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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創業投資管理 企業績效表現 影響
從目前情況分析,創業投資管理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解決企業的資金問題,然而創投機構的介入存在不利因素,并且對企業未來發展具有一定的影響。根據相關專家學者的觀點指出,創投機構在對企業實施管理的過程中,根據自身業績情況,將會對企業進行“拔苗助長”,讓其在資金沒有完全穩定的前提下就上市,這勢必會威脅到企業的長期利益,對其未來均衡發展是極為不利的,應當給予足夠的重視。
一、創業投資管理的意義及價值
從目前情況分析,創業投資在我國企業的發展還處于不成熟階段,并且在企業績效表現層面還缺乏有效的研究。從以往的研究可以看出,創業投資管理的意義及價值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創投支持企業上市時的時間、上市的規模并沒有表現出明顯的優勢,特別相較于非創投支持企業。在以上兩方面均小于后者,而對于前者來說,其在上市首日必須承擔相應的風險,這主要體現在首日的抑價成本。其次,在鎖定期內,以上兩者在以下兩個方面并沒有表現出明顯的差異,分別是經驗業績、市場表現,然而針對前者來說,解禁之后業績呈現出明顯下滑趨勢,情況明顯高于后者,并且股票投資并沒有獲得極高的收益。最后,企業抑價水平、績效下滑幅度,以上兩者c創投機構在創業從業年限方面呈明顯的負相關。除此之外,對于國有創投機構,其支持企業抑價水平,還有績效“變臉”幅度,在某種情況下低于非創投機構的企業。從上述研究結果可以看出,我國現階段創投機構在整體上呈現出不足,其中較為明顯的標志是急功近利傾向較為嚴重。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如何對創投行業進行有效管理是當前值得思考的問題,以及怎樣在鎖定期內對企業進行上市監管起到良好的指導作用。
二、理論分析和假設分析
針對創業投資體系來說,主要涉及的參與者有投資、創投機構、創業企業。創業投資資本,主要是從資金供應者(投資者)那里獲取,然后針對資金運作人員,基本上是指創投機構,經過創投結構篩選、決策,再將資金流向資金使用人員,也就是創業企業。從某種層面來說,創投機構起到的是中介作用,主要連接投資者、創業企業,其對企業投資者而言起到一定的指導作用。除此之外,還會起到提供管理知識經驗的作用,促進被投資企業發展,在創業資本價值實現增值之后,借助上述形式退出,最終回饋投資者收益。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創業投資運作模式的應用對投資企業而言能夠起到一定的資金完善作用,并且形成雙重委托關系,主要有投資者、創投機構,還有創投機構、創業企業。而對于投資者來說,其只是單純提供資金,對于創投機構投資運作及管理決策并沒有參與其中。資本所有權、經營權,兩者的分離造成了極其不好的影響,這主要表現在投資者、創投機構之間形成委托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逆向選擇,投資者、創投機構之間信息并不明確,從而導致投資者難以了解后者的真實情況;第二,道德風險,由于某些因素的影響,創投機構進行企業選擇時,并沒有考慮到投資人的利益,在某種層面上極易導致投資決策的失誤;第三,投資之后,創投機構在企業管理中也可能表現出不好的一面,如謀取私利、降低企業增值。
三、應對創投機構投資風險的具體措施
在上文提到的創投管理存在的弊端,需要采取相對有效的措施去解決,從而優化創投效果,繼而獲得更高的投資回報率,并且在某種程度上避免投資風險的出現。對于投資者而言,他們必須采取相應的管理制度,或是相應的獎勵措施,由此減少自身的損失,其中合伙基金制度是比較有利的措施。針對所有基金存續期而言,它們的期限基本上都在10年左右,在前3~5年的時間中,目的是為了尋找投資企業;在之后的幾年中,這些基金能夠促使企業成長及增值,當存續期滿時,必須進行清盤,然后將本金及贏利分給投資者。對于一個基金來說,在最初成立的幾年,就需要完成所有投資,創設機構為了更好地完善經營,就必須施以相應滾動式融資,也就是在3~5年之內,需要進行重新籌資,這在某種程度上造成了投資者與創投機構反復博弈的關系。之后的每次融資行為,在進行實際投資之前,投資者需要對創投機構進行整體的預估,包括管理水平、能力,他們需要對創投機構能力指標進行考核,這是對后續融資難易度進行掌控,尤其是起步階段,很多投資者對創投機構并不是非常了解,特別是對其質量的整體情況并不是很清楚,所以之前融資的表現對于創投結構來說是是否參與融資的重要依據。
創投機構在發展過程中“逐名”動機對其長遠發展是非常不利的因素,尤其針對被投資企業來說,極易產生負面的影響,這主要從短期績效和長期績效體現出來。抑價主要針對的是企業的新股發行,其相較于上市首日收盤價會低很多。很多國外學者對其進行過深入的研究,并且對多個國家的股票市場進行了整體分析,并且對其存在的想象給予多層解釋,其中較為明顯的標志是不對稱理論。針對投資企業來說,越早上市就越會出現不對稱問題,抑價水平也越高。抑價針對創投機構而言屬于成本,由于股價低估有著非常不利的影響,所以“逐名”動機對創投機構來說是非常重要的,是其愿意承擔成本的主要因素。
四、結語
創業投資管理對企業績效表現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如不完善創投管理,勢必會給被投資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影響其上市結果。本文中分析了創業投資管理對企業績效表現的具體影響,并對其風險因素進行評估,繼而提出有效的解決措施。
(作者單位為中國重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 賈寧,李丹.創業投資管理對企業績效表現的影響[J].南開管理評論,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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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韓瑾,黨興華,石琳.不同管理風格下創業投資參與程度對創業企業績效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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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風險投資;風險管理;創業者;治理結構
中圖分類號:F830.5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392(2008)07-0018-02
