法機關將法律規定的一般和普遍性正義原則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予以具體化和對象化,在現實中實現一般正義;同時,可以由國家的權力機關對一次的非正義現象進行二次糾偏,促進法律正義的實現。在追求法治的路上,訴訟的正義價值可以也有必要在司法獨立、回避、審判公開、法律適用、上訴和申訴、辯護制度等方面有公正性與合法性。
訴訟文化彰顯中的法治路向
訴訟文化是法律文化的一部分,一般涵蓋訴訟的制度文化與訴訟的觀念文化,是一種特有的社會文化現象。結構上,訴訟法律文化包含了訴訟法律心理、訴訟法律認知和訴訟法律思想體系三個層次,共同形成了訴訟文化的縱向結構。在中西方法律文化歷史中,往往通過比較能夠尋找出共同點和差異性,從而尋找在法治主義源流中的訴訟文化模式。
考察中外訴訟制度與訴訟活動,無論是西方的訴訟法律歷史文化還是中國古代的訴訟文化,均深深地鐫刻著自然主義的痕跡,講究訴訟活動要符合自然的法則。老子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自然的法文化深刻地影響了訴訟的觀念和心理,逐漸地積淀了社會的自然而樸素的自然主義訴訟文化。中國古代的自然主義訴訟文化,一是體現在以神明裁判;二是表現在民事訴訟的和諧,強調和為貴,衍生出了中國特色的調解制度;三是強調訴訟最后達致的“息訟”和“無訟”,以求無紛爭而達致社會與自然的歸一。在西方則強調“天賦人權”,強調所有權利都以自然權利為基礎。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西方民主政體逐步確立,出現了追尋自然正義、自由、分權和法治的觀念,法律在整個社會中成為正義的表征。因此,人們確信審判是實現正義的有效途徑。西方的自然主義訴訟觀以權利為根基,以正義為價值,以規范為途徑。無論何種自然訴訟法律文化,都代表了訴訟法律文明,強調了訴訟活動要符合自然規律,強調權利的合法性來源和自我歷史演進,追尋著法治的秩序與正義的價值,與社會自然主義的法治觀相向而行。
除了自然主義訴訟法律文化,在相對落后的國家受到生產力和先進文化的沖擊時,會被迫進行理性的訴訟制度與訴訟文化的變更,以國家主義的形式建構訴訟法律文化。日本、俄國和印度是這種模式的代表。隨著民事刑事訴訟不分的訴訟制度滯后于時展,“人們訴訟程序觀的淡漠及司法實踐中對程序的不尊重”,清末法學家便開始了刑民訴訟制度的理論與實踐分野,從而催生了民國訴訟法的產生。這種國家主義的訴訟法律文化,一方面承繼了優秀的訴訟法律制度,在縱向層面提升了國家法治文化的先進性,提高了訴訟活動的程序性與正當性,確保訴訟文化觀念得以牢固地確立在公民思維中;另一方面,通過政治家與學者的共同設計,可能會超越于國家政治經濟與社會現實,圖景美好又可能缺乏現實基礎。開放性是西方訴訟文化的基調,滲透著所謂的“普世”價值觀,容易造成本國傳統訴訟文化遭受巨大的沖擊而失去本位。國家主義的訴訟法律文化,能夠促使后進國家在短期內追趕先進國家的訴訟制度與活動,如若設計科學,還能綻放出繼承與吸收的新的訴訟文化花朵。在法治融合的新時代,這種訴訟文化能夠促進國際法治的融合,推進世界法律秩序和訴訟文化的融通與整合。
在全球化時代,我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中,訴訟法律制度與文化依靠緩慢的自然演進,速度顯然偏慢,而激進式的推倒重來顯然也是不可取的。“全盤西化論”與“移植論”既不可能,也不可取;完全的“本土化”也可能落后于世界潮流;混合型的訴訟法治或許是可取之道。用法理學界“沖突—回應”型法治來推動訴訟制度與程序的變革,或許能有效催化當下中國訴訟法制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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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青少年;法治教育;有效融通
中圖分類號:G71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7)28-0059-02
一、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基本內涵
法治教育是新時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項重要、艱巨的任務,它是指通過對公民進行有組織、有目的、有計劃的法治思想教育和宣傳,使公民樹立依法治國,并以法律的規定來規范并用法治思想來指導自己行為的一種教育活動。依法治國的基礎性工作在法治教育,法治教育的基礎性工作在青少年法治教育。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從青少年抓起”,旗幟鮮明地把青少年法治教育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主要目的就在于通過法治宣傳教育,使青少年理解自己所處的公民社會,并積極投身于其中,能夠敏銳地意識到法律與自身之間的相互影響關系,成為一個具有法治意識的公民,實現法律社會化的目標。可以說,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成效關系依法治國的深度性、有效性和持久性。
二、青少年法治精神培育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關聯性
黨的十以來,就培育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多次做出重要論述,明確強{“要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轉化為具有剛性約束力的法律法規”,通過法治建設來有效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雖然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青少年法治精神的培育在作用范圍上有所差異,但二者在思想來源、主要內容、功能目的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內在一致性。
