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8 14: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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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試驗因素
由于本試驗測試的是教學方法對教學成果的影響,以對照組與試驗組的試驗方式進行,因此除兩組所使用的教學方法不同外,其余的測試題、問卷、進度、課時、教學內容、授課教師等均相同。
對照組:使用傳統教學方法,以教師為教學主體,按照教材對課程內容進行講授,對課程內容中的問題進行提問,并在課程結束時進行總結歸納。
實驗組:使用案例教學法,在教學活動中以學生為教學主體,使用在課前精選的經典案例,采用小組探討的方式,讓學生分組對案例進行提問、分析和總結,然后再以小組為單位發言,并提出本組的觀點,最后由教師進行總結與點評。
在試驗進行時,需要注意幾點:
第一、案例準備需全面。衛生法律法規課程各個章節中的內容是不同的,實驗組的教師應依據教學目標、教學大綱、教學內容,結合教師的經驗、知識以及學生特點,對案例材料進行精心準備,在準備時,應以課堂教學內容為前提,為案例準備思考題與相關問題。
第二、課堂實施需標準化。在進行案例教學法時,應對教學的流程進行制定,以實現試驗的對比效果。首先進行理論教學,之后進行案例展示,通過引導學生對案例進行探討,使學生了解衛生相關的法律理論與法規常識,分組對案例進行分析探討,各抒己見,并以小組為單位總結談論結果,提出問題與解決方法,并將其想班級全體成員公布,成員可對其進行補充,最后有教師進行點評,并給予指導。
第三、布置課后案例練習作業。要求學生對課后案例作業獨立完成,對案例進行獨立分析,并在查閱資料的基礎上運用法律知識將其完成。
2.評價方法
評價結果是衡量與對比教學效果的重要依據,所采用的評價方法包括教學滿意度調查與成績考核兩方面。結束課程后,使用統一的教學滿意度調查統計表對對照組與實驗組的學生進行調查,問卷共發放512份,回收512分,有效率100%。在課程結束后,還需對兩組學生的學習成果進行考核,以統一的試卷、統一的考試時間對學生的案例分析與理論知識進行閉卷考核。
3.數據統計
為比較兩種教學方法的教學效果,需要對兩種教學所得的數據結果進行分析,由于是對組間差異進行比較,所以針對計量數據資料,統計分析方法選用t檢驗法;針對計數數據資料,選用的統計分析方法為卡方檢驗,P<0.05,處理方式使用SPSS11.0軟件進行數據處理。
二、試驗結果
對兩組學生的教學方法滿意度進行調查,結果為:對照組人數為256人,實驗組人數為256人,在激發學習興趣方面,實驗組滿意者占90.6%,不滿意者占9.4%,對照組滿意者占71.9%,不滿意者占28.1%;在提高自學能力方面,實驗組滿意者占85.9%,不滿意者占14.1%,對照組滿意者占68.8%,不滿意者占31.2%;在提高分析問題的能力方面,實驗組滿意者占81.3%,不滿意者占18.7%,對照組滿意者占64.1%,不滿意者占35.9%;在提高解決問題能力方面,實驗組滿意者占82.8%,不滿意者占17.2%,對照組滿意者占67.2%,不滿意者占32.8%。使用卡方檢驗分析,差異顯著。
三、討論
1.案例教學法的優勢
案例教學法,以實際的經典案例為學生展現出了具體、生動、直觀的衛生法律法規現實,是學生對相關方面規范、概念、原理的理解更加深入和確切,提高了學生的學習效率,調動學生積極參與其中,培養了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力。
2.案例教學法在衛生法律法規教學中的應用
在案例教學法的應用中,需要注意案例的切入點,正確、合理、適時地切入案例,是案例教學實踐中的重要技巧,通過將案例與衛生法律法規理論的結合,打破了原有的枯燥抽象的教學模式,使教學具體化,易于理解和記憶。
四、總結
上述反腐法律體系的建立和不斷完善,很好的抑制了社會的腐敗現象,在當今社會仍然發揮重要的作用,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在取得這些成效的同時,我們也不應當忽視現行反腐敗法律法規結構中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有數量,沒內容。
在1995至2011年期間,中央和各個地方部門先后頒布了60余項與反腐敗相關的規則,幾乎平均每兩個月頒布1項,但是這些規則的內容大同小異,集中體現了數量大、重復性高、缺乏實質內容的問題。
(二)立法內涵表達不具體。
我國反腐敗的法律法規在內涵表達上往往比較模糊,經常會出現不確定的描述,導致不同執法者在尺度把握上存在較大差別,同時,也使得腐敗分子有了鉆法律空子的空間和機會。
(三)操作性不高。
為了嚴懲那些不能對其巨額財產來源進行合理解釋的腐敗人員,《刑法》內部設置了“公務員巨額財產”。設置該罪名的初衷可謂用心良苦,可現實實踐過程中卻事與愿違。一方面,司法機關由于受到不同方面的潛在壓力,可能會借助此條文存在的便利對腐敗分子的罪行進行掩蓋。另一方面,腐敗分子分子為了避重就輕,導致常有此條文被利用的情況發生。這是因為與貪污罪的最高量刑為死刑,而此罪名的最高刑期僅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兩者的懲罰力度無法相比。所以,腐敗分子為了避免受到更為嚴重的處罰,就會對諸如受賄、貪污之類的罪名不進行主動交代。這樣,不僅腐敗人員得以從輕處罰,甚至逃脫有關法律的制裁,同時也會削弱法律效力,甚至可能在日后縱容腐敗的滋生。
二、解決問題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反腐敗法制體系。
通過上文的分析和總結可以看出,建立完善的反腐敗法制度體系關鍵是要制定出科學、嚴謹、高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而這正是目前我國反腐敗法制體系的癥結所在即我國的反腐敗法制體系缺少部分預防和懲治的具體內容。我們認為,科學、嚴謹、高效的反腐法律法規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統一的專門法、完善的單行法和與專門法、單行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規。
(二)加強國際法制領域合作
腐敗犯罪是一種超越國別的、危害極大的犯罪。近年來,出現國際化的特征,這就意味著,根治不在是某個國家的問題,需要全球各國通力合作。2005年10月27日,我國批準通過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成為這個有167年締約國、聯合國歷史上第一部指導國際反腐敗斗爭的正式法律文件的第一批締約國。《公約》不僅對對健全和完善我國反腐敗法律機制具有促進作用和借鑒意義,而且為開展國防反腐敗合作確立了國防法律基礎。在《公約》的框架下不斷加強加強反腐敗國際合作,不僅是完善我國的反腐敗法制體系需要,同時也是我國對世界反腐敗事業的支持和貢獻。
(三)充分發揮各部門的執法功能。
與腐敗作斗爭需要多項手段,多種途徑,單靠某條法律,個別部門力圖是不可能的。這是因為一個腐敗現象的背后將觸犯多項法律,需要多個部門通力合作,共同處理。所以,要充分發揮各部門的執法功能,并形成互通有無、協調配合的執法機制,共同抵制腐敗。
(四)明確反腐敗法制體系中法律的具體內容。
明確反腐敗法律的具體內容是健全和完善我國反腐敗法制體系的瓶頸和關鍵,只有明確法律的內容,才能更好的貫徹這些法律的內涵要求,準確傳達反腐法律的法律意圖,引導執法者合理使用法律工具進行打擊和預防。
三、小結
【關鍵詞】設計文化 立體書 發展規律 珍藏設計
在書籍類型中,按照形態設計分類,有一種打破傳統書籍二維空間的書籍設計――立體書,這種設計利用書本兩個對開頁的結構,設計制作出三維立體的空間,有些甚至是可以通過和讀者的互動,進行規律運動的結構設計。當前,這種設計大多用于兒童書籍的裝幀設計,但這種書籍的起源并不是為兒童而做的,而是一些西方學者為了方便查閱資料而進行的內頁結構設計。12世紀,英國歷史學家馬修?倍力士設計了“插頁”式圖書,被認為是立體書的雛形。1765年,英國人羅伯特?雪爾制作出第一本真正給兒童看的會活動的書,當時人們把這種書叫做“玩具書”(Toy Book),或者也可以叫“彈起書”(Pop-up Book)。兒童在翻閱這種書籍的過程中,產生一種是在玩玩具的感覺,可以讓初期接觸閱讀的兒童,提高閱讀興趣。到了今天,各種材料、形式、內容的立體書應運而生,為今天的兒童閱讀提供了無限的可能性。全世界每年的書籍展覽上,都會有立體書的身影,并且在某些地區會專門為立體書做展覽。經過長時間的發展變化,立體書已經不再是為解決查閱不便而誕生的工具了,變成了一種讓閱讀變得更不一樣、更有趣、更能吸引特定目標群(如兒童)的一項設計作品,而這樣的作品又往往夾雜了眾多的歷史人文特點,變成帶有明顯的各族特色的書籍設計。
一、立體書的發生和發展
(一)設計初期的功能主義期
立體書初期產生的原因,并不是某位當時藝術家或者手工藝人為了要將自我意識或者民族文化等內容進行表達而制作的,純粹是因為發現傳統的對開頁書籍無法滿足他們在閱讀過程中的某些功能上的需要。如最早的插頁書是因為馬修發現書頁太小,無法完整地表現地圖,所以在其中插入了一張更大的紙張,方便表現完整的地圖內容。轉盤書的出現是因為約翰斯無法忍受繁雜的書籍查找工作,而為方便查找內容設計的一個轉盤。這兩本最早的立體書,好比祖先在田間勞動時,發現某一個農具不方便使用,而進行改良的行為。所以這一時期是立體書設計是以實用目的為主,產生新設計的階段。筆者稱之為書籍功能主義設計期。這一時期的立體書設計并沒有考慮書本的文化內容,也不會思考這樣的設計是否和該書的內容相匹配,只是解決了一些閱讀功能問題。可以說,這樣的設計和后來的功能主義設計一樣重視功能,但在一定程度上還沒有建立設計上的文化內涵意識。
(二)設計中后期作品內涵建立及發展期
當立體書開始出現在人們的視線里以后,人們發現這種完全打破傳統二維概念的書本似乎更新鮮有趣,可以進行更多趣味性題材的表現,于是開始出現了后來的“玩具書”。這種設計為立體書找到了真正大發展的一個渠道――兒童讀物。隨著立體書設計制作的發展,世界各國都開始使用這種形式來表現自己的文化和意識。兒童讀物最為明顯,因為大部分兒童讀物都是該國的民間傳統故事,在設計制作的過程中,不僅需要插圖師進行符合該故事風格的插圖繪制,還需要結構設計師用合理的結構表現出本國的互動特點。例如,歐洲經典童話《愛麗斯漫游仙境》(圖1、圖2),書中用幾乎每頁都是立體的結構,生動展現了這個有趣的故事。插圖用了富有歐洲特色的插畫風格表現,如圖2中長桌的設計,每一個人物的位子都是歐洲餐桌禮儀的體現。可見在立體書發展的中后期,設計開始朝著體現自身內涵的方向前進,開始著眼于在滿足功能的前提下如何更好地表現文化意識。
(三)為收藏而設計的書本
文化設計更為重要的是產品的文化功能,任何產品都是為人服務的,是文化產物。因此不但要具有實用功能和審美功能,還要具有深厚的文化內涵。立體書的出現,最早是為了解決功能上的缺陷,由于樣式新奇,后來被兒童所喜愛。而到了今天,眾多書籍設計師專心于立體書的設計,不一定完全是為了取悅兒童,有些完全是設計給成人看的。如荷蘭設計師菲利普?烏格在1988年為世界經典劇目《劇院魅影》設計的立體書(圖3、圖4),這本書為觀者展現了如同身臨大劇院的真實場景,歌劇本來就是是人類文化的濃縮精品,而書本為了生動地展現,采取了立體設計。《劇院魅影》在設計初期是為了更好地進行劇目前期宣傳,因為當時還沒有發達的網絡,需要靠傳統媒體進行宣傳,而《劇院魅影》先于劇目開始之前上市,引起不小的轟動。后來贊助方發現,很多買這本書的觀眾,目的是為了珍藏,在劇目結束以后,可以經常拿出該書,回顧當時劇院中精彩的每一幕,這本書變成了一個文化回顧最好的載體。《劇院魅影》在設計完成以后,其意義在于,不僅僅簡單地再現歌劇當時的場景,而是讓人們在看的過程中比普通的照片書更真實地體會當時的心理感受,眼前浮現出當時的夢幻的場景,耳邊回蕩起優美的歌聲。這是這本書最大的成功之處。