一、目前風險投資項目風險管理的現狀
(一)投資前風險規避不足
由于缺乏風險投資的操作經驗,中國的風險投資公司在投資項目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項目盡職調查階段對很多風險估計不足,對企業市場現狀調查、產品預測、競爭力分析和市場風險分析把握不準確,一般較少使用相關的定量分析方法,而且對估計到的風險處理和控制辦法并不得當,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在投資前對風險的規避不力。另外,由于經驗不足,在投資協議的擬定中,往往沒有充分考慮到控制投資風險的需要,存在諸多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對于“一票否決制”、“股權逐步釋放”等條款,有些早期的風險投資項目的投資協議中就沒有設置,結果造成投資后碰到此類問題,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甚至束手無策。
(二)信息不對稱現象嚴重
中國風險投資還面臨一個嚴重問題,就是風險投資方和風險企業存在著比較大的信息不對稱。按理論來說,由于風險投資在一定程度上,積極介入了風險企業的管理,使風險投資相比其他投資方式而言?熏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緩解信息不對稱現象。但由于中國特殊的環境,風險投資和風險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還是非常嚴重的。一個原因是由于中國公司普遍存在著治理結構的不完善,不僅缺乏完善的制度,更嚴重的是創業者對治理結構的意識普遍比較薄弱。例如很多創業人員認為自己是老板?熏不愿意向風險投資股東公布相關信息。因此,風險投資對投資項目的監管存在很大的障礙。此外,由于缺乏完善的信用體系,中國創業者、職業經理人的道德風險相對較高,加重了信息不對稱,影響了對投資風險的控制。
二、風險投資項目風險的分布特點
中國風險投資發展到現在,很多風險投資公司已經投資了很多項目,已經積累了一定的風險投資實踐經驗。在項目運作的實踐過程中,發現投資項目的風險存在著突出的共性問題。
(一)資金不足嚴重影響風險企業的生存和發展
目前中國的風險投資項目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是:風險企業資金不足,陷入財務危機。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個原因是與中國風險投資的投資方式有關。中國風險投資初期不太注重聯合投資,通常是一家風險投資公司投資一家企業。在投資時,風險投資比較重視進入價格和所占股份,對項目發展所需資金往往缺乏細致分析,造成投入資金不足,或者在項目發展過程中實際情況與預測發生較大偏離,使投入資金難以支持項目達到投資時所期望的經營目標。按照風險投資理論,風險投資應該是接力棒式的投資,但在目前中國,風險投資較少愿意接下其他投資者投資的企業,因此造成創業企業第二輪融資困難。這樣出現了很多風險投資公司所投項目缺資金,但該風險投資公司由于擔心繼續投入資金后,投資風險變大,因此不敢繼續投資。而其他投資公司又覺得你都不愿意增資,肯定是項目不好,所以也不愿意接手和投資于該類型的風險企業。使投資的風險投資公司既退不出去,又不敢追加投資,陷入兩難境地。
(二)產品結構單一造成風險企業市場適應能力差
中國很多高風險項目的產品結構及業務單一,市場適應能力差,當相關市場變化或者競爭激烈時,收入就受很大影響。還有一些項目由于產品定位超前,原來定位的市場成長緩慢,而企業沒有其他替代產品和收入來源,只能空等相關市場的發展,導致財務狀況惡化,形成風險。產品結構單一、企業缺乏長遠規劃能力是目前中國風險投資項目的主要風險之一。
(三)公司治理落后,管理能力低下
中國多數風險投資機構所投資的企業的內部治理結構不完善,制度不規范,造成經營管理效率低下,經營成本得不到控制,影響盈利。投資企業缺乏為股東創造價值的經營理念,致使投資企業常常對風險投資公司進行信息屏蔽,加大信息不對稱,也加大了風險投資的投資風險。
(四)財務風險影響盈利
風險企業財務方面的特征也有比較多的共性,其中一個重要特征是風險企業的應收帳款比例高,影響了企業的盈利。
三、提高風險管理的方式與應對策略
一是采取更嚴格的法律約束,在投資協議中增加對風險投資的特別保護條款。對于在投資前投資協議中相關約束條款缺乏的項目,在投資項目增資或者其他事件發生時,應當利用此契機,作為談判的條件,加入新的約束條件,以加強對投資項目的監控力度,防范和規避風險的發生。由于創業企業一般急需第二輪的融資?熏所以風險投資公司如果愿意給該項目繼續投資,在與創業者做增資談判時,由于在談判時處于有利地位,可以把加入的相關條款作為繼續投資的前提,從而加強投資協議中的監管條款的效力。
二是推進投資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的規范化。風險投資公司必須有意識地推動風險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的完善,培育風險企業對規范化管理的意識。要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營管理層的責權利,以制度的設立與完善制約投資者與經營者的行為。要用樹立現代企業管理理念,以先進的管理手段與管理方式,對企業進行規范管理。
三是以提供增值服務切入監管。根據中國創業者的文化習慣,中國風險投資方應該對投資企業的風險管理采用靈活的策略。要與被投資企業建立比較好的關系?熏多提供管理咨詢,幫助引進客戶、合作伙伴等增值服務。用服務來換取投資企業的配合,從而有利于對被投資企業信息的及時掌握,做好對其風險管理和監控。
四是對于資金不足的創業企業,或前景基本不看好的企業,應該時刻關注其財務狀況,對已經或即將支持不下去的企業,建議風險投資公司及時采取休眠、合并、清算等方式止損;對尚存在發展前景的企業,要密切關注其財務情況,防止創業者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在市場開拓方面為創業者提供有效的幫助,同時為其尋找技術、市場、資本方面的戰略合作伙伴;對于發展前景較好但缺乏資金的項目,應積極幫助聯系貸款擔保獲得銀行貸款,也可追加投資。
五是對于產品結構單一的企業,建議盡量拓展產品線,或者適當改變經營策略,開辟新的贏利點。對尚在產品開發階段的企業,應對其產品潛在市場進行深入了解,建議在其開發過程中,增加產品寬度和市場適應能力,并隨著市場變化適當調整產品方向和經營模式。
六是對于經營管理能力弱的企業,應加強與管理層的協調溝通,盡可能地輸出增值服務和管理,幫助企業的管理者改善經營管理,或推薦職業經理人直接參與管理,并督促被投資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幫助投資企業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
