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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作為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包括負責組織首次鑒定、再次鑒定的地方醫學會和中華醫學會。
醫學會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申請后,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通知當事人。通知程序包括:
(1)醫學會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其通知送達方式,通常要求采用掛號郵寄或者直接送達簽收受理通知書,必要時同時電話通知或者發送電子郵件通知;
(2)給被申請人郵寄受理通知書時,應當附上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申請書副本;
(3)在受理通知書中告知雙方當事人應當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被申請當事人的答辯書以及提交其材料與答辯書的規定期限。
律師同志:
我媽在縣醫院做了一個囊腫切除手術,做完后有6天還沒排氣,結果只好轉到市級醫院,一去他們就說是腸梗阻馬上在當天做了第二次手術,切去了10多厘米小腸,醫院說差一點就有生命危險了。而在那個縣級醫院,在病人轉院的前一天還向我們家屬保證說病人不會有生命危險,沒有事。而且在縣級醫院做手術時開刀的是婦科醫生,在沒有外科醫生在場的情況下將病人的腸子動了,請問我們可不可以告縣級醫院這是一起醫療事故?
孫 某
孫某同志:
根據《執業醫師法》第21條的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一)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進行醫學診察、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二)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條件;(三)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四)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五)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七)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第22條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四)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五)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第23條的規定:“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證明文件,必須親自檢查、調查,并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根據上述規定,醫師應該嚴格地按照注冊的職業范圍進行診療活動,如果確如您所述由婦科醫師進行外科手術,那么應該存在嚴重的違規行為。建議患者盡快地提訟并要求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在此過程中,可以通過醫學會專家鑒定委員會來確認是否存在醫師注冊的執業范圍之外執業的行為。
關于醫院的承諾或者判斷,可以通過醫學會在鑒定過程中對術前的病歷、住院志、手術同意書等各種病歷資料的審查,來判斷醫院是否存在誤診誤治的過失行為,如果存在并構成相應等級的醫療事故,則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賠償。
是以醫療事故,還是要申請司法鑒定?
律師同志:
我的母親去年6月份患腎結石,因醫院誤診而去世,后我們經兩級醫療鑒定為一等甲級醫療事故,醫院負主要責任。原因主要是醫院沒控制好感染就草率進行沖擊波碎石,存在明顯、重大過失。請問:現在我該如果辦?是以醫療事故?還是要申請司法鑒定?
宋 某
宋某同志:
你可以先和醫院協商賠償事宜,不一定要進行訴訟。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6條的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47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字。”
第48條規定:“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如果醫院拒絕賠償,你就只能通過向法院來解決了。
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果不服,該怎么辦?
律師同志:
去年家父患病求醫,因醫療事故,現市醫學會做出結論,為一級甲等醫療事故,但院方承擔的卻是次要責任,這份由醫學會做出的結論卻無處理意見。請教律師:這樣的結論,醫院該承擔怎樣的責任?是什么部門根據這份鑒定結果做出處理?如果對這份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果不服,又該怎么辦?
張 某
張某同志:
醫院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由當地的衛生管理部門處理。其法律依據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6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37條的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你可以向當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申請再次鑒定。其法律依據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1條的規定:“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第22條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只要構成醫療事故,鑒定費用就要由醫院承擔嗎?
律師同志:
我由于不服首次醫療事故所認定的事故等級,遂提出2次鑒定,請問:如果被再次定為事故,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前后兩次鑒定費用都應該由醫院承擔嗎?
王 某
王某同志: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境內各級各類醫療單位,包括村衛生所、聯合醫療機構、個體開業醫和對地方開放的駐軍醫療單位。
第三條 《辦法》中所稱的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以下簡稱不良后果)的事故。
《辦法》中所稱的可能是醫療事故的事件(以下簡稱事件),系指有可能是醫療事故,但因未經技術鑒定而暫無法確認為醫療事故的事件。
第四條 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是經過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考核或確認并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
醫療事故行為人的過失是指行為人由于疏忽大意、過于自信或業務技術水平所限,致使診療護理工作出現不良后果。
第五條 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雖有診療護理錯誤,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與不良后果無直接因果關系的;
二、按技術規程要求進行一般或特殊的檢查治療時,由于病情或病員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范的意外情況,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發生難以避免的并發癥的;
四、以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診治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故意傷害行為所致的事故或事件。
第二章 醫療事故的分類