在紙質媒體占有市場份額越來越小的時候,作為傳統出版物的設計師,經常會有一些疑問:今后的紙媒會何去何從?設計師該如何設計?是轉道去做新媒體設計還是守住這一方小小的天地呢?國內的書籍設計大師朱贏椿的一番話,令紙媒設計師很是感動,他說:“紙質書不會消失,但是量會越來越少。除了閱讀,讀者還能從好的紙質書中尋找收藏的價值。而粗制濫造的書籍不會給讀者帶來這樣的感受,它們被電子圖書所代表的‘快時代’所淘汰是遲早的事。用專注地力量用心設計,或許可以在電子圖書的大潮中,為紙質書尋找到新的生存空間。”正如朱贏椿所說,收藏價值是每個門類設計師在達到解決功能問題以后新的主要目標,他們希望自己的設計作品就如同藝術作品一樣,在未來為人們所推崇和贊賞。筆者認為,當設計文化發展到一定高度以后,設計師不再簡單地追求美觀實用,而是追求是否能具有更高的人文價值內涵。作品的美是否經得起歲月的推敲,最終可以像很多藝術品一樣,被后人列入可收藏的名單,這是設計發展的終極目標。這里說的美,不是傳統意義上單純的“美”,還包括能否為人們帶來美好的體會,我們的生活是否因為設計師的某一項設計而變得更美好,是否因為某一項設計讓我們的社會又前進了一大步。這樣的設計是作為一個設計師要考慮的,而這樣的設計自然會被珍藏。
二、為珍藏而設計
在談論如何做出好設計之前,先要理解什么是設計的本質特點,下面筆者以立體書設計為例進行分析。
立體書的出現是為了解決功能性的缺陷,后來發展成以面向兒童為主的設計,體現了以不同年齡為設計對象的多樣性設計和用戶針對性設計。設計中不同結構的處理,為使故事情節發展而進行的創新結構,又體現了系統設計和創新設計的特性。而對于兒童的教育,一直是人們非常重視的一項內容,立體書的設計有動態結構,可以使兒童在閱讀過程中和書本有簡單的互動。這些設計的本質特點,在立體書上都有很好的體現。
那么如何超越現有的水準,為未來做出更好的立體書設計呢?下面,以筆者團隊設計的立體書《奇妙世界》為例進行分析。《奇妙世界》(圖5)是從一個中國大學女生的角度,進行童年回憶主題的創作作品。書中每一頁都是根據中國“80后”“90后”女孩的成長歷程來創作的,在創作的過程中,充分體現了情感這一特點。我們相信,只要有類似經歷的女孩子在翻開這本書以后,或多或少會在其中找到一些共鳴,而這正是項目初期最主要的目標。只有產生了共鳴,讀者在看故事的時候就不再是一個旁觀者的心態,而是以“這就是我小時候”的情感觸動心理在閱讀。書中的立體結構可以和讀者產生互動,不僅是結構上的互動,在動態過程中,心理互動也是該本書在設計的時候的一大亮點。從書本的插圖繪制來看,采用了淡淡的水彩來描繪女孩心目中童年的回憶,色彩靚麗,風格現代,但是很多細節又有讀者小時候的場景。在材料的選擇上,最終決定用環保再生紙印刷。綠色設計是一個概念,如何從細節上體現綠色,一直是筆者在研究的。而打開書本后方便的抽拉結構,大部分用圖形表現的方式,少量的語言進行意境簡述,讓不同年齡層的讀者都可以讀通讀懂。這一點又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通用設計的部分特點。
當然《奇妙世界》還遠不能成為“可珍藏的設計”。在設計的過程中我們注意到了一部分設計要點,同時也有很多設計要素被我們忽略或者還沒有辦法去體現和解決的。如可持續發展的設計,如何讓這套書繼續發展,是不停地出續集么?又比如在互動設計上,傳統紙媒似乎只能和讀者進行初步的互動,無法進行深層次的互動設計,讀者心里想的,讀者的行為,很難反映到設計師或者書本出版商那里。如何去解決,是設計師現在正在考慮的問題。但是有一點可以指出的是,可珍藏的設計,是我們追求的目標,在追求的路上,這些提出的問題,都需要一個個解決。
結語
[論文摘要]經營者集中對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重大的影響,既要承認企業適度合并的合理性,又要避免過于集中,導致市場內競爭喪失。文章從經營者集中行為的審查標準和經營者集中豁免制度兩個方面,討論反壟斷法對經營者集中的法律規制。
[論文關鍵詞]經營者集中 審查標準 豁免制度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一步加深,經營者集中在我國越來越多。經營者集中對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重大的影響,這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涉及經濟和政治等多方面的問題。一方面必須尊重經濟規律,承認規模經濟的合理性,允許經濟集中和企業適度合并,同時又要預防經營者以不法手段實施集中,或者使經營者集中失控,導致一定市場或者行業內竟爭的喪失。
經營者集中一般界定為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所實施的合并,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以及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的行為。經濟力量的過度集中,有可能會出現損害競爭的壟斷結構,各國都對此進行引導和規范,我國主要采取事前申報的強制申報制度。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本文主要討論經營者集中行為的審查標準和經營者集中豁免制度。
一、我國經營者集中行為的審查標準
經營者集中是一種正常的經濟現象,其本身并不必然違法,只有實質上限制或排除競爭的經營者集中才會受到反壟斷法的控制。由于對經營者集中進行控制是一種預防性制度,確立一個適當的審查實體標準是十分必要且重要的。
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經營者集中的主要審查內容考慮下列因素:“(一)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二)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三)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四)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五)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
從《反壟斷法》規定來看,我國經營者集中行為的審查標準存在以下問題:
(一)實體標準不明確
我國經營者集中的實體標準是“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反壟斷法有關的配套性法律法規、實施指南等大多側重于《反壟斷法》的程序規定,實體標準的規范涉及較少,所以,經營者集中實體標準最大的缺點在于標準不明確導致操作性薄弱。因為嚴格地說,任何經營者的集中行為都會造成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只是影響的程度不同而已。
結合我國經營者集中現狀及已有相關法規對實體標準的規定,我國反壟斷法在控制經營者集中行為時,應將“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實質性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作為我國反壟斷法控制經營者集中的實體標準,將經營者集中的審查標準限定在一個明確的范圍之內。
(二)審查標準模糊
歐美國家在界定經營者集中行為時,采用了大量經濟學方法,比如界定相關市場時采用了SSNIP(假定壟斷者測試)的方法等,這些方法提高了反壟斷法的可操作性和審查的精確度。
我國《反壟斷法》對經營者集中的界定標準規定得比較模糊,只有審查因素的要求,沒有審查因素的執行要求。因此,涉及到經營者集中界定標準的關鍵因素,比如“相關市場”、 “市場份額”、“市場集中度”等如何界定沒有明確規范。
相關市場范圍極其重要,要審查經營者集中是否實質性減少競爭,需要明確經營者集中影響的市場范圍,這是反壟斷執法機關審查是否造成反競爭效果的前提。“相關市場” 要考慮產品市場和地域市場兩個因素,相關產品市場,是指根據產品的性能、用途及其價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認為具有較為緊密替代關系的一組或一類商品所構成的市場,產品之間的替代性越高,相關市場的界定就越準確。相關地域市場是指具有相同商品或者相似商品相互競爭的空間范圍,即一個企業在多大的范圍內對市場具有控制力,主要指企業產品的銷售范圍。
“相關市場”的界定可參考歐美比較通行的方法SSINP(假定壟斷者測試)。假定集中后的經營者是要實現最大利益的壟斷者,能否在正常的銷售條件下持久地小幅提高產品的價格。隨著產品集合的變大,替代產品變少,最終形成一定程度上的產品集合,這個集合便是最后形成的相關產品市場。
市場份額是經營者市場地位的指標之一,即特定經營者的總產量、銷售量或者生產能力在特定的相關市場中所占的比例或者百分比,又稱為市場占有率。市場份額越大,經營者控制市場的能力就越強,也就越有可能對市場秩序施加不利影響。
我國在完善市場份額的計算方面應當考慮以下因素:第一,集中后經營者的市場份額不等于經營者集中前市場份額的簡單相加,這樣會對集中后經營者市場份額估計過高;第二,要考慮經營者市場份額的波動因素,選取較為客觀的時間段,計算市場份額;第三,要考慮行業技術革新難易程度等因素,一定時間內的市場份額占有優勢是否容易被打破,要給予經營者自辯的權利。
市場集中度是指在一個特定的市場中少數幾家大型企業手中掌控的生產份額的大小,少數集中者所占的市場份額越大,壟斷程度就越高。在對市場集中度分析時,要找到適合我國市場的分析辦法,比如,我們要考慮到少數集中者造成的壟斷是否容易被打破,如果市場集中造成的壟斷價格,不足以阻止消費者在面對價格和品質發生重要變化時進行消費轉向,即轉向成本較低,即使集中者占有市場份額大,也不能證明壟斷程度高。我國近階段采用市場份額來衡量市場集中度是可取的,從長遠來看,隨著市場的完善和統計信息的進步,采用赫芬達爾指數(HHI)能更精確地反映市場的集中程度。
HHI指數規定了三個安全等級,其中HHI<1000的經營者集中被認為對市場競爭是沒有危害的,不會受到反壟斷法的審查;1000
二、我國的經營者集中豁免制度
我國《反壟斷法》第22條是關于經營者集中豁免制度的規定:“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一)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二)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我國經營者集中的豁免制度存在某些缺陷:一是僅對形成絕對豁免關系的集中進行了豁免。“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經營者集中”和“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經營者集中”均形成了絕對的控制關系。但在實踐中還存在大量其他形式的相對控制關系的經營者之間的集中,例如,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有表決權的股份沒有達到50%,但是仍然是最大股東且擁有對公司的絕對控制權或者其他可以施加實質影響的能力。
二是豁免的因素較為單一。從歐美國家的情況來看,經營者集中可以豁免的情形是多種多樣的,如企業破產、潛在市場競爭、國家產業政策、國家經濟安全、效率抗辯等。我國的反壟斷法顯然在這些方面規定不足。