(一)從思想來源來看,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是其共同基礎
青少年法治精神的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踐行,二者的目的均在于為青少年構建統一的精神家園,使青少年群體有共同的價值追求和精神導向,樹立起共同的精神信仰。青少年精神家園的建設,與其所處社會的特定傳統文化是緊密相聯的。在此過程中,中華民族幾千年累積沉淀的優秀文化和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形成的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是培育和踐行青少年法治精神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支點。
任何一個社會的核心價值體系都是以其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為立足點和出發點的。中華文明源遠流長,中華優秀文化是所有炎黃子孫共有的精神家園,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偉大民族精神逐漸演化、滲透成為普通民眾的生產生活方式、文化思維方式,為青少年精神家園的建設提供厚實的文化土壤。
同時,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過程中,我們也逐漸形成了以為指導,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具有時代精神的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既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精神土壤,也是青少年法治精神培育的文化資源。
所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的精神,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也能保障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培育和踐行,他們有著共同的思想淵源和精神目標。
(二)從主要內容上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內在蘊含了法治精神,二者存在整體與部分、包含與被包含的緊密關系
法治精神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重要內容,都是青少年在特定人生階段創造、發展、認同的社會價值,其作用均在于引導青少年保持崇德重法的精神狀態和樂觀向上的人生態度,是塑造青少年正確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行為準則。二者各有側重,法治精神側重于從法治的社會功能、精神動力等方面為青少年提供相應的行為準則和行為規范。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則從國家、社會、個人三個層次出發,總體闡明全體社會成員賴以生存發展的共同價值準則。其中,社會層面的法治價值是24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設搭建了整體框架。從主要內容上看,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的培育宗旨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在社會層面的價值追求有著高度的一致性,充分說明法治精神蘊含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之中。
(三)從功能目的上看,兩者都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
法治精神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一方面有利于提高青少年的價值判斷力,通過對青少年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的培育,強化規則意識,樹立契約精神,砥勵蓬勃向上的個人品格;另一方面通過法制宣傳教育,著力培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增強青少年的法治意識。法治精神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共同倡導的價值追求,滿足了青少年對精神信仰的追求,指引青少年的生活實踐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