第六條 根據醫療事故的性質,醫療事故分為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
第七條 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主要包括:
一、醫務人員對急、危、重病人片面強調手續、制度,借故拖延、推諉,以致貽誤搶救時機,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醫務人員擅離職守,工作失職,違反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醫務人員在診治中遇到復雜疑難問題,不及時請示上級醫師或不認真執行上級醫師醫囑,擅自盲目處理造成不良后果和上級醫師對下級醫師的請示不及時處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參與手術人員術前不認真準備,術中不按技術操作規程進行、開錯手術部位,摘錯器官或損傷重要器官,遺留異物在體內,術后不嚴格執行常規,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護理人員不嚴格執行查對制度,不按規定交接班,不遵醫囑,違反操作規程,配錯藥,打錯針,輸錯血,護理不當發生嚴重褥瘡、燙(燒)傷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助產人員不認真進行產前檢查和觀察產程,違反接產原則或技術操作規程,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藥械供應人員不認直執行消毒、隔離制度和無菌操作規程,供應的器械、敷料、藥品不符合無菌要求,造成嚴重感染引起不良后果的;
八、醫技人員在檢查治療中,丟失標本,錯報、遲報結果,拍錯片,配錯血,污染血液,治療過量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藥劑人員配錯處方,發錯藥物,貼錯標簽,寫錯劑量和用法,發現處方有明顯錯誤不予校正而照方發藥造成不良后果和制劑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不經嚴格檢驗就投入臨床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醫務人員濫用麻醉藥品,違反操作規程錯選麻醉藥品、劑量和方式造成不良后果和麻醉過程中,不認真觀察病人的病情變化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醫務人員不堅持醫療原則,不見病人亂開藥、開錯藥,或濫用毒、劇、限藥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中醫人員不懂西醫知識,擅用西藥、西醫療法造成不良后果和西醫人員不懂中醫知識,擅用中藥、中醫療法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八條 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的技術過失,即在醫療、護理工作中因經驗不足和技術水平所限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第九條 責任與技術兩種原因兼有的醫療事故,應根據其主要原因確定事故性質。
第三章 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
第十條 各醫療單位要建立醫療事故登記報造制度。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應按照《辦法》第七、九條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上級負責人或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醫療單位應在事發后的四十八小時內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報告的同時,向省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一級醫療事故。
二、相當于一級醫療事故的重大事件。
三、醫療事故或事件涉及兩名以上患者。
第十二條 縣級和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含企事業單位內設的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由本單位組織人員進行調查處理。
鄉鎮衛生院、村衛生所、聯合醫療機構和個體開業醫發生醫療事故和事件,由所在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企事業單位所屬的縣級以下醫療單位(不含縣級)發生醫療事故,其主管部門內設有衛生機構的,由主管部門負責處理;無衛生機構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由主管部門、單位或醫療機構負責具體處理。
病員及其家屬可以向發生事件的醫療單位或轄區內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查處要求。
第十三條 縣級和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均應成立醫療事故處理小組,負責對醫療事故和事件的調查,聽取病員或家屬意見,經集體討論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四條 凡發生一級醫療事故或事件,臨床診斷不能明確死亡原因或有爭議的,必須進行尸檢。尸檢須在醫療單位填寫尸檢協議書,并經患者家屬簽署意見后,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院的病理解剖技術人員施行,有條件的應當請當地法醫參加。
因醫療單位或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尸檢,或者拖延尸檢時間超過四十八小時以及在病員死亡四十八小時后提出查處要求而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一方負責。
第十五條 醫療單位的查處工作一般應在事發后的三十天內結束,并提出處理意見,以書面形式報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答復病員或家屬。如病員及其家屬或當事醫務人員對醫療單位的處理意見無爭議,經雙方在處理決定書上簽字后,處理意見生效。如對處理意見有爭議,當事人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病員及其家屬或當事醫務人員對鑒定結論和處理意見不服的,可按照《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醫療事故處理終結,應在答復病員、家屬及其當事醫務人員的同時,將鑒定結論和處理意見報上級主管部門,并抄報市(地、州)和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 醫療事故的鑒定
第十七條 省、市(地、州)和縣(市、區)三級成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鑒定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鑒定委員會內可分設內、外、婦、兒中醫等若干個專業鑒定委員會,具體負責本學科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第十八條 鑒定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受理本轄區內醫療事故或事件的技術鑒定;
二、搜集、掌握醫療事故或事件的有關材料、證據;
三、對醫療事故或事件作出技術鑒定。
鑒定委員會不負責醫療事故的善后處理。
第十九條 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一般由有關的專業鑒定委員會受理,必要時可以召集鑒定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鑒定。
在鑒定過程中,如對鑒定結論有重大意見分歧,應在深入調查、核實后,再組織鑒定表決。
鑒定委員會組織鑒定表決時,有關的專業鑒定委員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參加,并以到會者的多數意見為鑒定結論。
鑒定委員會受理技術鑒定,一般應在受理之日起三十天內結束。
第二十條 鑒定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兩年。鑒定委員會人選的產生和審批程序,按照《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鑒定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或副主任負責鑒定委員會和專業鑒定委員的鑒定工作。