建議我國經營者集中豁免制度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
(一)效率抗辯制度的完善
所謂效率抗辯就是對于實質性損害競爭的合并,如果其對大眾的好處大大超過了對競爭造成的直接損失,就會被準許。我國目前并沒有對效率抗辯進行規定,這是我國在經營者集中豁免領域中的一項空白。我國應將這一制度引入反壟斷法當中,結合自己的國情有選擇地吸收采納。
(二)擴大豁免的因素
公司股東瑕疵出資行為的規制
第一,規定了多元化出資結構的防弊規則。新《公司法》第27條這一規定使公司股東出資方式多元化,多元化的出資結構再加上投資者的誠信度和資本實力的良莠不齊,客觀上會加劇瑕疵出資風險。為了妥善解決非貨幣財產瑕疵出資產生的糾紛,《〈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定了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司法判斷規則。一是明確規定了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相關程序。非貨幣財產瑕疵出資行為,一般表現為非貨幣出資時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行為存在瑕疵。針對評估機構的瑕疵評估行為,《〈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9條規定:“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二是明確規定了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相關標準。針對股東不完整出資的行為,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8、10、11條的規定,確定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非貨幣財產的出資是否到位,應當以權屬變更與財產實際交付并重為標準。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8條的規定,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的,確定適用《物權法》第106條的善意取得制度處理。
第二,規定了督促瑕疵出資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救濟規則。由于新《公司法》鼓勵非貨幣出資的多樣性,并且允許法定資本制度項下的股東分期繳納出資,股東瑕疵出資的行為經常發生。因此,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新《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設定了瑕疵出資股東對公司、守約股東、債權人承擔瑕疵出資責任的救濟制度。一是瑕疵出資股東對公司的資本充實責任。《〈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瑕疵出資股東對公司的資本充實責任為法定的民事責任,包括向公司補交出資差額及賠償公司同期銀行貸款利息。[1]該司法解釋第20條還通過明確訴訟救濟途徑來維護公司資本充實,使之更具操作性。二是瑕疵出資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補充清償責任。根據該司法解釋第13條第二款的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是瑕疵出資股東對足額出資股東的違約責任。根據《公司法》第28條和第84條規定股東不按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如果在發起人協議中早已約定有違約金條款的,就可以直接適用協議的規定,以應對瑕疵出資的違約行為。需要說明的是,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四款的規定,如果股東的瑕疵出資行為源于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忠實勤勉義務的違反,則應對瑕疵出資股東的民事責任承擔連帶責任。此外,根據第19條的規定,從瑕疵出資股東惡意受讓股份的后手股東對公司及其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規定了瑕疵出資股東的權利限制規則。股東權是一種社員權,包括財產權和管理參與權。新《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權主要有知情權、分紅權、轉股權、退股權、表決權、股東訴權等權利,但卻沒有規定瑕疵出資股東的股東除名制度和除權催告程序,僅是依據公司自治權利的原理通過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的形式對瑕疵出資股東的權利加以規制,存在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和巨大的伸縮性,不利于利益相關方合法權益的維護,因此有必要賦予公司更合理的救濟手段,以促使股東足額出資。一是《〈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7條確認了瑕疵出資股東的股權權利限制制度,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二是《〈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8條第一款確認了瑕疵出資股東的資格解除制度。實踐中,對股東的除名有決議除名和司法除名兩種方式。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后,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可依據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但是,由于解除股東資格的方式較其他救濟方式更為嚴厲,也更具有終局性,因此承擔主體應當將其限定在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的情形,未全部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部分出資的股東不適用該規則。[2]三是《〈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8條第二款確認了瑕疵出資股東的縮股制度。在第18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下,瑕疵出資股東的出資仍然未到位,為保證公司資本信息的真實性,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瑕疵出資股東的權利合理限制規則,符合按股東的實際出資狀況計量其股權含量的理念。
完善公司股東瑕疵出資責任的意義
第一,有利于強化公司資本信用的法律價值。資本是企業生存的先決條件,是進行生產和經營的最重要的物質基礎。股東的出資不實以及出資瑕疵問題成了困擾公司生存和發展的主要阻力,在新《公司法》確定的資本信用模式下,如果股東出資不到位,公司對利益相關人的信用就存在重大挑戰。為了解決實踐中股東瑕疵出資及其責任追究問題,《〈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從第6條到第21條的規定都強化了對公司資本制度的管理,關于公司資本的信用問題是該司法解釋的價值追求重心,主要體現在:對出資合法性的認定與要求、對非貨幣出資注重評估、對具有權利登記性質的出資既要過戶又要交付實際使用的要求、對代墊出資人責任的追究、對抽逃出資的界定及責任追究、出資責任范圍與主體的擴大化、公司債權人可以追究公司股東出資責任的相關規定、股權受讓人對于出資的連帶責任以及關于出資責任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及出資責任舉證的分配等問題。所有這些內容都指向一個價值理念,即維護與強化公司資本信用的法律價值,使公司資本信用的價值理念進一步為司法所推崇。[3]結合我國的法定公司資本制度,規范股東瑕疵出資責任不僅有利于公司資本的充實,更好地維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而且有利于社會整體信用體系的構建。
摘要文章回顧了國外旅游規劃發展的歷程和新的動向,并針對不同時期的技術進步程度把它劃分為開始、過渡、快速發展、深入發展4個階段。闡述了各個階段的規劃技術革新及對旅游規劃的新認識。并對5種比較有影響的規劃思想和方法進行了介紹。
關鍵詞旅游規劃綜合方法系統方法門檻分析社區方法可持續發展方法
1國外旅游規劃的發展歷程
1.1初始階段
旅游規劃最早起源于30年代中期的英國、法國和愛爾蘭等國[1,2]。最初旅游規劃只是為一些旅游項目或設施做一些起碼的市場評估和場地設計,例如為飯店或旅館選址等。從嚴格意義上講,這還稱不上旅游規劃。
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初的幾年里,世界旅游業發展迅速,旅游開發的需求也逐步加大。與此相應的旅游規劃在歐洲得到了進一步發展,并逐漸發展到北美的加拿大,然后進一步向亞洲和非洲國家擴展。
1.2過渡階段
70年代后期,旅游業的繼續發展使旅游規劃研究得到進一步加強,一個顯著特點就是開始出現比較系統的旅游規劃著作。1977年,世界旅游組織(WTO)對有關旅游開發規劃的調查表明,43個成員國中有37個國家有了國家級的旅游總體規劃[2]。隨后,世界旅游組織(WTO)出版了兩個旅游開發文件即《綜合規劃》(IntegratedPlanning)和《旅游開發規劃明細錄》(InventoryofTourismDevelopmentPlans)。《綜合規劃》是為發展中國家提供的一本技術指導手冊,《旅游開發規劃明細錄》則匯集了對118個國家和地區旅游管理機構和旅游規劃的調查[3]。1979年,WTO實施了全球范圍內的旅游規劃調查,共調查案例1619個(184個地區規劃、384個區域規劃、180個國家規劃、266個區域間規劃、42個部門規劃、599個景點規劃),并形成了第一份全球在制定旅游開發方面的經驗報告。報告指出,只有55.5%的規劃和方案被實施,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之間存在脫節;制定旅游規劃與使用的各種方法之間差別很大;規劃對成本收益方面考慮多,而社會因素涉及的少;地區級規劃要比區域級、國家級、世界級更有效和普遍。Gunn于1979年出版了他早期旅游規劃思想體系的總結著作《旅游規劃》[7]。
1.3快速發展階段
80年代是旅游規劃研究的大發展時期,大量的研究使規劃理論思想和方法得到進一步充實,研究方面也日趨多樣化。