參考文獻:
[1]戴維•格拉德斯通, 《風險投資手冊》,上海人民出版社。
[2]中國創業風險投資研究所,《中國創業風險投資發展報告2006》,經濟管理出版社。
關鍵詞:中國;創業投資;合約激勵;監管體系
中圖分類號:F830.59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31-0095-02
一、國內外關于創業投資研究現狀總結
在國外,對創業資本家和創業者(企業)之間的合約研究,主要集中在階段性投資、控制權配置、證券設計及資本退出等方面。Sahlman(1990)發現:階段性投資是創業投資活動的重要特征之一;Admati等(1994)設計了一個帶有多階段決策的投資決策模型;Gompers(1999)的實證研究顯示:在充滿道德風險的高風險企業投資活動中,階段投資允許創業資本家收集信息、監控項目進展、退出期權。Wang susheng and Zhou(2004)考察了創業者面臨不完美市場,投資者面臨道德風險和不確定性環境下階段投資問題時發現:階段投資具有控制風險和減輕道德風險的作用。ChanY S等(1990)在委托框架下從理論上分析了創業資本家和創業者之間控制權安排的特點。Kaplan等(2003)在研究200例創業投資活動中,159例采用可轉換優先股,72例采用參與型可轉換優先股,16例采用可轉換優先股與普通股的合約安排;Hellmann(2000)為可轉換優先股在創業資本中的使用提供了一個新的解釋:可轉換證券最基本的特征是為購并提供不同的現金流權,從而為創業資本家配置現金流的需求與有效退出之間提供了最優平衡;Schmidt(2003)為創業資本家使用可轉換證券提供了一個現金流分配的解釋;Ozerturk(2001)在委托框架下,建立了一個不確定條件的創業投資模型。Berglof(1994)的研究結論是:企業情況好,給創業者控制權;企業情況壞;投資者收回控制權;Helmann(1998)研究了創業者在何種情況下可能愿意放棄對企業的控制權。
在對創業者的監管方面,不同的組織和監管機制對風險管理方法的選擇產生不同的影響,Toru Yoshikawa(2004)以日本創業投資公司為研究對象,建立了委托模型,研究認為:或有報酬可以成為一種有效的自我控制的激勵機制,與業績掛鉤的報酬和管理所有權都會導致選擇積極的監控方法來控制風險。Henry(2003)研究了施樂公司的35家衍生公司的組合結構發現:如果創業公司安排內部人員作為CEO將會表現出較差的財務業績,如果創業公司在董事會中創業資本家的比例較高,則表現較高的業績。
在國內,郭晨鳴(2009)對中國風險投資退出渠道進行了初步地分析;劉荷瓊(2009)對中國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中的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進行了探討;張新立(2008)應用博弈理論和理論部分地解決了風險投資者和風險投資家、風險投資家與風險企業家之間的合約機理;鄧谷亮(2007)對發展中國風險投資提出了一些自己看法;陳婷(2005)對中國風險投資存在的問題及對策進行了評述;李金龍(2006)對風險投資中控制權、私人利益、剩余以及現金流權利等進行了探討;趙洪江(2006)對新興技術創業融資與創業金融體系進行了初步研究;王建安(2004)對風險投資家的委托人職能:選項、簽約和監管進行了較深入的研究;談毅等(2003)對中國風險資本市場的行為團體及其特征進行了分析;胡海峰(2002)對創業資本投資過程中的契約安排進行了研究;劉澤亮(2002)應用實物期權對風險投資進行了初步的探討;安實等(2002)對風險企業控制權分配的博弈過程進行了分析;張東生(2000)對中國創業投資基金組織結構與立法模式進行了初步的探討。
二、對國內外創業投資研究方面的總結與述評
從以上總結可以看出,國外關于創業投資激勵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投資者與創業資本家的合約和創業資本家與創業者之間的合約研究,對某些具體問題的研究比較深入,如階段性投資和可轉換優先股的研究。由于美國創業投資發達,成功案例多,多為實證研究。但對創業投資激勵研究都集中在具體問題的層面,且是分別研究創業資本家和創業者的激勵,而缺乏把投資者、創業資本家和創業者聯系在一起,將創業資本家和創業者的激勵作為一個整體機制來進行研究。著名學者Sahlman對美國已有的合伙制創業基金用一般的理論分析了激勵問題,并作了描述解釋,但沒有使用更為確切的數理方法。國內對于關于創業資本家與創業者之間的合約,以及對創業者的監管方面的研究目前大多屬于定性描述,缺乏一定的深度、廣度和系統性。
因此,有必要在綜合國內外現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應用委托理論、博弈論方法等,構建符合中國國情的創業投資的報酬激勵合約模型及創業企業控制權的分配模型,在創業資本家與創業者之間的博弈中引入聲譽模型,建立創業資本家和創業者多階段投資的動態博弈模型;建立健全的創業監管體系,并將它們有機結合起來。
三、目前中國創業投資中要解決的問題
1.在激勵方面,需要從中國現行創業投資存在的問題開始,提出適合中國國情的創業投資激勵機制與監管思路。在報酬激勵設計研究方面,需要建立創業投資激勵機制的報酬激勵合約模型,從報酬激勵與風險承擔的角度分析創業資本家在不同組織形式下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在控制權機制的研究方面,需要建立創業企業控制權分配模型,將控制權與股權結構結合起來,如何來分析創業企業內部創業資本家和創業者之間控制權分配的問題,揭示最優的投資工具選擇,控制權時機與收回控制權的條件及補償等等。在信譽機制的研究方面,可在創業資本家與創業者之間的博弈中引入聲譽模型,比較公司制與有限合伙制基金,分析創業基金的信譽機制對創業資本家的激勵與約束,建立創業資本家和創業者多階段投資的動態博弈模型,分析信譽對創業資本家與創業者的激勵,并需要就創業投資的信譽機制如何發揮作用的條件與中國如何建立創業投資的信譽機制等問題進行深入探討。
清晰界定創投概念
在界定創投方面,《辦法》將創業投資界定為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主要通過轉讓股權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其中,創業企業包括處于種子期、起步期、擴張期、企業成熟前的過渡期和處于重建過程中的成長性企業,但主要是成長性的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