第二十一條 鑒定委員會成員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醫療單位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醫療事故或事件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醫療事故或事件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醫療事故或事件的證人、鑒定人或者當事人的人的;
四、與本醫療事故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直鑒定的。
各級鑒定委員會成員的回避由鑒定委員會主任決定。鑒定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第二十二條 上級鑒定委員會成員不得兼任下級鑒定委員會職務,也不能參與下級鑒定委員會的技術鑒定工作。鑒定委員會及其專業組成員以及參與鑒定的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將鑒定過程的細節向與本醫療事故或事件的有關人員泄露。
第二十三條 委托或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單位和個人,應向鑒定委員會提供有關材料。一般應包括:
一、委托書或申請書;
二、陳述意見書;
三、下一級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和處理意見;
四、病歷或病歷摘要;
五、尸檢報告;
六、與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 醫療事故鑒定收費標準,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省物價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省林業系統可成立地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負責本系統內的醫療事故鑒定工作。其具體事宜由省衛生廳、省林業廳按本辦法的有關條款商定。
第五章 醫療事故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確定為醫療事故的,可根據事故等級、情節和病員的情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其標準為:
一級醫療事故:人民幣二千元至三千元;
二級醫療事故:人民幣一千元至二千元;
三級醫療事故:人民幣一千元以下。
第二十七條 醫療事故補償費的支付,應由醫療單位負擔的,在醫療經費中列支:應由個體開業醫支付的,由其本人負擔;應由臨時組織的醫療隊、手術隊補償的,由其組織單位或有收益的醫療單位承擔。
第二十八條 病員由于醫療事故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由醫療單位支付。醫療事故發生前的醫療費用和醫療事故發生后與搶救或補救措施無直接關系的醫療費用,以及通知病員(包括產婦遺留的活嬰)出院而不出院的住院費用(從通知之日起計算),由病員、家屬或其所在單位支付。
醫療單位不負責辦理和解決與醫療事故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條 因醫療事故致殘、而不需要繼續住院治療的病員以及死亡產婦留有的活嬰,由其家屬接受出院;無家屬的,由其所在單位接受出院;無職業、無家屬和無生活來源的,應由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給予安置。
病員所在單位和當地政府部門應積極協助做好醫療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第三十條 對造成醫療事故直接責任者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分,依據《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借口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無理取鬧,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行。
第三十一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單位,應認真總結經驗,找出產生事故的原因和教訓,提出改進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計劃生育工作中出現的事故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自改革開放以來, 我國經濟已保持30年的高速發展, 社會現代化進程不斷加快, 伴隨著新老傳播媒介的融合發展, 人們的交流渠道不斷拓深, 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愈加容易和頻繁。人們在享受現代化所帶來的便捷和發達的同時, 也不斷承受著社會消極因素的影響。在一個高度現代化和科技化的社會中, 任何個體的變化都有可能影響整體的發展與延續。基于對問題頻發的現代社會分析的基礎上, 德國著名學者烏爾里希貝克在其所著的《風險社會》一書中, 正式提出風險社會的概念, 并指出風險社會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在于:如何有效的規避、減少或疏導現代社會所帶來的風險, 使其在公眾容忍的范圍內促進社會的現代化。與早期的危險相對, 風險是與現代化的威脅力量以及現代化引致的懷疑的全球化相關的一些后果。[1]因此, 現代社會的風險常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風險的內生性。即風險是由人類的決策或行為引發, 并經社會的各種制度運行而產生的共同結果;二是風險的延展性。風險的影響范圍是全球性的, 且影響持續時間長;三是風險后果的嚴重性, 但發生的可能性低;四是風險防范措施的無力性。即現在風險計算方法和經濟補償方式都難以預防風險。[2]隨著風險社會的來臨, 客觀上要求每個人重新審視社會現代化進程, 尤其是現代化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近些年, 隨著人們的就醫觀念和權利意識的轉變, 醫療改革所暴露出的一些問題, 加之社會、媒體輿論的推波助瀾, 我國醫療糾紛逐年遞增, 醫患關系日趨緊張。這在客觀上要求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及時加以調整, 以期應對醫療風險所帶來的不利后果。當前醫療糾紛解決方式主要參照國務院2002年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 第46條的規定, 分別為當事人協商、行政部門主導下的調解及提起民事訴訟。但隨著風險社會的來臨, 要求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從傳統的國家中心主義主導向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轉變;從單一解決機制向多元化格局轉變。從一元向多元化方向轉變, 不僅需要醫療糾紛解決思維的轉變, 更需要醫療糾紛立法的及時調整。但需明確的是, 多元化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并不是一味否定傳統解決機制, 而是在不違背醫療糾紛解決基本原則的前提下, 對傳統解決機制的完善和創新。多元化解決機制主張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 從而使得當事人能夠靈活地調整程序, 表現為糾紛解決程序的多元并存。[3]但反觀我國現有醫療糾紛解決機制, 存在諸多與上述理念不相符的問題。因此, 如何有效地解決我國傳統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出現的問題, 更好地化解和防范醫療風險, 緩和醫患關系, 成為擺在廣大衛生法學和醫學倫理學研究者面前的重要議題。
二、風險社會中傳統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困境
《條例》規定了三種醫療糾紛解決方式, 這些解決方式在一定時間內為化解醫療糾紛和緩和醫患關系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近些年我國醫療糾紛事件的增多和影響的擴大, 逐漸表明現有醫療糾紛解決方式已難以適應當前醫療糾紛的新情況和醫患關系的新發展。具體表現如下:
1. 當事人協商機制不規范。
當事人協商機制是指在發生醫療糾紛后, 醫患雙方自行協商并達成協議以解決爭端的方式, 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私了。該方式方便快捷, 形式多樣且可操作性強, 對時間和空間的要求不高, 能快速降低醫療糾紛所造成的不良影響。因此, 當事人協商已成為目前解決醫療糾紛的主要方式。據不完全統計, 我國當前發生的醫療糾紛有85%都是通過當事人之間的協商來解決的。但通過分析不難發現, 如此高的協商率并未有效遏制醫療糾紛的發生:據中國社科院的《中國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報告 (20142015) 》統計, 從2002年至2012年, 我國醫療糾紛案件在十年間增長了十倍。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在醫療糾紛解決途徑單一且其他解決道路不通暢的情況下, 醫患雙方只有選擇協商這唯一方式;二是當前協商機制不規范, 并未能有效遏制醫療糾紛的發生。具體而言, 協商機制的不規范主要表現為:一是協商范圍不明確。現實中醫療糾紛往往存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競合的情況, 理論上協商機制僅僅涉及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4]但一些醫療機構或個人為了逃避刑事或行政法律責任, 消除不利影響, 對患者許諾高額賠償以使其放棄對醫院或醫生責任的追究, 不僅間接地拔高了其他患者對賠償數額的不合理期待, 而且也有違法治精神。二是賠償數額未限制。由于當前法律對賠償數額沒有明確規定, 患者為爭取較大的賠償, 往往向醫院索要超出醫院賠償能力或接受范圍的賠償數額, 醫院為不擴大社會影響或息事寧人, 只能被迫讓步。三是協商地位、信息不對稱。在醫療糾紛協商關系中, 與掌握醫療信息和社會地位、資金占優的醫院相比, 缺乏法律和醫學專業知識的患者無疑是弱勢群體。
2. 行政調解道路不暢通。
所謂調解, 是在第三方主持下, 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 對糾紛雙方進行斡旋、勸說, 促使他們互相諒解, 進行協商, 自愿達成協議, 消除糾紛的活動。[5]調解具有預防社會矛盾、緩和與控制社會沖突及節約醫療糾紛管理資源及成本的優勢, 但在現實中卻運用較少, 甚至有逐漸被邊緣化的趨勢。各中原因是因為調解并非直接分出對錯和黑白, 而只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讓步來化解或緩和矛盾, 沒有最終權威性, 但更主要的原因在于該機制在醫療糾紛調處過程中問題頻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缺乏法律介入的理由。依據《條例》第36、37條的規定, 衛生行政部門只有在接到醫療機構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當事人向其提供的書面的醫療事故爭議申請時, 才可對醫療糾紛進行調解。衛生行政部門此種消極的調解態度顯然難以適應當前日趨增多的醫療糾紛事件。二是衛生行政部門角色的混同。在我國, 衛生行政部門既是衛生事業的管理者, 也是醫療機構的上級主管部門, 同時還在醫療糾紛的調解過程中居于第三方位置。在衛生行政部門主持調解醫療糾紛時, 這種既當上級又當調解員的行為, 致使患方很容易聯想到部門保護主義和行業本位主義, 從而對衛生部門的行政調解是否公正提出了質疑。[6]三是調解范圍過于狹窄。依該《條例》第36條規定, 衛生行政部門僅僅判斷是否屬于醫療事故, 而對醫療過失、醫療損害等行為并未作出結論, 但啟動衛生行政部門調查的程序就是醫療機構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報告, 這前后矛盾明顯。同時, 按照醫療行為是否造成法定的醫療事故為標準, 醫療糾紛可分為醫療事故糾紛和非醫療事故糾紛。[7]
3. 訴訟機制不健全。
訴訟作為國家向醫患雙方所提供的一種司法救濟方式, 是醫療糾紛解決的最后一道防線, 也是社會和醫患雙方所公認的最權威的解決方式。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出臺了《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界定了醫療事故的概念, 取消了鑒定前置, 調整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組織者, 分配了醫療侵權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明確規定了醫療事故賠償標準和事項。這一司法解釋的出臺大大降低了醫患雙方提起訴訟的門檻, 但在現實中卻遇冷。除了我國民眾怕訴心理的影響, 更多的是醫療糾紛訴訟機制還不健全, 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醫療糾紛訴訟中的鑒定問題突出。法院作為一個術業有專攻的機構, 對法律之外的知識卻不甚了解。除了非醫療事故侵權行為或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醫療賠償案件是由司法部門鑒定之外, 因醫療事故所引發的醫療賠償案件則由各級醫學會鑒定, 但大部分醫療糾紛訴訟是由醫療事故所引起, 這種醫療領域的專業性特征使得法院不得不倚重專業機構的醫療事故鑒定結論, 法官難以全面把握案件的審理。二是案件審理涉及眾多專業性問題, 需消耗當事人大量的時間、金錢和精力。尤其是醫療事故鑒定程序復雜且時間冗長, 間接地造成案件審理時間過長, 訴訟效率低下。三是小額訴訟比例高, 司法資源浪費嚴重。現實中, 許多法院所承接的醫療糾紛案件標的額都較低, 但因當事人主觀期望過高或其他原因, 致使許多當事人在向法院起訴時提及的標的額一般較大 (大于或等于一萬元) , 但明顯高于最終法院所認定的數額。這種做法既浪費了司法資源, 也使法院的訴訟負擔過重。
三、風險社會中傳統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出路
通過對傳統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反思, 我們可以得出兩點結論:一是良性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要以專業和高效為基礎;二是在此基礎上要以公正和權威為保證。具體到醫療糾紛解決方式上, 應以協商和調解作為醫療糾紛解決的基本方式, 同時引入以專業性著稱的醫事仲裁制度, 并進一步完善醫療糾紛訴訟機制, 構筑最后一道救濟途徑。同時, 我們也可學習借鑒臺灣地區的醫療糾紛解決經驗。2000年臺灣地區衛生署出臺了《醫療糾紛處理法》 (草案) , 首次確定了調解強制, 仲裁任意的醫療糾紛處理基本原則, 規定了醫療糾紛案必須先行調解。[8]因此, 我國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在運用傳統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的基礎上也可適用該理念, 遵循重視協商, 強制調解, 鼓勵仲裁, 健全訴訟的理念。具體而言:
1. 重視協商方式解決醫療糾紛。
當事人協商在化解醫療糾紛時不僅能在形式和行為上有效化解糾紛, 而且也能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心理隔閡, 應予以鼓勵和提倡。但如前所述, 當事人協商機制還不規范, 成為制約其發揮最大功效之障礙。因此, 我們要及時填補這種規范性缺失, 需做好以下幾點:一是明確協商范圍。由于醫療糾紛存在著行政、刑事及民事責任競合的情形, 立法者應該明確協商機制的界限, 對協商的適用范圍進行限定。規定對屬于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檢察機關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當事人之間不得協商;對當事人已經協商的事項, 因內容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應宣布其無法律效力。此種行為旨在杜絕醫療機構花錢消災和患者漫天要價等不良行為, 為當事人協商奠定良好的基礎。二是限定賠償數額。現實中醫患雙方往往對賠償數額爭論不已, 有違協商之初衷, 而且也為日后紛爭埋下隱患。同時, 醫療事業具有的高風險性會讓醫療機構一直處于不堪重負的狀態, 不利于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9]因此, 法律必須明確規定當事人協商賠償的具體數額。對此, 我們可借鑒美國一些州相關法律規定, 如美國加利福尼亞州1975年制定的《醫療損傷補償法案》 (Medical Injury Com-Pensation Reform Act MICRA) 規定:其中醫療過失的一般損害賠償即非財產損害賠償的上限為25萬美元。[10]該法最主要目的就是通過限定賠償數額使醫療機構避免賠償高額費用和應對大量不公之糾紛。三是優化協商環境。在協商的過程中, 醫療機構要及時公開醫療信息, 讓患者對整個治療過程的信息有所了解和把握, 這樣既避免了患者漫天要價, 也讓醫療機構能從容、自信地面對醫療糾紛;同時衛生行政部門要優化協商環境, 加強對醫療糾紛的監管力度, 從而為當事人協商營造良好的氛圍。