旅游規劃的研究經過60年代的醞釀和70年代的初步探討,到80年代對旅游規劃本身的認識則更為深刻了。Gunn于1988年出版了《旅游規劃》第二版[8],Murphy于1985年出版了《旅游:社區方法》[1],Getz于1986年發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旅游規劃模型”[9],DouglasPearce于1989年出版了《旅游開發》(TourismDevelopment)[10],他們在論著里深入地揭示了旅游規劃的內涵,并在學術界基本上達成共識,即認為旅游規劃是一門綜合性極強的交叉學科,任何其它學科的規劃,包括城市規劃和建筑規劃不能替代它。它山之石可以攻玉,這一時期提出了系列指導旅游規劃的理論,其中著名的門檻理論和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論。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論最早是由旅游營銷專家Plog提出。德國著名地理學家W.Christaller研究地中海旅游鄉村得出這樣的結論:旅游鄉村生命周期分為三個階段,即:發掘、增長、衰落階段。加拿大地理學家R.W.Butler提出S型旅游地生命周期演化模型[14]。隨后Hovinen、Strapp[12]、CooperCandJachsonS[13],FosterD.M.andMurphyP.[14]及GetzD[15]等,又對該理論作了進一步補充和完善。旅游地生命周期規律的理論不僅回答了旅游規劃的必要性,更主要的是為旅游地發展前途預測提供了依據,為規劃提供了指導作用。
在規劃方法上Murphy的社區方法[11]和投入產出分析方法也被應用到規劃之中。在定量技術研究得到迅速發展,Smith;StephenL.J.在“TourismAnalysis:AHandbook”[16]書中以簡明實用的方式給旅游規劃人員、研究人員、咨詢人員和決策者介紹了36種較重要的數量方法,對每種方法的用途與其它研究手段的關系以及可能出現的疏漏作了較好的闡述。
西方的主要旅游期刊如《旅游研究記事》(AnnalsofTourismResearch)、《旅游研究雜志》(JournalofTourismStudies)、《旅行研究雜志》(JournalofTravelResearch)、《旅游管理》(TourismManagement)、《旅游娛樂》(TourismRecreation)、《休閑科學》(Leisurescience)、《旅游評論》(TouristReview)和《可持續旅游雜志》(JournalofSustainableTourism)等都發表了大量的有關旅游開發和規劃方面的研究論文。另外世界旅游組織(WTO)出版了旅游規劃方面的多項出版物如《國家和區域旅游總體規劃的建立與實施方法》等,顯示出了世界旅游組織對規劃指導性和操作性的重視。80年代末隨著娛樂休閑度假旅游呈上升勢態,對休閑、娛樂和度假規劃的研究受到重視。其中Clare.A.Gunn的《度假景觀:旅游區設計》[17]是比較成熟的度假地設計指導手冊。
1.4深入發展階段
90年代初,美國著名旅游規劃學家EdwardInskeep為旅游規劃的標準程序框架建立作出了巨大貢獻。其兩本代表作《旅游規劃:一種集成的和可持續的方法》[17]和《國家和地區旅游規劃》[19],是面向旅游規劃師操作的理論和技術指導著作。同期世界旅游組織也出版了《可持續旅游開發:地方規劃師指南》[20]及《旅游度假區的綜合模式》[21]等。這些著作的出現使旅游規劃內容、方法和程序日漸成熟。
這一時期,不僅對旅游規劃操作本身的重視和研究外,還對規劃實施監控和管理給予了很大的重視。這在Inskeep的著作中已體現出。另外,由J.G.Nelson,R.Butler,G.Wall主編的論文集《旅游和可持續發展:監控、規劃、管理》[22]著重于旅游規劃貫徹和實施過程方面的研究。亞太旅游協會(PATA)高級副總裁RogerGriffin先生提出了“創造市場營銷與旅游規劃的統一”[23],這一觀點是在辯證理解旅游規劃與市場營銷關系的基礎提出來的。這反映了90年代旅游規劃對市場要素的重視。
澳大利亞學者RorsK.Dowling,提出“從環境適應性來探討旅游發展規劃”[23],從而把環境規劃和旅游規劃融為一體,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思想。其規劃框架和Mill、MorrisonGunn等提出的區域旅游規劃框架相似,但在環境傾向性方面是有區別的。RorsK.Dowling[24]的旅游規劃框架就其實質是一種生態旅游規劃框架。1995年4月27日~28日,在西班牙加那利群島蘭沙羅特島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環境計劃署和世界旅游組織共同召開了由75個國家和地區600余名代
表出席的“可持續旅游發展世界會議”,會議通過了《可持續旅游發展》和《可持續旅游發展行動計劃》,確立了可持續發展的思想方法在旅游資源保護、開發和規劃中的地位,并明確規定了旅游規劃中要執行的行動。
DouglasPearce,1995在《旅游新的變化:人、地、過程》[25]中提出了一個“動態、多尺度、集成的旅游規劃方法”。這是對以前綜合和動態方法的總結和提高,應該說是提出了一個規劃體系結構。
90年代初由HubertN.VanLier主編的《游憩和旅游規劃的新挑戰》[26]是對數個國家有關游憩產品規劃的總結及趨勢的預測。
2國外旅游規劃的主要思想方法
2.1綜合法
目前國內基本上都把IntegratedApproach翻譯為綜合方法,實際上翻譯集成方法更為貼切些。Gravel,1979[2]認為最初專注于客源市場或某些資源的規劃,很少廣泛考慮,人們稱這種規劃方法為“運營研究”,直到60年代這種方法沒有什么實質性的變化。50年代,在計算手段上有較大的變革,人們采用了計算機技術可以處理和分析更多的計量經濟數據,這只不過是計算的手段和技術發生了革新,而規劃本身并沒有任何變化。在60年代初,盡管大而復雜系統的管理技術方法和新的商業應用技術被采用,但規劃方法仍沒有大的進步。因而,60年代以前的方法都是一種非綜合方法(非集成Non-integratedApproach)。直至1965年,Labean在“LaConsommationtouristiqnebelge:sonevolutionpasseetfuture”的戰略規劃中首次同時采用了直接和間接的方法手段,利用了二者的互補性,并廣泛考慮了區域和環境的背景,因而這種方法相對以前而言,體現出了綜合集成的方法思想。
2.2系統規劃法
系統規劃法的雛形是綜合動態法。最早是Baud-Bovy提出。其總體規劃(MasterPlan)[27]開始反映了這種思想方法。同時他還指出這種規劃的過程是一個周期性的重復過程。每隔一定的時間要重做一次規劃,這個間隔一般為5年,而每一次的規劃稱之為總體規劃。總體規劃有四個步驟:確定目的、目標;收集和分析市場與資源數據;制定策略;決策。
系統規劃方法引進了系統論和控制論的方法,把它用于旅游規劃中,通過制定旅游規劃及其實施來控制旅游系統。BrainMcLoughlin、GeorgeChadwick和AlanWilson三人是英國系統規劃的主要創始人。“McLoughlin描述的規劃過程最簡單:規劃過程呈直線關系發展,然后通過一個網絡不斷重復。在作出編制規劃和建立一個特定系統的基本決定以后,規劃師要列出廣泛的目標(goals);并根據這些目標確定一些較具體的任務(Objectives),他借助于系統的模型來求得他將采取若干可能的行動方向(Courseofaction),隨后根據這些任務和可能的財力來評價各個比較方案,最后采取行動來實施最優方案。”[28]其實,以上主要是指一個動態規劃過程,確切地講是一個動態控制過程,且McLoughlin描述的只是一個簡單的線性動態控制過程,但在系統性上研究很不夠。總體規劃(MasterPlan)后,又提出了戶外休閑產品分析序列規劃法(PASOLP即Product''''sAnalysisSequenceforOutdoorLeisurePlanning)[5],并用PASOLP法進一步制定出一個非線性、動態規劃過程即他們所說的系統規劃法。其系統規劃法是由四個部分構成,即:開發計劃;監控系統;反饋和校正系統;重新規劃過程。這一系統規劃思想另一個特色是由一個很強的產品分析的主線貫穿規劃之中。
系統規劃法注重于政策的制定和選擇,以及社會經濟影響分析(主要是成本效益研究),而把具體規劃不作為主要部分,并且對旅游系統本身的復雜性分析也不夠。Mill&Morrison(1985)[29]和Gunn(1988)[8]對旅游系統本身的功能和系統的復雜性做了進一步的研究和揭示。Gunn和Mill及Morrison把旅游系統分為需求和供給兩個功能部分:旅游者(即那些有興趣和出游能力的人們)為需求方,而供給方由不同的運輸方式、吸引物、提供服務和娛樂的設施、旅游信息和促銷等構成。
Gunn還認為特別影響旅游系統功能的要素有:自然資源、文化資源、工商企業家、金融資本、勞力、完全性、社區、政府政策和組織(或領導)。Mill和Morrison還進一步指出了系統的四個部分及其之間關系。其四個部分為:客源市場(旅游者);旅行(交通運輸);旅游目的地(吸引物、娛樂設施和服務);營銷(信息和促銷)。這些工作是對鮑氏方法的進一步補充和完善。
2.3社區法
主要倡導者為PeterE.Murphy(1983)[1],他在《旅游:一個社區方法》一書中較為詳細地闡述了旅游業對社區的影響及社區對旅游的響應,及如何從社區角度去開發和規劃旅游。他把旅游看作一個社區產業,作為旅游目的地的當地社區是一個生態社區。他構筑了一個社區生態模型社區的自然和文化旅游資源相當于一個生態系統中的植物生命,它構成食物鏈的基礎,過分地索取會導致植物的減少和自然退化。當地居民被看作是生態系統中的動物,他們作為社區吸引物總體中的一部分,既要過日常生活又要作為社區展示的一部分。旅游業類似于生態系統中的捕獵食者,而游客則是獵物。旅游業的收益來自游客,游客關心的是旅游吸引物(自然和文化旅游資源及娛樂設施)和服務,這是“消費”的對象。這樣吸引物和服務、游客、旅游業和當地居民便構成了一個有一定功能關系(生物鏈)的生態系統中的主要成份。它們的比例是否協調,關系到系統的健康和穩定。按照這種思維方法去規劃和組織旅游業便是社區法。
Murphy在運用生態社區方法時,引入了系統理論的分析方法,因為生態系統是一個系統。在作系統分析時,著重考慮四個基本部分:
(1)人們的活動,發生在特定的時空條件下有規律的行為模式;
(2)交通(交流),如媒體、信息領域和運輸三類;
(3)空間、活動和交通發生的空間;
(4)時間因子。
要控制一個動態系統,必須知道它的不同發展階段的產出。把系統方法用到旅游規劃中有兩個突出的優點:第一,彈性能用于不同水平級;第二,連續監測的概念把規劃和管理合成在一起。
社區法非常強調社區參與規劃和決策制定過程。當地居民的參與使規劃中能反映當地居民的想法和對旅游的態度,以便規劃實施后,減少居民對旅游的反感情緒和沖突。
2.4門檻分析法
門檻分析(thresholdAnalysis)方法是由波蘭的區域和城市規劃專家B.馬列士于1963年在其著作《城市建設經濟》正式提出。該方法最初應用形式是城市發展門檻分析,是綜合評價城市發展可能的綜合規劃方法。1968年,B.馬列士在南斯拉夫南亞德里亞地區的規劃中首次將門檻分析方法直接應用于旅游開發。他從門檻分析的角度把資源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容量隨需求的增加成比例漸增;另一類是容量只能跳躍式地增加并產生凍結資產現象。同時他把旅游業中資源按功能特征分為三種:
⑴旅游勝地吸引物,指風景、海濱、登山和劃船條件、歷史文化遺跡等。
⑵旅游服務設施,指住宿、露營條件、餐館、交通、給排水等。
⑶旅游就業勞動力,指服務于旅游業的勞動力。
馬列士認為以上三種旅游資源中住宿條件(旅館、汽車旅館、露營地、私人住房等)可隨需求的增加,容量逐漸增大,屬于第一類型;而給水條件屬于第二類型。因為給水量在不超過現有水資源限制條件下可漸增,但增到一定限度后需要大量投資開辟新的水源。這個一定限度便是供水量發展的門檻。在跨越門檻的建設后如不在繼續增容利用,便會產生剩余容量,導致資產的凍結,大大降低方案的經濟效益。
當今門檻分析方法已不局限于具體設施項目分析,而已它應用到整個旅游地的開發規模上。“旅游門檻人口”[30]的提出便是由單項目門檻分析推廣到旅游地接待規模與效益的分析之中,以便決定其開發規模。
2.5可持續發展思想