三、青少年教育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有效融通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蘊藏著內在的法治精神,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全面契合,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價值力量的重要支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二者相輔相成,互為表里,缺一不可,共同服務于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歷史進程中。一直以來,我國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工作成績斐然,但與此同時,隨著社會環境的不斷變化和法治意識的不斷深入,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也出現了一系列不和諧的問題,弱化了法治教育工作的實際效用,阻礙了青少年群體法治意識的進一步加強和法律修養的進一步提高。因此,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視域下充分解析我國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并探索提出行之有效的化解方式,實現青少年法治教育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有效對接融通,在現階段具有重要的時代意義和現實意義。當前,我們既要抓好青少年法治教育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礎理論教育,又要落實好青少年法治教育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社會實踐教育。從理論與實踐兩個維度實現二者的有效融通,促使二者相互轉化,有效提高青少年群體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理解和把握。
1.充分融入學校教育體系,加強教師理論宣講與學生實踐養成的有機統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法治精神的培育與踐行是一個長期漸進的過程,其中理論知識的教育與學習是青少年學習法治知識的基礎階段,也是提高青少年法治水平,培育法治價值與法治精神的重要方式。在此階段,各級各類學校教師應將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和核心價值觀充分有效地融入到各教學環節中,不斷創新教學方法,提升教學效果,以青少年學生喜聞樂見的形式來表達、宣講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并賦予其生動活潑的表現形式和入耳入腦的傳播效果,使其內化為廣大青少年的價值追求、外化為青少年的行為自覺。最后,要鼓勵青少年群體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通過自身的實際行動去體會、感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法治精神。進而提升青少年群體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法治精神的價值認同,遵從生活實踐的邏輯,在日常生活及其社會活動中尋找支持和證明。
2.涵于具體法律制度,筑牢青少年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制度依托,是實現青少年法治精神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通建構的重要保障。首先,完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立法。完善的立法是法治的前提與基礎,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立法,櫚賴灤形提供法律上的行為標準,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能夠得以實施的有力保障。當前我國憲法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三大倡導的內容有所體現,但是在具體的法律法規中仍呈現立法空白的狀態,對具體行為規范的解釋過于抽象,讓人無所適從,所以按照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涵完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立法,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任務。其次,嚴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執法。法律的生命力體現在執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立法予以完善后,各級政府從內容到程序都必須在法治框架內開展工作,建立健全執法程序,嚴格執法。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在大力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背景下,唯有嚴格執法,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加強道德執法,才能從根本上凈化社會法治環境。再次,公正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司法。全體社會成員對法治的信賴始于司法公正,公正司法是培育法治精神的保障機制。只有筑牢公正司法防線,才能使24字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切實落到實處,才能喚醒民眾踐行社會核心價值觀的熱情,收獲民眾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信心。
[關鍵詞]行政文化;政府形象;政府公共關系
[中圖分類號]G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27-0112-01
1 政府公共關系、行政文化的內涵及二者之間的互動關系