2. 建立多元化的醫療糾紛調解機制。
根據主持調解的主體或機構劃分, 調解包括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法院調解等形式。因此, 我們可從這幾種調解方式對多元化醫療糾紛調解機制進行探討。一是行政調解。目前看來, 衛生行政部門調解是最主要的行政調解, 但也存在上述許多問題, 還需加大對行政調解的優化力度。首先, 立法者應修改《條例》第36、37條之規定, 簡化衛生行政部門介入醫療糾紛調解的條件, 增強衛生行政部門解決糾紛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明確行政調解的程序, 讓衛生部門調解醫療糾紛有章可循。其次, 擴大行政調解范圍。立法者除了要把醫療事故引發的糾紛列入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范疇, 還需把醫療過失、醫療損害等引發的非醫療事故糾紛納入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中來。鑒于衛生行政部門既當上級又當調解員的情況, 建議可成立相對公正和中立的機構, 吸納具備法律素養和醫學知識的人參與其中, 從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證調解的公正, 增強公眾對衛生行政部門的調解信心。二是法院調解。所謂法院調解, 又稱訴訟調解, 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 雙方當事人就民事權益爭議自愿、平等地進行協商, 以達成協議, 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從學理上看, 法院調解可以分為法院附設調解和訴訟中調解, 但因我國目前尚未建立法院附設調解制度, 因而醫療糾紛調解機制中所說的法院調解主要是指訴訟中調解。鑒于當前法院調解率不高等情況, 我們尤其加強法院調解工作。首先, 把醫療糾紛調解作為訴訟前置程序。既可快速、平和解決醫療糾紛, 也可將適合非訴方式解決的案件分流出去, 以節約審判資源。其次, 應成立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在管理和監督模式上, 不應該由衛生行政部門管理, 應該交司法行政部門管理, 由衛生行政機關給予必要的幫助。三是民間調解。所謂民間調解是指由民間機構參與醫療糾紛調解的活動。當前民間機構參與醫療糾紛調解工作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屬于群眾自治組織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由于該機構屬于群眾自治組織, 可不受衛生行政部門管轄, 在醫療機構和患者之間可保持較好的中立地位, 但因醫療糾紛調解專業性顯著, 且該機構提供的調解服務一般都是免費, 從而導致醫療糾紛調解工作難以開展;二是營利性機構參與醫療糾紛調解的方式天津模式。2004年天津市金必達醫療事務信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以下稱金必達公司) 正式成立, 并與天津仲裁委員會醫療糾紛調解中心共同進行調解。金必達公司以收取患者獲得醫院賠償款的10%作為提供調解服務的報酬, 且在調解成功后, 如醫患雙方自愿, 還可到天津仲裁委進行仲裁。但由于金必達公司的利潤以醫院的賠償為基礎, 從而導致金必達必然會偏向于患者, 這無疑會引發醫院的質疑。總的說來, 這兩種民間調解方式各有利弊, 在維持民間機構專業水平的前提下, 如何保持中立態度、維持民間機構正常運作, 是我們需考慮的問題。
3. 創設醫事仲裁制度。
所謂醫事仲裁制度, 是指診療活動中發生民事爭議, 醫患雙方當事人提請仲裁機構進行審理和裁決。仲裁作為一種糾紛解決機制的制度化方式, 相較于訴訟, 其具有專門化、效率化、保密性及程序的彈性等優勢, 容易切合和滿足個案的需求。當前, 在具體制度及程序建構上, 有兩種模式可供選擇。一是選擇且終局性。即一旦發生醫療糾紛, 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申請仲裁, 也可向法院起訴。但如果選擇仲裁, 那么仲裁就是終局性, 且在仲裁發生法律效力后, 當事人不可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前置性仲裁, 即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在發生醫療糾紛后, 當事人如想提起訴訟, 必須先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只有對仲裁裁決不服時, 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選擇何種醫事仲裁具體制度及程序, 學界爭論較大。筆者認為, 宜采用選擇且終局性仲裁模式。前置性仲裁一定程度上能減輕法院的訴訟負擔, 但如果適用不當, 對當事人而言是一種毀滅式打擊意味著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的喪失。而選擇且終局性仲裁模式不僅有效克服了前置性仲裁模式的缺陷, 更重要的是通過賦予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 讓當事人能爭取自身權益, 最終有利于醫療糾紛的化解。同時, 由于醫療糾紛中的當事人解決糾紛的最終落腳點在于經濟賠償上, 從糾紛性質上看, 符合《仲裁法》的調整范圍。故建議立法者應該將醫療糾紛納入《仲裁法》的調整范圍, 利用現行的仲裁機構裁決醫療糾紛即可。但考慮到醫療糾紛的特殊性, 在仲裁制度具體內容的制定上, 醫事仲裁也要突出其特殊性。具體如下:一是仲裁員的選擇。基于利用現有仲裁機構裁決醫療糾紛的考慮, 且我國現行《仲裁法》對仲裁機構設定的相關限定, 故不能再增設專門的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 但我們可在仲裁員的選擇上盡可能符合醫療糾紛仲裁的要求。由于醫學具有專業性和高風險性等特點, 因而在醫療糾紛仲裁員的選擇上, 除了要強調一般經濟糾紛仲裁員所應具備的條件外, 如公平、正派、中立等, 還應該具備醫療糾紛處理經驗和相關專業資質, 故可吸收醫學專家、法律專家、醫院管理人員、法官、檢察官、律師、衛生行政管理人員、醫學倫理學專家等專業人士擔任。二是仲裁程序。即使醫療糾紛以專業性強、復雜化著稱, 但仲裁機構對醫療糾紛與普通經濟糾紛的處理過程并無太大的不同, 只要依仲裁法所規定的一般性仲裁程序進行裁決即可。一般說來, 仲裁可按照以下程序進行:首先是當事人申請。即發生醫療糾紛的醫患雙方都可以在法律規定的受理時效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申請;其次是案件受理。即仲裁機構應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如受理應通知被訴方, 并且仲裁機構應及時組成仲裁庭。再次是案件審理。仲裁庭對案件的審理應堅持調解優先的原則, 并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積極促使醫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如若和解不成, 仲裁庭不應久調不決, 而是要及時作出裁決。最后是案件執行。即仲裁裁決在作出之日開始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必須履行。同時由于當事人選擇了仲裁, 那么該裁決則是一裁終局性。醫患雙方日后如若就同一糾紛向仲裁委申請再次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那么仲裁委和人民法院應予以拒絕。同時, 仲裁委是一個社會公益目的性很強且非營利性機構, 本不應向任何一方收取仲裁費用, 但考慮到仲裁委維持自身運轉之需要, 那么在仲裁費用的負擔上則堅持以醫療機構為主, 患者為輔的原則。三是證據規則。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醫療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這主要基于營造公正、公平的訴訟環境和衡平醫患雙方舉證能力的考慮。因此, 在仲裁庭處理醫療糾紛案件時也應遵循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即對醫療機構來說, 它們不能證明自己無醫療過錯或者無因果關系就可能承擔不利的后果。