同時,為了能將創業投資企業與其他企業清晰地區別開來,《辦法》在投資運作環節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性條款:一是創業投資企業主要只能投資未上市企業的股權,其他資金只能存放銀行、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的證券,避免創業投資企業從事證券投資、期貨投資等業務。二是通過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只能以股權或準股權方式進行投資,促使其在投資決策時,只能選擇具有高成長性的創業企業進行投資。三是提出組合投資要求,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總資產的20%,這使創業投資企業必須將資金分散投資于多個企業,從而與投資控股公司區別開來。
凸顯九條特別保護措施
在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法律保護方面,《辦法》規定了創業投資企業的九條特別法律保護措施。這九個方面的特別法律保護是:
對投資者人數和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金額作出規定,為創業投資企業以私募方式募集資金提供法律依據;
規定以公司形式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委托管理顧問機構作為經理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為實行委托管理提供法律保護;
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實行承諾資本制度。若承諾實收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首期到位資本只需1000萬元,其余資本可在未來5年內補足;
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全額資產對外投資;
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股權和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準股權方式進行投資;
規定創業投資企業應當通過章程、委托管理協議等法律文件,事先約定管理運營費用或管理顧問費用的計提方式,為建立成本約束機制提供法律依據;
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從已實現投資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管理人員或管理顧問機構的業績報酬,為建立對管理人的業績激勵機制提供法律依據;
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事先設立有限的存續期,存續期一到即可清盤,從而有利于建立起對管理人的風險約束機制;
依據《貸款通則》中國家規定的除外條款,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債權融資方式增強投資能力。
多項規定扶持創投企業
為了扶持創業投資企業,《辦法》中還提出了三個方面的政策。一是積極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完善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退出機制,除適時推出創業板市場外,還要發展區域性產權交易市場;二是規定國家與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通過參股和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和發展;三是對創投企業進行稅收扶持。
同時,在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監管方面,采取備案管理的方式而不是行政許可的方式。《辦法》規定對希望申請政策扶持的創業投資企業實行事后備案管理。
一、引導基金的性質與宗旨
引導基金是由政府設立并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過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引導社會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引導基金本身不直接從事創業投資業務。
引導基金的宗旨是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放大效應,增加創業投資資本的供給,克服單純通過市場配置創業投資資本的市場失靈問題。特別是通過鼓勵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處于種子期、起步期等創業早期的企業,彌補一般創業投資企業主要投資于成長期、成熟期和重建企業的不足。
二、引導基金的設立與資金來源
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創業投資發展的需要和財力狀況設立引導基金。其設立程序為:由負責推進創業投資發展的有關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提出設立引導基金的可行性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設立。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和不斷完善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由財政部門和負責推進創業投資發展的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提出。
引導基金應以獨立事業法人的形式設立,由有關部門任命或派出人員組成的理事會行使決策管理職責,并對外行使引導基金的權益和承擔相應義務與責任。
引導基金的資金來源: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的財政性專項資金;引導基金的投資收益與擔保收益;閑置資金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所得的利息收益;個人、企業或社會機構無償捐贈的資金等。
三、引導基金的運作原則與方式