可持續發展思想就是在旅游規劃制定過程之中,自始至終地貫徹可持續發展思想。嚴格地講它是一種思想方法而不是一個具體的操作方法。1990年,在加拿大召開的Globe’90國際大會上構筑了旅游可持續發展基本理論的基本框架。這次大會促進了全球范圍內倡導旅游可持續發展的新潮流。EdwardInskeep在他的《旅游規劃:一個綜合和可持續發展方法》中提出的環境和可持續發展方法[18],認為旅游規劃、開發、管理的目的是讓其自然和文化資源不枯竭,不退化,并維護成一種可靠的資源,作為將來永遠不斷利用的基礎。
“可持續旅游發展的實質,就是要求旅游與自然、文化和人類生存環境成為一個整體,自然、文化和人類生存環境之間的平衡關系使許多旅游目的地各具特色,特別是在那些小島嶼和環境敏感地區,旅游發展不能破壞這種脆弱的平衡關系。”
“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是在全世界范圍內實現經濟發展目標和社會發展目標相結合。”《行動計劃》指出,“以可持續發展為原則,通過以下幾個方面制定旅游發展規劃:
(1)提倡總體規劃。
(2)制定政策,加強旅游與其他重要經濟部門的相互配合。
(3)制定長期資金計劃,盡可能地與總體發展目標保持一致。
(4)尋找激勵因素,組織促銷活動。
(5)制定監督、評價工作計劃與實施過程的方法。
《》和《行動計劃》均明確了旅游開發與規劃應以可持續發展思想為主導思想。
1997年6月,世界地理理事會、地球理事聯合會根據聯合國《21世紀議程》聯合制定了《關于旅游業的21世紀議程》。該《議程》亦把“可持續旅游業發展的規劃”作為其行動框架中一個重要的優先領域。
關鍵詞:公用企業壟斷法律規制實施障礙法律措施
一、我國公用企業壟斷法律規制的實施障礙
中國公用企業壟斷的法律規制已經啟動,然而,實施成效卻不盡如人意,這主要是因為存在如下幾方面的反壟斷法律實施的障礙:
(一)公用企業壟斷法律規制的制度基礎不完善
反壟斷必須有良好的制度基礎,包括法律和政策。首先,市場經濟國家在反壟斷時,都有與時俱進的反壟斷法律制度作為行為依據。如前所述,我國至今尚未出臺《反壟斷法》,其他專門性立法也很不成氣候,可謂無法可依。反壟斷依然停留在政府官員和學者的不見得有價值的“價值理念”中,難以制度化。若非有《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兩個未中壟斷要害的條款,中國的公用企業反壟斷法律規制根本無從談起。其次,在對公用企業壟斷性環節實施反壟斷控制,建立管制制度(如市場準入、價格確定以及普遍服務等)時,還必須在競爭性環節充分引入競爭。在反壟斷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管制制度還具有過渡性質的反壟斷功能,如網絡間的互聯互通。但按照現代管制制度的最基本的獨立性原則,我國的公用企業改革一直沒有對管制制度的建設給予足夠的重視,管制的功能往往與政府的宏觀調控、國企產權管理的功能混雜一體。如獨立性、專業化的管制機構至今沒有落實,管制體系的不健全,可能造成引入競爭后的市場秩序的混亂。
(二)缺乏充分的反壟斷預警系統
在反壟斷的法律規制中,應當有發達的信息系統提供充分的信息,幫助立法者和執法者理智決策。這樣的信息系統是由相關利益群體的意見構成的。決策層及其決策支持系統在制定和執行公用企業競爭政策時,應當積極主動地聽取諸如消費者、企業、其他相關行業甚至專家學者的聲音。但是,我國的實際情況卻是,政府部門或剛愎自用,或另有他謀,總是不愿意廣開言路,決策程序過于封閉,難免出現決策錯誤,或將好事辦成了壞事,或讓少數人得利而大多數人受到損害。
(三)市民社會發育不良,消費者運動發展不充分
市民社會是指一種享有獨立人格和自由平等權利的個人之間的交往關系與整合形態,是與市場經濟和民主生活相聯系的、獨立于政治國家的民間自治領域。相對于政治國家,市民社會具有人格獨立性、民間自治性、契約普泛性。市民社會是一個具有自組織能力的巨大系統,它自身可以從內部建立起必要的秩序,而不必仰仗國家運用強制性力量從外部去建立。其成員都是獨立的個體,具有獨立人格和自立意識、不存在人身依附(包括行政性依附),彼此間的行為以契約方式規范出來。[2]這種社會秩序體系和自主意識能夠形成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抑制不正常的行政權力和經濟力量對社會整體秩序和個體權利的侵害。改革開放20年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一直在朝著產權的多元化(社會化)和經濟運作的市場化方向邁進,其直接的結果就是促進了一個具有相對自主性的市民社會的形成,市場主體的現代意識和民間社會組織化程度都有所增強。但是,在以市場失靈為前提的自然壟斷面前,圍繞著“市場”發展起來的市民社會以及由此產生的市民權利意識只得畏步不前。況且,中國的消費者向來飽受“順民”情結的熏陶,面對強大的壟斷企業和其所依附的行政力量,哪里還能意識到自己正出于壟斷剝削之下,哪里還能想起為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戰呢?
消費者運動是消費者自發或有組織地進行的旨在保護自身權益,改善自身地位的社會運動。消費者運動發端于十九世紀90年代的美國,并于二十世紀中期在全世界范圍內蓬勃發展起來。轟轟烈烈的消費者運動迅速推動了現代消費者保護立法的進程,也震懾了濫用市場支配力量盤剝消費者利益的壟斷經營者。[1]我國消費者組織于二十世紀80年代開始出現,目前,消費者運動已經作為一種時代浪潮蓬勃興起。但是,我國消費者運動起步較晚,消費者的素質普遍較低,各級消費者組織的維權活動經驗不足,并未充分發揮其作為消費者權益代言人的作用,也還沒有顯示出對于壟斷經濟力量的威懾力。
二、法律對策
(一)法律規制的原則
其一,壟斷經營與自由競爭并舉
對于公用企業的壟斷經營,并不是完全消除,而是重新界定。要做好對公用企業不同環節的區分,把自然壟斷性業務從其他業務中分離出去,政府繼續對其進行管制。為了照顧特定行業發展規模經濟和平衡地區經濟發展差異的需要,法律應當允許甚至要求政府出臺一定的地方政策進行市場準入限制,并出臺《反壟斷法》等競爭法來規范公用企業的市場行為,防止其濫用優勢地位,必要時可以授權一定機構對過于龐大的公用企業進行縱向或橫向分割。而且,由于不同行業的自然壟斷程度有所差異,運用一般規則進行一般控制也是不明智的,應當針對不同行業不同的壟斷方式和程度,進行不同的法律調整。但是,為了防止壟斷經者濫用壟斷經營權,可以嘗試對壟斷業務的經營權之授予采取特許權形式,并且應當通過市場化的競爭方式來授予特許權,即通過招標方式進行概括競爭,擇優選擇條件最好的企業來負責經。在特許權經營期間,主管部門負責全面考察,已經發現特許經營者由嚴重違規即可解除特許權在特許權經營期限屆滿后,再度進行招標,重新選定經營者;而對于競爭性業務,應保障甚至促使多家企業進入企業,積極參與市場競爭。同時依法規范企業市場行為,進行反不正當競爭、防止壟斷、依法征稅等管理足矣。經營活動完全由企業根據市場行情和國家政策自行安排。根據不同業務的性質和特點,區分實行不同的規制或放松規制的政策,就能在公用企業行業較充分地發揮競爭機制的作用,同時兼顧規模經濟效益,實現競爭活力與規模經濟兼容的有效競爭,提高行業經營效率。
其實,區分強自然壟斷環節、弱自然壟斷環節和競爭性環節,對公用企業進行垂直分割的改革已在我國推行,但是實施力度稍嫌欠缺。2000年9月25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把電信業分為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前者是指提供公眾網絡基礎設施、公共數據傳送和基本話音通信服務的業務,后者是指利用公共網絡基礎設施提供電信與信息服務的業務。電力行業的“廠網分離、競價上網”的試點工作正在醞釀之中。對于依賴管道或網絡提供服務的其他行業,如天然氣供應,雖然有學者提出區分壟斷環節和競爭環節,輸配管網從供方分離的建議,但尚未付諸實踐。
其二,行業立法與專門立法并舉
一方面,針對公用企業各領域的特征,通過制定電信法、公路法、修改完善電力法、鐵路法、民航法等行業法規,明確政府監管機構的職能,對市場準入條件、定價、服務質量等作出法律規定,以規范市場秩序,保障公平競爭。不恰當的壟斷及地方保護主義當然要打破,但是對于屬于市場失靈,需要政府干預的領域,還是要保留壟斷。這樣有利于針對各行業的特點有重點地制定措施,以立法形式明確公用企業與相應公共部門之間的關系,真正實現政企分開,有利于確定相應的行業目標,規范政府及其公共部門對公用企業市場行為的管理行為。另一方面,制定《公用企業法》之類的專門性法律,確立公用企業范圍、運作機制、監督程序、定價程序等事項。
其三,反壟斷執法與行業監管并舉
對公用企業壟斷進行法律規制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反壟斷執法機構建立和工作的狀況。然而,公用企業行業不同于一般的競爭性產業,僅僅依靠反壟斷機構無法解決這些領域的競爭問題,還需要強有力的行業行政監管。行政監管與法律監督兩種獨立的力量共同介入相同的市場領域和企業經營活動,必然會引起管轄權沖突,甚至會出現兩個機構對同一個市場行為得出性質相反結論的情況,使經營者的決策面臨諸多不確定性。為此,從制度安排上避免或者減少沖突,協調好反壟斷執法機構與行業監管機構之間的權力配置和行使關系,降低經營風險和社會成本,是公用企業法律規制的重要原則。
反壟斷執法機構與監管機構之間的權力配置可以有不同的模式或者組合,它們各有長處和不足。采用何種模式或者組合來配置兩者的權力并保證其效果的發揮,各國實際上并沒有一般的處理原則或方式,往往是因個案而異。在許多情況下,常常是不同的領域或者不同的問題需要適用不同的權力配置結構,構筑多樣化的權力配置格局,充分發揮整個制度資源的作用。檢討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無論是行政監管和反壟斷執法各自的制度建設,還是兩者相互關系的處理,都與現代監管理念的要求相距甚遠。一方面,從目前監管機構的設置情況看,計劃經濟體制下部門分割的痕跡依然明顯,監管職能被分散在多個政府機構,協調難度大、監管成本高、監管效率低。監管權力的配置、執法程序、管制手段等方面均未以重建市場結構、規范市場行為為出發點和目標,準入管制、財務狀況監管、安全監管、爭議處理、收費管理等各項制度也不健全。另一方面,反壟斷執法機構更是千呼萬喚不出來,反壟斷的執法權沒有一個機關可以理直氣壯地行使。負責反壟斷法起草的國家經貿委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都有作為備選機關的理由,而國家計委價格法實施者的身份也使其成為候選人之一。但實際上,目前行使反壟斷職能最多的可能要數計劃管理部門,它比工商部門的反壟斷職能更為充實。工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的執法多數并不是典型的反壟斷問題。這就結果造成了政府機關間的角色錯位,無法形成反壟斷的制度結構,也不可能形成自由競爭的市場秩序,各種形式的阻礙競爭行為大量存在。因而,在配置監管機構的權力與反壟斷機構的權力時,必須用法律求得監管和反壟斷的平衡,不能偏廢任何一種權力的作用。
(二)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在我國,出于行政部門維護公有制經濟權威的權力慣性,規范公用企業的立法機構繁多、重疊,從人大到主管部門,甚至某些公用企業自身也制定所謂的行業規范。電信、民航、電力,幾個壟斷行業的改革方案都公布了,這三個行業的改革最初都是由行業主管部門主導的,但最后主導權都轉到了綜合性部委手中,主要是國家計委,當然國務院體改辦也起了重要作用,那么,改革主導權易位的含義是什么呢?這些壟斷企業過去都是由行業部門直接管理的,長期以來形成了政企同盟,有固化既得利益的內在沖動,繼續由行業主管部門來主持改革,政企不分的慣性會促使他們出臺有利于壟斷企業的政策。因而,就公用企業發展的整體性而言,真正確立其發展規劃規范其運營狀況的只能是人大或其授權的國務院制定的法律,相關主管部門可以在執行法律的過程中為了行事的方便自行頒布在本區域或領域有效的辦法、命令等,但不能違背法律規定的原則和意圖。這樣才能保證立法的獨立性和完整性,削弱部門立法帶來的壟斷色彩。這樣,對公用企業壟斷進行法律規制的法律法規體系就應當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以反壟斷法為核心,包括價格法等在內的競爭立法;規范各公用企業行業競爭活動的行業立法;各主管部門頒布的規章。