4. 完善醫事法律法規, 健全醫療糾紛訴訟機制。
訴訟作為解決醫療糾紛最后一道公力救濟途徑, 具有化解醫療矛盾, 緩和醫患關系的重要作用。因此, 人民法院應該秉持公平、公正及公開的原則審理各種醫療糾紛案件, 以確保醫療糾紛在法院門前得到最終解決。但目前我國醫療糾紛訴訟機制仍存在諸多問題, 迫切需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具體說來, 需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是法律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3年出臺的司法解釋中就強調:因醫療事故引發的醫療糾紛賠償, 訴諸到法院的, 參照《條例》有關規定執行;因醫療事故以外原因引發的其他醫療糾紛賠償, 適用《民法通則》相關規定。由于大部分醫療糾紛都因醫療事故引起, 實際上該司法解釋明確了法院應在醫療糾紛審判中積極適用《條例》。因此, 為了有效地維護患者的利益, 實現司法公正, 法院應從立法科學性角度考慮, 優先適用《條例》之相關規定。同時, 《條例》作為一個已實施十三年的老法, 或多或少已較難適應當前醫療衛生事業和醫患關系的發展, 有些規定已嚴重落后于時展。因而立法機構應發揮先行立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及時修改或完善該《條例》, 期以能更好滿足當前解決醫療糾紛之需要。二是訴訟時效。關于訴訟時效, 我國目前采用的是《民法通則》關于人身損害訴訟時效之規定, 其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應該包含兩個方面:首先, 患者知道自己被侵害了;其次, 患者知道自己被誰侵害了 (只有知道被侵害人才能去起訴) 。因而醫療糾紛訴訟時效還需把自查清侵害人之日起計算納入其中。三是醫療過錯鑒定問題。我們應從有效處理醫療糾紛和提高訴訟效率的角度出發, 建立一個司法行政部門主管, 且由醫學會和司法鑒定機構共同參與的醫療過錯鑒定機制。在該機制中, 司法行政部門主要對各級醫學會進行資格審查, 進而組建一支由醫學會專家和司法鑒定專家構成的醫療鑒定專家隊伍, 嚴格遵循鑒定程序和規范鑒定內容來進行醫療過錯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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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我區法律援助工作,為弱勢群體提供及時、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陜西省法律援助條例》,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范圍、形式和程序
第一條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濟困難的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和家庭經濟困難或社會福利組織收養的未成年人。
(二)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領取失業保險金外無其他收入的。
(三)經濟困難的優撫對象。
(四)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經濟困難正在接受救濟的。
(五)其他經濟困難、需要法律幫助的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參照陜西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都區最低生活保障金為150元)
第二條公民可就下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
(一)涉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故意人身傷害等行為的刑事案件。
(二)請求國家賠償的訴訟案件;
(三)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請求贍養、扶養、撫育和給付勞動報酬的;
(五)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追索侵權賠償的;
(六)因公受傷害請求賠償、補償的;
(七)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醫療費用和賠償的;
(八)追索撫恤金、救濟金的;
(九)需要予以公證的與人身財產密切相關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
(十)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十一)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項。
公民可以就本項第2條、第3條規定的事項直接向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咨詢。
第三條法律援助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提供法律意見;
(二)刑事辯護和刑事;
(三)民事訴訟;
(四)公證證明;
(五)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應提交下列材料
1、法律援助申請書,要寫明申請事項的基本情況。
2、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由申請人所在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經濟狀況證明"。
4、與申請事項有關的書面材料,如合同書、傷殘鑒定、調解書等。
(二)區法律援助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
區法律援助中心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指定法律服務機構,通過法律服務機構指派法律援助人員,同時書面通知受援人;決定不予法律援助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區法律援助中心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供的證明及材料不完備或者有疑問的,可以通知申請人補充或者說明,并可以向有關單位、個人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并免收費用。
(三)申請人對區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門申請重新審查。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當事人面臨生命危險或者重大財產損失及其他緊急情況的,區法律援助中心應當及時予以法律援助;法律服務機構亦可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之后報區法律援助中心備案。
(五)區法律援助中心在實施法律援助過程中,發現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應當終止法律援助,并向受援人收取法律援助支出的費用。
(六)法律援助事項辦結后,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向區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事項辦結報告,并附辦結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由區法律援助中心驗收存檔。
第二章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范圍和程序
第五條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范圍。
(一)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二)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且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如果人民法院有指定辯護請求的,區法律援助中心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條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程序