引導基金應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原則進行投資運作,扶持對象主要是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程序備案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各類創業投資企業。在扶持創業投資企業設立與發展的過程中,要創新管理模式,實現政府政策意圖和所扶持創業投資企業按市場原則運作的有效結合;要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決策、考核機制,有效防范風險,實現引導基金自身的可持續發展;引導基金不用于市場已經充分競爭的領域,不與市場爭利。
引導基金的運作方式:(一)參股。引導基金主要通過參股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創業投資企業。(二)融資擔保。根據信貸征信機構提供的信用報告,對歷史信用記錄良好的創業投資企業,可采取提供融資擔保方式,支持其通過債權融資增強投資能力。(三)跟進投資或其他方式。產業導向或區域導向較強的引導基金,可探索通過跟進投資或其他方式,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并引導其投資方向。其中,跟進投資僅限于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創業早期企業或需要政府重點扶持和鼓勵的高新技術等產業領域的創業企業時,引導基金可以按適當股權比例向該創業企業投資,但不得以“跟進投資”之名,直接從事創業投資運作業務,而應發揮商業性創業投資企業發現投資項目、評估投資項目和實施投資管理的作用。
引導基金所扶持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在其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協議等法律文件中,規定以一定比例資金投資于創業早期企業或需要政府重點扶持和鼓勵的高新技術等產業領域的創業企業。引導基金應當監督所扶持創業投資企業按照規定的投資方向進行投資運作,但不干預所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日常管理。引導基金不擔任所扶持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的受托管理機構或有限合伙型創業投資企業的普通合伙人,不參與投資設立創業投資管理企業。
四、引導基金的管理
引導基金應當遵照國家有關預算和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監管與監督制度。引導基金可以專設管理機構負責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與運作事務,也可委托符合資質條件的管理機構負責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與運作事務。
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應當符合下列資質條件:(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2)其管理團隊具有一定的從業經驗,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3)最近3年以上持續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4)沒有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者司法機關重大處罰的不良紀錄;(5)嚴格按委托協議管理引導基金資產。
引導基金應當設立獨立的評審委員會,對引導基金支持方案進行獨立評審,以確保引導基金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評審委員會成員由政府有關部門、創業投資行業自律組織的代表以及社會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單數。其中,創業投資行業自律組織的代表和社會專家不得少于半數。引導基金擬扶持項目單位的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委員會成員參與對擬扶持項目的評審。引導基金理事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對擬扶持項目進行決策。
引導基金應當建立項目公示制度,接受社會對引導基金的監督,確保引導基金運作的公開性。
五、對引導基金的監管與指導
引導基金納入公共財政考核評價體系。財政部門和負責推進創業投資發展的有關部門對所設立引導基金實施監管與指導,按照公共性原則,對引導基金建立有效的績效考核制度,定期對引導基金政策目標、政策效果及其資產情況進行評估。
引導基金理事會應當定期向財政部門和負責推進創業投資發展的有關部門報告運作情況。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時報告。
六、引導基金的風險控制
應通過制訂引導基金章程,明確引導基金運作、決策及管理的具體程序和規定,以及申請引導基金扶持的相關條件。申請引導基金扶持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業績激勵機制和風險約束機制,其高級管理人員或其管理顧問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已經取得良好管理業績。
引導基金章程應當具體規定引導基金對單個創業投資企業的支持額度以及風險控制制度。以參股方式發起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可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事先通過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協議約定引導基金的優先分配權和優先清償權,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導基金的資產風險。以提供融資擔保方式和跟進投資方式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的,引導基金應加強對所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的資金使用監管,防范財務風險。
引導基金不得用于從事貸款或股票、期貨、房地產、基金、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以及用于贊助、捐贈等支出。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