(三)法律規制制度的重建
其一、規制的重點在于禁止壟斷地位的濫用而非禁止壟斷地位本身
由于缺乏市場自由競爭過程,我國普遍存在規模不經濟的現象,并沒有多少由于企業積累、集聚、集中而形成的真正意義上的大企業。公用企業的壟斷也并非由于經濟規模過大所致,真正的原因在于不少公用企業在行政力量的庇護和縱容下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因而,對我國公用企業進行反壟斷法律規制更重要的是規范壟斷企業的行為,而不是過分挑剔產業的市場集中度。根據實踐中存在的公用企業濫用壟斷地位行為的表現形式,法律規制的具體制度一般應當包括:(1)禁止交叉補貼。禁止在壟斷環節占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利用其壟斷地位進行反競爭的活動,以彌補其在競爭性環節的利潤損失。(2)禁止拒絕交易。應當基于公用企業在提供社會公共產品或服務上的特殊性對公用企業的契約自由進行限制。公用企業無法定理由不得拒絕為特定的消費者提品或服務。(3)禁止強迫交易或搭售。我國1993年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和第七條對強迫交易和搭售行為進行了禁止性規定。此后不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了《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在第四條列舉的公用企業的反競爭行為中,也提到了這一行為。鑒于強迫交易或搭售行為在我國公用企業中存在的普遍性及其對消費者和市場競爭的危害,在立法中強化對其的禁止意義十分重大。(4)禁止歧視或區別對待。法律應明確規定,壟斷企業不僅要承擔向其他經營者開放管網的義務,還必須保證以同一條件開放管網,不得歧視。壟斷環節和競爭性環節分開之后,新的競爭者要在非壟斷環節進行有效運營,必須依賴原壟斷企業所控制的管網,壟斷企業向競爭企業收取的費用、要求的入網條件和提供的服務直接關系到后者的經濟效益甚至生死存亡。要真正做到“廠網分離、競價上網”,除了切斷壟斷企業與競爭性行業經營者的利益聯系外,禁止歧視和區別待遇,是改善市場競爭環境的必然之舉。
其二、政企分開
我國的公用企業的政企關系經過一系列改革,目前仍然存在四種形態:一是有政無企,政府既是政權機關,又是所有者、經營者和管理者;二是政企合一,兩塊牌子,一套人馬;三是有企無政企業同時行使政府職能;四是政企分離,但仍有千絲萬縷的聯系。要削弱或者消除行政力量支持下的不合理壟斷經營,就必須在各種情況下努力實現政企分開的目標。對于第一種情況,要先建立公司,把國有資產管理權和經營權交給公司;對于第二種情況,要把人員分開,政府和企業,兩塊牌子,兩套人馬;對于第三種情況,要把政府職能還給政府,企業只履行企業職能;第四種情況比較理想,但隔斷那種千絲萬縷的聯系需要一個過程。一方面要在產權、人事權等方面割斷壟斷企業與政府之間的紐帶,取消政府對所屬企業的各種虧損補貼,確立政府與企業之間的供需合同關系。政府進一步轉變職能,加快審批制度改革,大幅度減少行政性審批,規范審批行為,廢除阻礙統一市場形成的規定,集中精力搞好宏觀調控和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并通過出資人代表對國家出資興辦和擁有股份的企業行使所有制職能,不再直接干預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另一方面,要將獨立的財產權交由企業自己來行使,使其成為真正的企業法人,以平等的市場主體的身份參與市場競爭,在各項民事活動中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其三、產權和投資多元化
從產權制度上看,在我國,公用企業的壟斷有兩種情況:一是政府部門獨家經營,別無分號;二是國家獨資經營,不許其他資本進入。我們現在的改革主要是通過拆分打破第一種形式的壟斷,但拆分后的企業仍然都是國有。打破第二種形式的壟斷,允許非國有資本進入,在我國東部沿海已經出現,如私人投資修建機場,外資進入通信設備制造業,合資組建航空公司等,但這只是個別地區的嘗試,還存在準入政策和思想觀念上的障礙。其實,國家行政力量退出公用企業經營固然重要,國有資本退出公用企業壟斷更具有深遠的意義。這樣可以帶動更多的非國有資本參與公共設施的建設,通過多元的產權制度引入競爭,建立完善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增強企業活力。我國加入WTO后,吸引外資進入這些領域,將給我國公用企業的改革和發展帶來更大的挑戰和動力。在壟斷行業和環節要“重新洗牌、重新摸牌”,形成分散化的產權結構。[3]在這方面,財產組織形式可以是多樣化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少數還可以是上市公司;就引進外資來講,可以是合資的,也可以是獨資的。其中,國有資本既可以是絕對控股,也可以是相對控股或參股,還可以是完全退出的。對自然壟斷很強、對國家安全特別重要的領域,不但可以而且是必須由國家獨資。
在改革產權制度的同時,必須改革投資體制。一是資金來源多元化,面前我國公用企業的資本構成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有國有資本、民間資本、港澳臺資本、外國資本和東部地區資本參與,要將這種多元化的資本來源引導到公用企業的各個領域。二是投資主體多元化,要徹底改變政府作為公用企業主要投資主體的狀況,由企業來投資,減少風險,提高效益。政府投資只能限制在特定的領域。
其四、改進公用企業的價格管制
(1)改進價格確定的方法。我國電力、煤氣等公用企業的價格確定主要采用“成本加合理利潤”法,如我國《電力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制定電價,應當合理補償成本,合理確定收益,依法計如稅金,堅持公平負擔,促進電力建設”,這種方法兼顧了企業的贏利性和消費者利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也存在著不足:首先,在利潤率一定的情況下,企業缺乏提高經濟效率的激勵。因為在獨家壟斷的市場格局下,企業成本即為該產品的社會成本,降低成本就意味著降低價格,因而企業難以產生降低經營成本的沖動,我國公用企業經營成本居高不下,在一定程度上與我國“成本加合理利潤”的定價制度不無關聯;其次,政府制定合理管制價格如果在不考慮非經濟因素的情況下,必須依賴于對企業經營信息的充分掌握,但由于這事關企業自身的經濟利益,出于對自身利益之維護,作為信息擁有者的企業向政府提供的價格信息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極不充分的信息顯示,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僅根據不完全信息制定的管制價格難免會損害消費者的正當權益。
(2)進一步發揮價格聽證會的作用。我國《價格法》規定,公用企業定價實行價格聽證制度。價格聽證是一種由消費者、生產廠商以及管制者共同商討公用企業產品定價的正式程序。公用企業生產成本和定價規則缺乏公開性,公眾無法了解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成本構成情況,價格聽證制度有利于保證管制價格的公正性,增加價格的透明度,提高公用企業定價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我國價格法雖然有這樣的規定,但由于內容簡略,且聽證會沒有價格的最終決定權,實際效果并不理想。實際上,嚴格的公共定價制度還包括:公用企業的成本核算應交由公眾討論、審議;參與價格聽證會的代表應包括各消費者組織代表、財政部門代表、行業協會代表、人民代表、政協委員、專家等,應建立代表審查與推選制度。
(四)構建現代行業監管制度與反壟斷執法平衡協調的機制
首先,改變政策部門和產業監管機構代行反壟斷執法權的現狀,盡快建立真正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我國部分行政部門在行使反不正當競爭權力的過程中也對一些濫用市場地位排斥競爭的做法進行處理,但實際上,它們所處理的這些反競爭的行為并不能等同于壟斷行為,這些部門的反不正當競爭職能不同于典型的反壟斷職能,它們甚至不能被看著具有反壟斷執法機構的雛形。有學者在分析現階段中國產業監管機構面臨的尷尬處境時指出,"在基礎設施產業不但未能形成有序的競爭,反而使行政性壟斷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使產業監管機構成為眾多批評的對象",產業監管機構已經失去了繼續單獨行使反壟斷執法權力的合法性與社會認同,必須對這種權力配置進行根本性的變革,發育專門的反壟斷機構與反壟斷機制。
其次,建立現代監管制度
(1)監管的目標定位。現代公用企業監管的目標應當是打破壟斷,引入競爭,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對壟斷行業的監管必須兼顧消費者、投資者及相關利益者的利益,監管的核心是要解決信息不對稱和市場失效。
(2)監管權的安排。總的來說,監管權應當包括市場準入、定價政策、競爭政策以及普遍服務政策四個方面。但是,鑒于公用企業不同行業或環節經濟特征的差異,對于不同的行業或環節應當實施不同的監管,如對壟斷性環節(如電網)在成本透明的基礎上加強價格監管,對競爭性環節(如上網電價)實行市場定價;加強對壟斷環節公平接入的監管(如電信網的互聯互通、電網的公平接入等);加強對公平競爭秩序的維護,防止市場壟斷、價格共謀、欺詐等行為。在我國現行的政治制度環境下,監管權的設置還涉及到監管機構與政府有關部委的職能劃分問題。獨立的監管機構對于監管權的集中性要求必然沖擊現有的行政權力體系。比如,目前,電力監管方面,市場準入和價格管制是電監會的重要職權,但這兩項權力都掌握在國家計委手中,“原先存在的管理機構和組織在這次改革中是否有獻身精神,能否將權力向新的體制下的電監會移交,這是我們應該關注的重點。”劉紀鵬說,電監會體制的定位和政府體制的交接是一個難點。[4]盡管我國的政府機構改革已經取得了一些成效,政府行政權力已經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分解和弱化,但我國加入WTO之后,新環境對政府職能的需求已經改變,政府職能轉變的工作更有待深入。國家計委的權力現在是越來越模糊,按規劃,它是一個超然的制定國民經濟發展計劃的綜合性部門,但是現在宏觀調控、微觀管理、投資、價格,它的職能越來越多。而這些職能行使的效果卻并不能令人滿意。比如,電力、電信的價格管制具有極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國家計委價格司目前的人員配置和和知識儲備不能完全適應這項工作的要求。但是,盡管電監會在這方面具有較多的優勢,完全剝離計委的價格管制權也是非常不現實的。比較合理的做法應當是在保留和完善計委對于價格的總體調控的前提下,賦予電監會根據國家的價格政策對電力行業的價格進行調整的權力。也就是說,政府政策部門確定定價機制后,由監管委員會負責實施。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正式的立法程序來確定。