(一)人民法院指定辯護應提交下列材料:
1、指定辯護受援人的家庭經濟狀況說明
2、指定辯護受援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相關證據。
3、指定辯護通知書
4、書副本或者判決書副本
(二)人民法院應在開庭10日前將上述材料送交區司法局審核。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或法定材料不全的,三日內(特殊情況外)退回所有材料并予以答復。對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區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服務機構安排工作人員辦理。并在開庭3日前將確定的承辦人員名單回復相關的人民法院。
第三章法律援助工作站職責
第七條各鎮辦法律援助工作站,兩日內將本轄區、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符合上述條件的當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報本站所屬鄉鎮、辦事處司法所,由司法所所長審查后提出意見,兩日內報區法律援助中心審批。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援助申請由中心指派人員辦理。
第八條司法所對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交的材料審查后,不能確定的,可在意見書上注明情況,再報區法律援助中心審查。
第九條工會、婦聯、殘聯、團委等區屬機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對于當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請經過初審后,認為材料齊備的,由主管單位出具意見,兩日內將申請材料和書面意見書報區司法局審查,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由中心指派人員辦理。
第四章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第十條經審查申請人經濟狀況超過*都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如果所申請事項符合援助范圍,且情況緊急,可酌情提供法律援助,但須由申請人向法律援助人員支付差旅費等部分法律服務費用。
第十一條涉及農村宅基地、土地承包、村民與村組之間的經濟糾紛等應當通過行政途徑解決的糾紛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章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財物。
第十三條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區法律援助中心報告,區法律援助中心經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經濟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第十四條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法律工作者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在案件結案時,應當向區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第十五條區法律援助中心對公民申請的法律咨詢服務,應當及時辦理;復雜疑難的,可以預約擇時辦理。
第十六條法律服務機構、律師和法律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司法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
(一)律師事務所或法律服務所拒絕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師或法律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為加強醫療服務,提升醫療質量管理,使醫療服務更加規范化,程序化,從而為更好服務于廣大群眾在醫療、公共衛生服務上需求,為更好不斷增強群眾的滿意度,中心根據浙江省鄉鎮衛生院等級評審標準要求,成立了醫院等級評審領導小組,由徐建榮為組長,胡樟和 俞治球為副組長,下設醫療組、公衛組、一體化小組、后勤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心醫務科由胡樟和負責醫院等級評審指導、檢查和日常工作,中心通過職工會組織職工學習宣傳醫院等級評審內容、意義和重要性,根據等級評審標準,結合科室工作,分解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確保工作完成時限,根據評審工作要求,填寫鄉鎮衛生院等級評審申請書,按照評審內容開展各項評審自查工作,現將醫院各項自評情況說明如下:
通過自查評審內容中前置條件八項內容,中心進行了核對,中心機構名稱根據查對醫療機構許可證、法人證書、機構代碼證與注冊名稱相符,根據中心開展服務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許可項目核對,未發生操科目和超范圍執業,校驗有效期限為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未使用非衛技人員從事診療、護理工作,化驗、心電圖、B超、放射均有培訓資格證,醫療安全在13年及當年未發生過經鑒定為二級及以上完全責任的醫療事故,誠信執業,無違規醫療廣告,無偽造、篡改、銷毀病歷資料造成不良影響。在行風建設上13年及當年無嚴重職務犯罪和嚴重違紀事件。評審前一年及當年無因管理原因造成重大事件。能及時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下達的指令性任務和公益性任務。經濟管理無出租、承包內部科室行為,無舉債建設和無融資租賃行為。根據前置條件要求,通過自評自查符合浙江省鄉鎮衛生院等級評審標準要求。
根據評審指標內6塊評審基項目,中心根據職責要求,分解任務,落實責任,細化工作內容,講解各項評審要點和開展自評和對自評不足和問題作好進一步改進,并通過評審使醫院整體服務更加規范,能力得到更好的提升,人才隊伍更加精化,服務環境得到更好的優化,社會滿意度進一步增加,更好滿足群眾的醫療保健康復需求。現將自評六項指標情況解說如下:
***鎮基本情況,總戶籍6630戶,總人口19764人, 地域是我縣第二大鎮,居住分散,人口相對少(2萬不到),其中農民19475人,占98.5%。外來人口200人,長住17477人,老年人3859人,一基本概況:***鎮,位于桐廬縣西北部,與淳安縣相接壤。境內山水相依,綠色環抱,生態良好,盛產板栗、茶葉,是浙江省“板栗之鄉”。全鎮地域面積235.03平方公里,下轄15個行政村,以工業、農業為支柱產業,2013年全鎮的工農業總產值為9.46億元,2013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為13189元。中心下設羅山、聯盟、東輝 、松村、翰板5個社區衛生服務站、5個村衛生室和5個村衛生工作室。中心從2010年醫改以來,通過衛生局和政府的的大力支持下,基本建設和設施設備的改善,人員和技術力量的培養和增長,使得中心在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和鞏固,追求和滿足人們不斷日益增長的醫療衛生服務需求。中心根據浙江省鄉鎮衛生院等級評審標準要求,通過等級評審使衛生院服務更加完善,體制更加合理,流程得到轉變,規模更加符合要求,通過等級評審創建使中心的服務功能更加能滿足轄區群眾日益增長的醫療和公衛生的需求,中心將以等級評審創建為契機,不斷提升服務能力,提高服務水平,現將各項評審開展情況總結如下:
一、基礎設施1.1、基本建設 醫院中心總面積4892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積 2892平方米, 醫療和預防保健區域獨立設置,標準分10分,自查得10分,1.2、床位設置 中心核定床位14張,按標準每千人口0.6-1.2張,大于0.6張,標準5分,自查得5分,1.3、設備配置 根據鄉鎮衛生院設備配置目錄,以及中心技術水平,開展的業務項目和工作量,配備適應的醫療設備,化驗室備置了全自動生化儀1臺,全自動血球儀1臺,尿液分析儀1臺,放射科13年裝備了DR1臺,B超室彩超1臺,全自動分析心電監護儀1臺,急診室配置心電監護儀1臺,呼吸球囊1只,洗胃機1臺,根據工作量增設微泵2臺,標準10分,自查得10分,1.4、信息化建設醫院建立了HIS系統,醫生工作站,電子健康檔案,醫保系統,計劃免疫、傳染病等信息化系統建設,少護士工作站,標準5分,自查4分.標準30分,合計基礎設施自查得29分.