引導基金的閑置資金以及投資形成的各種資產及權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進行管理。引導基金投資形成股權的退出,應按照公共財政的原則和引導基金的運作要求,確定退出方式及退出價格。
據了解,目前獲批的僅為原則性文件,實施細則正由財政部牽頭制定中。
國有股轉持社保基金政策出臺一年有余,包括發改委在內的多部門均呼吁豁免國有創投所持首次上市公司股份轉持社保基金,最終獲批,可謂一波三折。
為充實社保基金,2009年6月,財政部、國資委等部門聯合《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規定在境內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國有股的股份公司,均須按首次公開發行時實際發行股份數量的10%,將股份有限公司的國有股轉由社保基金會持有。該規定一出,創投業界一片嘩然。
按照該規定,國有創投企業所投資企業上市也將履行劃轉,因創投一般只持有企業少數股權,轉持很可能導致其多年的耕耘顆粒無收,創投業界甚至驚呼“國有創投將死”。
據天津科委一負責創業投資業務的官員透露,因豁免轉持政策不明確,不少國有創投企業在所投資企業IPO之前出售所持股份,“以規避國有身份,否則上市之后轉持了一分錢都沒有”,這加大了國有資產流失的風險。
最重要的是,一旦國有創投股不能豁免轉持,尤其是進行早期投資、進行科技型扶持性投資的國有創投企業,可能將“沒有存在的可能”。
鑒于對國有創投的諸多不利,企業及相關管理部門,包括發改委、科技部等多部委呼吁豁免國有創投股轉持。
“雖然上面原則上支持豁免,但具體怎么個豁免法,各方意見不一。”上述科技部負責創投的人士在年初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豁免轉持事宜主要由財政部主導,其他各部委配合,因此各部門均從自己的角度出發,在處理細節上很難達成一致,主要分歧在于豁免的范圍。
科技部人士對記者表示,應該豁免國有創業投資企業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的轉持,并提供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認證服務;而發改委則有人表示應該擴大豁免范圍,只要是創業投資,都應該豁免;證監會方面有意見認為,券商直投的企業是不是也應該豁免。
社保基金是轉持政策的受益方,有消息稱先期未達成一致的部分原因是社保基金對豁免存有異議。轉持主要目的即為充實社保基金,社保基金本身即存有較大資金缺口,如果豁免,對充實社保基金的目標顯然有影響。
但有測算數據顯示,在轉持政策出臺之后的首批名單中,需要轉持的國有創投股總量并不大,僅有數百億元,與社保近萬億元的規模相比,影響有限。
最終,國務院從扶持創業投資和支持創新創業角度考慮,同意對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所形成的國有股予以豁免。
發改委有關人士對此評論說,國務院批復的國有創投股豁免轉持范圍還是比較適當的。
國有創投企業獲得豁免轉持,需滿足多項條件,包括:一、必須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企業,一般性股權投資企業不在豁免之內;二、必須是在發改委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完成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未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也不在豁免之內;三、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中小企業所形成的國有股方可豁免,對創業投資企業投資大型企業所形成的那部分國有股并不能豁免。
對于“中小企業”的界定,是按照投資時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規模測算,具體標準在《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已經確定。投資過后,中小企業成長為大型企業的,當時投資所形成的國有股仍可享受豁免。
此外,已經完成股份劃轉的創業投資企業,只要符合相關的要求,均可追溯回撥。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6號)精神,結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以下簡稱《辦法》)為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現就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一)經營范圍符合《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在20**年11月15日《辦法》前完成工商登記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記名稱,但經營范圍須符合《辦法》規定。
(二)遵照《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程序,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投資運作符合《辦法》有關規定。
(三)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四)創業投資企業申請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時,所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當年用于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經費須占本企業銷售額的5%以上(含5%),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的合計須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含60%)。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辦法,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20**〉的通知》(國科發計字[20**]370號)、科技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324號)、《關于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有關執行規定的通知》(國科發火字[**]120號)等規定執行。