(3)監管機構的設立和監管人員的選任。首先,監管機構既不能是政府機關,也不能是公共機構,而應是獨立的、集中的、法定的、專業化的監管組織。這個機構必須具有高度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就像德國聯邦卡特爾局、美國司法部反壟斷局一樣,享有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案件的管轄權和裁決權,其生效判決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其行使職權。如當事人不服,可以限期向人民法院。新成立的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對引入競爭后的電力行業進行監管,是這方面一個非常重大的制度突破,現在的監管委員會跟過去的電力部、能源部有很大區別。它采用證監會的模式,是一個直屬于國務院的事業單位,而不是管理電力行業的政府部門。突破編制的限制之后,建立一支技術、會計、統計、法律等各方面知識結構比較完善的隊伍就成為可能。其次,監管人員的選任上也應充分體現獨立性和超脫性。監管人員不宜大量從現有公用企業管理人員中遴選,而應公開招聘。此外,基于對我國行政權力濫用的法律文化傳統的考慮和順應當今世界各國經濟民主發展潮流的需要,應當在公用企業行業建立相應的自律性組織——行業公會,由其分擔部分行政經濟管理的職能,組織內部實行委員會制,采取多數決定原則,這樣既有利于管理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也便于決策的有效執行。
(4)監管方法的法制化和科學化。監管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和程序行使監管職責,更多地運用法律手段,充分發揮法律對其他手段的保障作用。提高監管手段的科學性和效率,節約監管成本。
(5)對監管者的監管。必須完善和加強對監管機構和監管人員的監督和規制,保證他們把消費者福利最大化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公正廉明,依法行事。
最后,用法律求得監管與反壟斷的平衡
在建立反壟斷機構與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機制上,對于不正當定價和瓜分市場協議之類的壟斷行為,應該由反壟斷機構處理;而對于發放許可,確立主導運營商應該收取的價格或者保證普遍服務等問題,應該由監管機構負責。同時,在監管機構與反壟斷機構之間還應該構筑多樣化的權力配置格局。在制定反壟斷法,設立專門的反壟斷機構的同時,必須對基礎設施產業的相關部門法律,如鐵路法、民航法、電信法和電力法等進行制定或者修改,明確產業監管機構在反壟斷執法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參考文獻:
[1]李昌麒、許明月主編:消費者保護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第14頁
[2]仁:市場經濟與市民社會——市場經濟發展對社會結構變遷的深層影響管窺中國民商法網2001年7月28日
新世紀的大門已經向我們敞開,未來幾年,中國證券市場將會有更多的新變化、新問題,券商的經營環境也將發生巨大的變化,因此,證券公司要想在證券市場上立穩腳跟并占據一席之地,就必須未雨綢繆、以高瞻遠矚的眼光來審視和預測未來一段時期我國證券市場即將發生的變化,判斷這些變化將對證券公司產生什么影響,提前作好準備以應對即將到來的變化。
但是,并非每個券商都具備高瞻遠矚、審時度勢的能力,競爭態勢的出現客觀上給券商準確預測和評估帶來了較大的難度,紛繁復雜的事物不斷涌現可能會擾亂視線和思路,就算能夠對今天出現的新事物了如指掌,也無法通過孤立的現象推斷明天的境況,券商很容易落入被動地接受新事物的境地。所以,必須透過這些紛繁事物的表面,挖掘出其內在的、貫穿其中的本質因素,從而從源頭上掌握了事物發生發展的真正精髓,把握其走向和脈絡,才能對未來發展動向和即將出現的新生事物有所準備,從而選擇適當的應對措施,變原先的被動接受為主動出擊,這樣才能在經營環境發生巨大變化時運籌帷幄、應對自如。因此,不是簡單地對未來即將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預測,而是應深入尋找表象背后的主線、挖掘出內在的運行規律才是主動應對挑戰的關鍵。
表象的形成可能受許多主線交叉控制,而行業發展所遵循的普遍規律是最重要的一條主線,各行業都將在這一普遍規律的作用下向前發展,只不過各個行業表現出來的特征略有不同而已,因此,研究行業規律是把握行業發展脈絡的根本和要害。雖然中國證券行業的發展僅經歷了較短的時間,但它同樣遵循普遍的行業發展規律,而在這一規律的作用下,到了一定的發展階段就會有相應的事物出現。認真研究和剖析我國證券行業的發展規律,就能站在一定的高度認識和辨別對券商經營環境構成影響的因素,把券商這一單個的個體放置到證券行業的大背景下面來研究,就會從行業的波動中把握券商的沉浮,從行業的規律中敏銳地感察生存環境的變化,從行業的發展趨勢中尋覓新的機會。
在經濟學的范疇里,行業一詞它是指由具有相互可替代性但同時又有差異性的產品的生產者所組成的群體。雖然它是一個比較松散的概念,但由于具有某種普遍的特征而被經濟學列為研究的對象。關于行業經濟特征的研究有助于我們了解一個行業的發展規律,并在此基礎上預測其發展前景。因此,要剖析證券行業就應該首先了解其特定的規律。
行業是介于宏觀和微觀之間的中觀階層,它的發展既要受到宏觀經濟因素的影響、同時微觀經濟因素也對其產生一定的作用力。一方面宏觀經濟因素在不同時期促進或抑制行業的發展,醞釀和催生出一個新的行業或者淘汰和消滅一個舊的行業;另一方面微觀經濟因素又賦予了各行各業不同的性質和特征。雖然各種復雜因素交織在一起,但這兩方面的合力作用的結果卻是使各個行業遵循基本的發展規律、按照特定的軌道運行。
從宏觀層面看,行業發展會受到兩方面因素的影響:
一是經濟周期的波動將使需求彈性大的行業呈現出相應的波動,經濟增長將推動行業向前發展,但對需求彈性不同的行業其作用力顯然不可能一樣,需求彈性大的行業宏觀經濟增長的推動效應大。相對于其他實體商品而言,虛擬的股票等有價證券商品的需求彈性較大,隨經濟周期波動的振幅也較大,在經濟上升時受到較大的推動作用并能提前表現出來。從中國"十五"規劃勾勒的宏偉藍圖可以看到,今后一段時期我國國民經濟將保持較快的增長速度,宏觀經濟因素將刺激投資者對有價證券的需求,也為證券行業的擴張和發展起到促進作用。因此,我們可以判斷在宏觀經濟因素的影響下,未來幾年的證券行業將維持一定的增長速度和較強的擴張潛力。這是我們在研究了宏觀經濟因素后得出的初步結論,也正是由于宏觀經濟為證券行業定了增長的基調,證券經營機構才能
在這樣一個有增長潛力的行業中尋覓到獲取利潤的機會,試想,如果宏觀經濟都不支持一個行業的增長,那么身處其中的企業怎樣尋找獲利機會呢?因此,行業增長的基調為券商提供了發展的良好機遇。
二是政府的宏觀調控使行業發展得到鼓勵或抑制,在市場經濟這只"看不見的手"的背后,政府通過"看得見的手"來進行宏觀調控,如扶持和鼓勵某些缺乏市場前景但有對國民經濟必不可缺的行業,以彌補市場經濟產生的缺陷,所以政府的行為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行業的發展。中國的證券行業本質上屬于帶有政府控制的壟斷性行業,券商的經營環境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政府控制的松緊程度,政府設定的"門檻"在未來不遠的時間內特別是我國加入WTO之后逐步降低將是必然的趨勢,券商的生存環境也因此受到較大的影響。
從微觀層面看,有許多因素決定著行業的興衰,主要因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競爭"成分"的多少,競爭者的多寡使行業性質發生巨大的變化,競爭者從無到有、從少到多的變化使行業形式從完全壟斷變成寡頭壟斷,再演變為壟斷競爭,直至完全競爭,反之亦然。各個行業的發展都受到競爭因素的影響,在競爭者由少到多、再由多到少的反復變化過程中,行業的性質也隨之發生變化,行業也在壟斷與競爭的抗衡中螺旋式地前進。
作為國民經濟的構成要素而必然受到政府的調控,中國的證券行業不可能出現完全競爭的格局,但在政府控制范圍內的競爭者數量的增減將自動而充分調節競爭和壟斷的形式的比例,使這個被政府控制的行業會出現一定程度的競爭格局。
隨著競爭者數量的增加,中國的證券行業必然經歷一次由少數券商寡頭壟斷到較多數量券商參與的壟斷競爭的轉變,然后,競爭激烈程度的上升將導致優勝劣汰機制發揮作用,參與競爭的券商數量又會由多變少,從而再次回到少數實力雄厚的券商壟斷的格局,但這絕非是從終點又回到起點的簡單重復,而是一種螺旋式的盤升。
1國內外高技術產業成功關鍵因素的調查
同傳統產業相比,高技術產業內部技術要素的集約化程度高,產業發展的特征深深烙著高技術產業的特征,主要表現為智力密集、范圍經濟、高風險、高投入和高收益等,這可以說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了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內在規律。為總結出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基本規律,我們分別對美國、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地的一些專家、學者和高技術產業界的人士進行面訪和問卷調查,讓他們分別結合該地區發展高技術產業的經驗,從問卷中列舉的與高技術產業發展相關的22個因素中選擇出認為最重要的5個。調查結果如下。
1.1美國高技術產業成功的關鍵因素調查結果
美國的調查對象主要是麻省理工大學、哈佛大學、斯坦福大學和加州大學等從事科技和創新管理的一些知名專家和教授,被調查人數為26人。調查結果中出現頻率較高和集中的因素有企業家(選此因素的人占調查總人數的52%)、創新文化(51%)、研究型大學(48%)、生活與工作環境(46%)、風險資本(40%)、人才的可流動性(38%)和中介機構(36%)。調查結果見圖1。
附圖
圖1美國高技術產業成功因素調查結果統計直方圖
1.2北京、上海和深圳三地高技術產業成功關鍵因素調查
考慮到高技術產業發展的不同階段,起作用的關鍵因素不同,所以在國內調研中分別就起步和成長階段的成功關鍵因素向各地官、產、學界的專家進行面訪和問卷調查。各地區被調查的人數在20~30人左右。調查結果經處理后見圖2(a),(b),(c)(處理方法同上,圖中百分比為選擇此項因素的專家占調查專家總人數的百分比)。
附圖
圖2高技術產業成功因素調查結果
(a)北京;(b)上海;(c)深圳
2基本規律總結
從國內外調查結果看,各地在發展高技術產業方面的成功因素具有很大的相同性和近似性。這些因素,基本上反應了高技術產業發展的一些內在規律,因此,我們可以根據這些因素,以及國內外的成功實踐,總結出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基本規律。主要有: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文化創新相統一的規律;分散經營與企業集群相結合的規律;起步階段的政府扶持與成長、成熟階段的市場選擇相統一的規律;風險資本市場相配套的規律。
2.1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文化創新相統一