政府公共關系是指以各級政府為主體,以社會公眾為客體的一種特殊類型的公共關系,指政府為了更好的管理社會事務,爭取公眾對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塑造良好的政府形象,運用傳播與溝通的手段,與社會公眾建立起協調互動關系的行為。塑造良好的政府形象是政府公共關系的首要目的和任務。
行政文化,是一種多層次、復合的文化,包括了政府的行政認知、態度、愿望、情緒、信仰和價值觀,以及政府公務員所遵循的行政方式和行政習慣等,即行政觀念、行政思想、行政價值、行政原則和行政傳統等。行政文化關系到政府部門及政府公務員的形象、權威、地位和作用,關系到政府部門及其公務員與公眾的關系,是行政體系的深層次結構。行政文化作為行政組織成員共同創造的精神文化,在組織成員中達成共識,通過約定俗成的規范和共同價值準則規范約束成員的行為、思想,調解矛盾、沖突等不和諧因素。行政文化一方面通過將共同的價值觀內化為公務員個人的價值觀,使政府組織在理念上確定一種內在的、自我控制的行為標準,指導和約束公務員的行為;另一方面,受到良好的行政文化影響的公務員更容易自覺地約束個人行為,使之與行政組織保持一致。行政文化是影響政府公共關系的目的和任務是否完成的重要因素,行政文化的建設也就是政府公共關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良好的政府公共關系建設對行政文化的重塑也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二者之間的互動關系有助于良好的政府形象的塑造,提升政府在公眾心目中的地位。
2 我國傳統行政文化的特點及其對政府形象的影響
(1)官本位的行政文化和權力崇拜。在儒家思想和“士農工商”的社會等級排序的影響下,我國形成了傳統行政文化中的官本位的行政文化和對權力的極度崇拜。在我國傳統封建政治體制中,以封建皇權為頂尖的金字塔形的官僚體系按權力大小和官職高低進行生活資源的分配的現實,在社會成員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權力崇拜意識。盡管儒家經典中也有“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的說法,但現實層面的權力崇拜被社會成員普遍認可,并作為謀求社會利益和社會資源的基本手段和衡量人的價值實現程度的基本尺度。這是行政文化意義上的一種潛在意識和行為取向。權力具有超常的支配空間,百姓被排斥在政治生活之外,他們沒有政治權利。百姓(即公眾)只能通過參加科舉考試,進入統治階層,才能獲得參與政治生活的基本權利。這就形成了中國傳統社會中對權力的崇拜和強烈的“官本位”的行政文化。
積淀于公眾心理層面的官本位的行政文化和對權力的極度崇拜,對現代社會存在著不利影響。政府與公民的關系是依附關系,而不是平等的服務關系,是建立現代服務型政府和責任政府以及民主政治的實現遇到重大的阻礙,同時對政府公共關系建設存在負面影響。
(2)行政文化的倫理本位。我國傳統的行政文化的另一個特點是在行政機構和行政活動的價值取向和實際控制的過程中體現出來的強烈的倫理性特點。我國傳統行政文化上以自身道德修養作為管理國家的基本出發點,將道德的社會調節作用擴展到解決行政活動的各種具體問題上,“使之成為行政官吏的中樞和力源”。倫理道德“不僅可以指導行政,而且可以代替行政”。這種強烈的倫理性的特點與我國傳統社會的宗法家族式管理和鄉村社會的特征有很大的聯系。傳統中國的行政慣例主要是靠民德而非法律來執行。中國鄉村社會重禮俗、輕法律的傳統,也是行政文化倫理本位特點的強烈體現。
這種倫理本位的行政文化的直接負面影響,就是國家行政活動和公務員(官吏)的行政活動中對法律的輕視。更深遠的影響則在于現代社會“法治”意識的薄弱。這種行政文化不僅導致行政原則如同虛設,公私界限模糊,不利于行政機構的正常運轉和負擔正常的行政功能和社會功能,更是尋租和腐敗滋生的溫床。而這些,都嚴重的影響著政府在公眾心中的形象,其負面影響進而成為政府公共關系建設的障礙和阻力。
(3)“道之以德,齊之以禮”的內在控制機制和外在控制手段。儒家把“德”和“禮”作為管理的兩種手段,反映在我國傳統行政實踐中,“道之以德”成為以倫理道德價值為導向的內在控制機制,“齊之以禮”則成為以禮義、禮法制度為規范的外在控制手段。從現代管理理論的角度來看,儒家“道之以德”的治心式的內在控制手段就是現在所講的“軟管理”,“齊之以禮”的禮治主張就是現在所講的硬管理。這種強調禮法的硬約束與道德的軟約束,制度的外約束與道德良心的內約束,自律與他律的有機結合,是我國傳統行政文化的一個重要特點。
但這種以“德”、“禮”作為管理手段的行政活動,從體制內部來講就存在矛盾。與法治社會里具有強制性約束力的法律控制手段相比,“禮”充其量也只能是一種倫理道德式的軟控制手段,并不是真正的硬約束。因此并不能有效的約束政府,從而對政府公共關系的建設也有著負面的影響。
3 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文化的重塑及對政府公共關系的影響
首先,樹立科學的行政價值觀是重塑行政文化的首要手段。公務員共同的價值觀是行政文化的核心,對整個行政文化具有整合、導向作用,特別是在社會轉型、價值多元化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今天,出現了不同的行政價值觀,而且不同的行政觀之間存在著沖突,不同的行政價值觀念支配著人們的思想和行動,決定著行政活動的走向。樹立良好的行政文化,樹立為公眾服務的行政價值,對于抵制官本位的行政文化和傳統行政文化中對權力的崇拜,削弱傳統行政文化的不利影響,具有首要作用。
其次,構建現代法治社會,是重塑行政文化的重要手段。政府守法是法治社會的前提。法治精神一方面要求所有公務員必須依法行政,明確行政權力的來源,法律則獨立于政府和公務員,并在其之上;另一方面,行政的法治精神要求公務員自覺接受合法的監督,使行政權力置于公眾的監督之下,構建現代法治社會,不僅有利于促進行政行為的規范化、法制化,更重要的是從深層次上對促進政府職能的轉變,提高政府組織和公務員依法行政的能力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處于法治社會之下的政府行為,有利于其形象的提升,同時有利于政府公共關系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