二、創業投資企業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抵扣額,符合抵扣條件并在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逐年延續抵扣。
三、創業投資企業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其他所得稅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1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創業投資企業申請享受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應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一)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的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情況等證明材料;
(二)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合同的復印件及實投資金驗資證明等相關材料;
(三)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基本情況,以及省級科技部門出具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和高新技術項目認定證書的復印件。
五、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匯總審核并簽署相關意見后,按備案管理部門的不同層次報上級主管機關:
(一)凡按照《辦法》規定在創業投資企業所在地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有關部門備案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部門,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共同審核;
(二)凡按照《辦法》規定在國務院有關管理部門備案的,報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審核。
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公布在國務院有關管理部門備案的享受稅收優惠的具體創業投資企業名單。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公布在省級有關管理部門備案的享受稅收優惠的具體創業投資企業名單,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為規范創業投資行業評優表彰行為,樹立行業標桿,建立正向激勵機制,促進行業自律,中國創投委正式啟動2012年度中國創業投資行業評優表彰活動。根據評優表彰評選程序,評審委員會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對提名項目評審,專家評審平均分為提名項目評審得分。提名項目同時通過中國創投委網站“中國創業投資行業評優表彰投票系統”進行網上投票,并按“一票一分”標準計算提名項目網上投票得分。提名項目的專家評審得分加網上投票得分為提名項目的最終得分,按最終得分高低最終產生年度中國創業投資行業評優表彰獲獎榜單。具體評選標準如下:
一、優秀創業投資機構評選標準
1、接受發展改革委備案管理(5分);
2、參加中國創投委活動積極程度(5分);
3、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具有行業使命感和社會責任感(5分);
4、企業管理團隊和制度建設情況(15分);
5、上一年投資項目總數(15分);
6、上一年投資中小企業項目數量(15分);
7、為所投資企業提供的增值服務(15分);
8、所投資企業上一年快速成長為行業領先企業數量(15分);
9、上一年成功退出企業數量(10分)。
二、優秀創業投資家評選標準
1、參加中國創投委活動積極程度(10分);
2、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社會聲譽(10分);
3、上一年主持投資項目總數(15分);
4、上一年主持投資中小企業項目數量(15分);
5、主持投資企業上一年快速成長為行業領先企業數量(20分);
6、為主持投資企業提供的增值服務(20分);
7、主持投資項目上一年成功退出企業數(10分)。
三、優秀創業投資項目評選標準
1、首輪投資時被投資企業成立年限(15分);
2、首輪投資的投資金額(15分);
3、具有一定的技術創新優勢或獨特的市場營銷模式(20分);
4、創投機構對被投資企業的成長及公司治理的積極影響(20分);
5、接受投資后快速成長為行業領先企業(20分);
6、平均回報率(折年率)(10分)。
四、優秀創業投資中介機構評選標準
1、參加中國創投委活動積極程度(10分);
2、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社會聲譽(20分);
3、上一年服務中國創投機構數量(30分);
4、通過所提供的服務,有效地支持了創投機構規范運作與發展(40分)。
獎項設置
一、優秀創業投資機構:卓越成就獎、杰出成就獎、突出成就獎;
二、優秀創業投資家:卓越成就獎、杰出成就獎、突出成就獎;
創業投資體系主要涉及三方當事人,即投資者、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企業。創業投資企業通過公募或私募發起設立創業投資基金,然后經過項目篩選將資金投入到具有高增長潛力的創業企業中去,創業企業高速發展后,創業投資企業退出創業企業,將其持有的股份變現后償還給投資者。在國外,很多創業投資企業在向創業企業進行資金投入時選擇了聯合投資方式,即幾家創業投資企業聯合對一家創業企業投資,每家機構只投入很少一部分資金,累積效應使得利益一致的創業投資企業占有了相對多數的股權,而每一家承擔的投資風險卻沒有增加。這是因為國外許多的創業投資基金都對創業企業有最高投資限額、最高控股比例以及最低項目個數的風險控制制度。一般規定,對一個創業企業的投資不能超過某一創業投資企業創業資本總額的20%,若具有高增長潛力的創業企業的資金需求大于創業投資企業所能供給的額度時,那么領頭的創業投資企業會聯合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共同向某一創業企業投資,從而實現創業企業的資本需求和創業投資企業之間的風險分擔,增強創業投資運行效率。聯合投資按照創業投資企業區域分布的不同,可以分為國內聯合投資、中外聯合投資、國外聯合投資。