2.1.1技術創新是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基礎高技術產業是建立在高技術基礎之上,技術的高低是相對的概念,今天的高技術在明天就可能成為普通技術。技術、知識要素的高密集是高技術產業的突出特點,當前國際上劃分高技術產業的一個通行標準就是R&D的投入強度或研發和技術人員占整個從業人員的比例。由此可見,技術創新是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基礎,是高技術上水平、經濟持續發展的基礎與核心。區域高技術產業的發展程度同當地技術創新的成果和技術的發展水平息息相關。據調查,深圳高技術產業持續、快速高質量地發展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在深圳,企業創辦的研發機構占深圳研發機構總數的93%左右,全市研發人員約有90%集中在企業,研發經費中的90%來自企業。2000年深圳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產值占全部高技術產業產品產值的50.22%。前面的國內外調查結果中,創新文化、研究型大學、產業技術的選擇等被認為是高技術產業成功的關鍵因素所暗含的正是強調以技術創新為基礎的創新活動在高技術產業發展中的重要性。技術創新為高技術產業的發展提供源源不斷的技術源。美國硅谷、臺灣新竹等地的高技術產業的發展無不是伴隨著大量的技術創新得以實現的。在技術創新中,方向的選擇極端重要,國內三地的調查中,專家都將產業技術的選擇作為高技術產業成功的一個關鍵因素之一。進入80年代后,美國硅谷的迅速崛起和128公路的逐漸衰落,一個根本性的原因就是產業技術的選擇不同。硅谷產業技術的基礎是半導體和PC機,而128公路的產業技術基礎是大型機。技術生命周期決定了產業的循環(如圖3),這一點對我國和各地發展高技術產業具有極強的借鑒意義。
附圖
圖3128公路與硅谷的產業技術基礎與產業發展示意圖
2.1.2制度創新是高技術產業長足發展的前提如果說技術創新解決的是生產力層次的問題,那么制度創新解決的就是生產關系層次的問題。高技術產業的發展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是科學、技術和商業的完美結合過程,是一種全新的商業和經濟發展與運作模式。這一模式的正常運轉是需要相應的制度予以保證,以解決高技術產業發展中諸如技術創新的動力機制、產業化的資金籌集、知識產權的保護等問題。這些制度是傳統產業發展下所不曾有的,這需要根據高技術產業發展中遇到的實際情況,不斷地進行制度設計和創新,為高技術產業提供發展空間。如美國風險投資公司的有限合伙制、二板市場,以色列的技術孵化器等都是制度創新成功的典范,這些制度的出臺,使得該地區和國家高技術產業的發展水平發生了質的飛躍。
從國內高技術產業發展較好地區的經驗來看,制度創新水平同當地的高技術產業的發展水平是相輔相成的。如上海和深圳的高技術產權交易所;深圳的高交會;北京的高新周,中關村風險投資公司的有限合伙制等制度形式都極大地刺激了當地高技術產業的發展。
高素質的人才是高技術產業發展一個必備要素,這在調查中都有所體現。在對人才的認識上,是專家意見較為集中的一個要素,并且這一要素貫穿于高技術產業發展的所有階段。在激烈的人才爭奪戰中,如果缺乏制度創新,沿用原來的人事制度,必定無法吸引和調動人才的積極性。如當前的知識產權入股、期權股權激勵等制度必定是高技術產業發展中常用的制度形式。
2.1.3文化創新是高技術產業發展的保證創新是高技術產業發展的主旋律,無論是技術創新還是制度創新,從根本上講都離不開觀念和文化創新,可以說文化和觀念創新是高技術產業發展的保證。在對國外專家學者的調查中,51%的學者認為,創新文化是美國高技術產業發展成功的一個主要因素。國內調查中,深圳和北京學者中有相當高比例學者認為一個健康的創新文化是當地高技術產業發展成功的一個重要經驗。高技術產業是一個高風險的領域,這就需要一個容忍失敗、鼓勵創新的文化氛圍。世界各地都在移植硅谷模式,但都不成功,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硅谷的創新文化沒法移植,硅谷鼓勵創新,容忍失敗的文化氛圍不是靠簡單的模仿能夠學得到的,這需要觀念上的根本革新,需要一定時間的蘊育。
2.2分散經營與企業集群相結合
2.2.1分散經營是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基本經營模式國內外的調查中,企業家的數量和質量被國內外專家一致認為(美國52%,北京60%)是高技術產業發展中的一個極為關鍵的因素。企業家意味著敢于冒險、勇于創新的開拓者,高技術產業正是由一大批執著、不畏艱險、具有遠見卓識的企業家所造就的。高技術產業中的企業主體是中小型企業。這些企業往往都是由一個創新思想開始的,知識資本是這些企業的主要資本。在高技術領域中,技術進步的速度極為迅速,這就需要這些企業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和對外部環境變化的敏銳性,善于捕和技術發展中的各種商業機會,而這一切只有靠分散經營才能獲得。硅谷同128公路的一個明顯不同就是硅谷是以中小型企業為主體構成的生態群落,而128公路邊上的企業規模相對較大,企業官僚習氣嚴重,作風過于保守,缺乏靈活性和對動蕩環境的適應性。由此也可看出,以中小型企業為主體是發展高技術產業的基本思路。而擁有大批高素質的企業家隊伍是分散經營的前提。
2.2.2企業集群是高技術產業發展的生態特性較傳統產業而言,高技術產業具有更明顯的集群特性,這主要是由高技術產業的知識密集、信息密集等特征決定的。建立在最新科技成果基礎之上的高技術企業,要生存和發展,需要有把握市場信息,持續研發和知識創造的能力。而大多數高技術企業,規模都比較小,無法在孤立狀態下準確地把握市場信息,也沒有力量單獨培養出高素質的知識員工和進行大范圍的基礎研發,這一矛盾促使高技術企業集群的產生。這是因為集群內企業地理上的彼鄰,一方面使得集群內企業信息收集成本的節約。集群內企業之間形成的協同效應和疊加效應使得集群具有敏銳和龐大的信息加工、解釋能力,企業間的正式抑或非正式的關系網絡又使得信息在集群內的傳遞低成本和高效。另一方面,集群具有很強的知識溢出效應,同單個處于孤立狀態的企業相比,集群內的高技術企業很容易找到自身發展所需的高素質熟練員工。集群內的企業分工與合作也大大提高了研發的效率和成功率。集群內企業間的模仿學習加速了技術創新成果在高技術企業中的應用。一項新的技術創新成果一旦在集群內某一企業中首次使用,這一成果會立即“傳染”給集群中的其他企業,從而促使整個集群整體水平的提高。
在當前國內的許多高新園區,我們可以看到高技術企業集群的現象,如基因群落、軟件園、通信城等,就是高技術企業集群的很好例證。
2.3政府扶持與完善市場機制相結合
現有的許多市場機制是應傳統產業發展而產生和形成的。高技術產業的發展具有許多與傳統產業不同的內在規律,如產權、融資等。按這些規律來發展高技術產業,是高技術產業健康快速發展的前提。在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初期,服務于傳統產業的市場機制,在短期內還不能提供高技術產業發展所需的生產關系。如果依靠市場機制的自然演化,高技術產業的發展速度勢必相當緩慢。另外,國家、地區間高技術產業發展的水平極為不平衡,全球化的國際競爭勢必會使高技術產業發展水平較為成熟的國家和地區對發展水平相對較低國家和地區發展的壓制。所以在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初期,政府扶持是完全必要的。從北京、上海和深圳的調查中可以看到,多數專家(北京35%,上海66%,深圳60%)都認為這些地區高技術產業成功的一個關鍵因素是起步階段政府的扶持。這一點在上海和深圳發展高技術產業中表現得尤為突出。政府扶持既可是財政和稅收的政策傾斜,也可以是資金的直接支持;既可是制度的規范完善,也可以是基礎設施的建設;既可是直接以經濟主體的身分參與高技術產業的發展活動,也可以是高技術產業發展所需環境的營造。從國外發展的成功經驗看,各國在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初期,政府都起到了重大作用。如美國在高技術產業發展初期成立的中小企業管理局(SmallBusinessAdministration),政府通過為中小企業投資公司(SmallBusinessInvestmentCompany)提供1:4配套低息貸款的形式,解決新成立的中小高科技風險企業的融資難問題。通過政府采購的方式,支持科技企業的發展。在國內,從北京、上海和深圳等高技術產業發展水平較高的地區看,在發展的起步階段,地方政府在高技術產業中都扮演了重要角色。如為解決起步階段民間風險資本的不足,三地政府部門都成立了政府背景性質的風險投資公司,直接進行風險項目的投資;為吸引投資和增強處于創業期和成長期的高技術企業的自身積累能力,三地的政府都實行了幅度較大的稅收優惠、減免和財政補貼政策,如深圳市政府1999年出臺的新22條等都體現了政府在發展高技術產業中的重要角色。
但高技術產業的發展,最終是一種經濟行為、市場行為。高技術產業的健康發展,要靠市場機制來組織和協調,不能長期依賴政府的扶持。因而,政府的扶持應同完善市場機制相結合。隨著高技術產業發展的逐步成熟,政府對高技術產業的扶持應逐步讓位于市場,在市場機制健全的環境下讓高技術企業在市場中優勝劣汰、生存、發展和消亡。從國內的調查結果看,在高技術產業發展的成長階段,政府扶持這一因素已讓位于其他因素。在北京和深圳的調查結果中,政府扶持這一起步階段處于前4位的關鍵因素在成長階段已不再在前5位關鍵因素之列,在上海,政府扶持這一起步階段處于第一位的關鍵因素(占調查專家人數的66%)在成長階段已退為第6位(占調查專家人數的35%)。高技術產業發展中,建立和完善適合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市場機制是政府的一項職能,政策供給職能逐步替代政府在高技術產業發展初期的扶持職能。由此可見,在高技術產業發展的不同階段,政府和市場在高技術產業發展中的作用,是動態變化的,初期政府的扶持作用較為重要,隨后逐漸讓位于市場。
2.險資本市場相配套的規律
一項高技術成果商業化,會面臨著技術風險、財務風險和市場風險。高技術產業投資風險大、投資周期長的特點決定了服務于傳統產業的投融資方式無法適應高技術產業發展的要求,需要一種基于新運作模式的資本市場來服務和推動高技術產業的發展。這種新的融資制度就是風險資本。風險投資給高技術風險企業提供的不僅是資金,更重要的是增值服務,這對新成立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可以說一個國家和地區風險投資業的發展程度直接決定著該國家和地區高技術產業的發展程度,風險投資是高技術產業的孵化器和助動器。從發達國家發展高技術產業的經驗看,風險資本市場的建設和完善在發展高技術產業中處于突出重要的地位。對國外26位專家的調查結果證明了這一點。26位專家對風險資本在發展高技術產業中的作用認識有較高的集中度。風險資本成為集中度位居第5的關鍵因素。正如前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所說的那樣,歐洲高技術產業發展大約滯后美國10年,主要在于歐洲風險資本市場的發展滯后于美國10年。我國國內高技術產業發展較好地區的經驗也恰好證明了這一點。國內三地的調查結果表明,無論是在高技術產業發展的起步階段還是成長階段,風險資本一直是高技術產業發展的關鍵因素之一。
風險資本市場的建設和完善是一個巨大的系統工程,涉及到風險投資中的融資、投資運作和資本退出等諸多環節。為此,要設計有利于風險資本市場發育和完善的市場機制,如風險投資公司的組織形式、風險資本的退出機制等。只有具有一個健康、完善的風險資本市場同高技術產業的發展相配套,高技術產業才能真正取得長足、快速和健康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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