2從亞信看中外創業投資企業聯合投資的意義
留美博士田溯林等于1994年在美國達拉斯創建“亞信”公司,1995年公司總部遷往北京,經過幾年的經營擴張,公司在Internet網絡系統集成、網絡管理領域、大型網絡應用軟件開發等都具有一定的市場競爭力。到1996年,作為國內快速增長的高科技企業,開始被一些創業投資企業所青睞。美國忠誠集團創業投資基金、華平創業投資基金和中國創業投資基金三家具有優勢互補性的投資公司達成協義于1997年向該公司聯合投資1800萬美元創業資本。獲得投資后,亞信很快便在美國成功上市。
從上可以看出,中外創業投資企業聯合投資具有特殊的意義:
(1)中外創業投資企業聯合投資彌補了各自在企業增值服務上的不足,實現了優勢互補與實力整合。憑借國外創業投資基金豐富的企業管理經驗,聯合投資后,亞信改組了董事會、明確了公司目標、規范了公司決策過程、建立了財務監控機制、調整了激勵政策,培育了一批優秀的管理人員。忠誠集團創業投資基金作為著名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集團(忠誠集團)附屬的創業投資基金,對證券市場了如指掌,為亞信上市融資提供了必備條件;中國創業投資基金的優勢在于非常熟悉中國的投資環境與信息產業發展政策,與政府的關系也非常融洽,為亞信創造了一個更好的外部發展環境;由于IT產業豐富的產品開發和市場經營方面的優勢,華平創業投資基金為亞信提供內在的技術支持。
(2)彌補了單個投資在創業資本規模上的不足、實現了投資規模經濟化。首先,各個創業投資基金的專業化程度和資本實力不一,確定各自合理的投資規模便產生了差異。因此,對一個具有高增長潛力與高風險的亞信來說所需資本很有可能超出了某一創業投資基金所能承擔的上限額度,各個創業投資基金可以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自主決策,以達到自身最佳的投資規模。其次是實現了投資規模經濟化,對每家創業投資企業而言,聯合投資形成了數量規模,降低了每個投資者所承受的風險,保持了創業資本的流動性和快速變現能力,而且規模效應的實現導致管理成本與成本都大大減少。
(3)更好地主動控制風險,使風險得到有效分擔。首先,通過三個創業投資基金對亞信的共同的審查、股權安排、分階段投資與監控等,彌補了單個創業投資企業在風險鑒別能力上的局限性,減少投資決策造成的風險。其次,可以加強對被投資創業企業的控制。一般來說創業投資是不傾向于控股的,但是由于我國特殊的國情,在單個創業投資企業自身的資本實力與股權比例局限下所導致的決策權不足,聯合投資可能使得利益一致的創業投資基金在遇到特殊情況時有更多的發言權。3我國創業投資企業的中外聯合投資模式探討
由于我國創業投資還處于初期,創業投資機構創業資本額有限、管理經驗不足、創業投資機構人員素質整體水平不高、再加上行政色彩的干預、利益集團的安置、專業人才的匱乏,根本上無法滿足創業資本的高效率的運行,如果采取國內聯合投資的話,起不到強強聯合的作用,反而會由于各自利益而相互扯皮。而對于國外的創業投資機構來說,首先由于創業投資發展時期較長,具有多年的經驗積累,建立起了一套獨特的投資理念和哲學,具備了相對有較完整的項目評價體系與風險控制手段。其次往往具有比較完整的決策程序與流程,從項目篩選、盡職調查、投資安排、價值評估到合同簽訂、投資后的增值服務與監管等,每一個環節都有自己健全的機制與規范化的管理。最后就是國外創業投資機構專業化管理水平較高,善于調動外部專家的智慧,如與技術、財務、法律、政府等部門建立戰略關系。所以,采用中外創業投資企業的聯合投資對我國創業投資的發展尤其重要。下面通過案例分析我國創業投資企業進行境內外聯合投資模式的必要性。
3.1境內外創業投資企業聯合投資的模式研究
隨著中國創業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境內外創業投資企業之間“井水不犯河水”的狀況正在逐漸改變,由于政策和法律的限制,境內外創投企業之間的合作尚處于摸索階段,他們之間的相應合作模式也表現出了很強的多樣性和靈活性的特點。所以隨著我國政策的逐漸寬松,研究境內外創投之間聯合投資模式具有重要作用。這里通過兩個比較典型的案例來分析我國現實模式選擇。
案例一:廣東風險投資集團和臺灣和通投資有限公司的聯合投資模式
2002年8月,廣東風險投資集團和和通投資有限公司合資設立了廣州冠通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境內和境外分別募集兩個基金。雙方聯合采取了一種更為靈活的思維模式:項目評估整合,投資決策分開。但這個合資的基金管理公司只負責項目的評估、推薦和投資后的管理,真正的決策權還是由各自的基金掌握。在一方決定向一創業企業融入創業資本的情況下,另外一方也沒有必要一定跟投。所以冠通公司并不是這兩個基金嚴格意義上的管理者,它也不負責這兩個基金的短期運作。這種模式的優點:雙方通過這種較為松散的合作實現了優勢互補,但同時又保留了個體決策的空間。缺點:境外創業投資企業一般缺乏大陸投資經驗和投資關系網絡,而且我國產業升級的政策目的和外資純粹的商業目的之間往往是不相容的,這些都制約著聯合投資的發展。
案例二:深圳創新投資集團和軟庫發展有限公司的聯合投資模式
深圳創新投資集團與軟庫發展有限公司的聯合采取的是美元與人民幣基金模式雙方各出資100萬美元注冊成立創新軟庫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創新投資集團募集1億元人民幣的基金并將其放在境內,軟庫發展有限公司在境外募集與1億人民幣等值的外幣基金放在境外。這兩個基金交給創新軟庫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統一管理。如果投資的項目需要人民幣背景,就用境內的基金進行投資,將來在境內退出;如果投資的項目需要海外控股的背景,則用境外的基金進行投資,將來通過海外上市或并購實現退出,投資后所得的收益按照事先約定的比例在雙方之間進行分配。
這種模式為外資涉足境內人民幣項目提供了機會。雙方共同進行項目評估、投資決策,本質上來說就是重新組織了一家創業投資企業,其優點就是通過這種制度設計,外方得以廣泛地參與中國境內人民幣項目的投資,而中方除了借鑒外方的管理經驗外,還獲得了海外退出的途徑。但是雙方在合作的過程中雖然表現出良好的意愿,但在使雙方效用協調一致時,尤其是在境內和境外基金投資收益有差別的情況下,如何妥善地安排利益分配,是這種合作模式面臨的一個嚴峻挑戰。
綜上所述的兩種模式,由于政策法律的限制,直接的聯合投資模式還行不通,雙方通過以上兩種間接的方式進行聯合有可能實現某種程度的雙贏,以上兩種模式很多程度上的設計實際上是局限于法律政策而做出的權宜之計,是我國聯合投資模式的一個現實選擇,對我國創業投資中外聯合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