二、科室設置2.1、臨床設置了急診搶救室、全科門診1、2、3,兒科診室、婦科,中醫診室、中醫腎病科、中醫康復室、觀察室1、2,少感染性疾病科扣2分,標準15分,自查得13分。2.2醫技科設有中西藥房,檢驗科、放射科,超聲室、心電圖室合并為一室,消毒供應室有但無設置清洗保潔柜,扣1.5分,標準15分,自查得8.5分,2.3公共衛生科設有健康教育室,預檢登記室,預防接種室,兒童保健門診,健康檔案室需增設,疾病控制室與衛生監督協查室根據業務需要設立公共衛生綜合科室,預防接種門診、孕產婦保健門診、兒童保健門診已創建三星級,標準15分,自查得15分,2.4行政科設有院辦、醫務科、公共衛生科、財務、后勤管理科,標準5分,自查得5分,標準52分,合計科室設置自查得48.5分.
三、人員配備 3.1人員數量 全中心共有醫務人員28名,根據衛生院核定編制每萬服務人口13-15名,在核定編制內,在編率82%,標準分10分,自查得10分.3.2專業要求 總人數28人,衛生技術員23人,衛生技術人員占總人數82%,下降8個百分點,扣5分,公共衛生醫師少2名,扣5分,大專以上學歷衛技人員20人,占衛技人員比例83%,標準5分,自查得5分。3.3職稱要求 中心主治醫師3名,其中主治中醫師3名,標準5分,自查得5分。乙等標準30分,合計人員配備自查得20分。
四、基本醫療
(一)急診中心開展24小時急診,急診標志醒目,落實首診負責,搶救室配設搶救車、氧氣瓶、心電監護儀、洗胃機、呼吸球囊,少除顫儀、心電圖機、吸引器扣3分,配備搶救藥品,標準分10分自查得7分,4.1.2醫務人員能熟練操作各種設備,能對一般急危重癥作出初步診斷和處理,急診常規和搶救方案齊全,能夠開展心肺復蘇急救技術,標準30分,自查得27分.4.1.3建立危重病人綠色通道先搶救評估,家屬談話,以急診為患者急診化驗、輔助檢查、搶救用藥以綠色通道做好應急服務,做好院內會診,與上級醫院建立急診轉診聯系制度,標準10分,自查得10分,標準50分,合計自查得44分
(二)門診中心開展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診斷、治療、和各種咨詢指導,提供綜合、連續、可及的預防保服務,臨床科室設置健康宣傳架,擺設各種健康宣傳小冊和中醫慢性病病防治以及體質辨證和防護調養宣傳手冊,能完成一般外科清創、止血、縫合、包扎和骨質固定處理,標準10分,自查10分。4.2.3中心集中中醫診療區域有各種中醫宣傳圖版,豐富的中醫文化氛圍,開展中醫、中藥、針灸、撥顴、刮痧、神燈、艾炙、推拿8種中醫藥服務,標準10分,自查得10分。4.2.4配有兼職康復人員具有專用場所和設施設備逐步開展軀體運動功能和社會適應能力評估,能利用理療、傳統康復治療等6種服務,康復服務項目少2種,標準8分,自查得8分。4.2.5質量控制指標自查13年人口1.98萬,13年門診人次55918人次,2013年小病進社區70.%,標準10分,自查得10分;門診書寫醫療文書包括病歷、處方、門診日志、申請單填寫合格率98%標準15分,自查得15分;13年門診人次比上一年增長大于5%,標準5分,自查得0分;抗生素處方比例小于30%,標準5分,自查得5分;靜脈滴注處方比例小于30%,標準5分,自查得5分;門診乙等標準80分,合計自查得78分。
(三)住院 中心根據業務開展和轄區服務能力以及與市一院桐分院交通與中心較近和居民需求,未開展住院服務,,根據評審標準80分,自查得0分;
(四)醫技 能開展血、尿、便常規及簡單生化檢驗,能開展放射、心電圖、、B超檢查,標準10分,自查得10分;對化驗室、心電圖、B超、放射開展危急值報告,制定危急值報告和程序制度,標準10分,自查得10分;各種試劑符合質量要求,臨檢和生化質控每天一次,標準10分,自查得9分,標準30分,合計自查得29分。
(五)護理 護理按相關規章制度嚴格執行三查八對制度,嚴格無菌技術操作,嚴格執行一人一針一管,一次性注射器、輸液器用后按要求進行毀形,根據護理操作要求開展護理技術考核,護理標準50分,扣除由于中心不開展住院,基礎護理10分和護理文書寫10分,自查得25分。
(六)藥品 嚴格實行基本藥物制度,統一規范采購,執行藥品質量驗收制度,藥品按分類定位存放,實行每季盤點,標準10分,自查10分;建立藥品動態管理、設立監測制度,臨床藥品進行分類管理,每月開展處方點評,對抗生素、靜滴、均次費用使用情況進行公示和評點,建立預警管理機制,利用公示欄公示藥品價格信息,14年上半年通過招投標,能對藥品藥品信息進行滾動顯示,開展高危藥品管理,此項標準20分,自查得20分;制定特殊藥品管理制度,中心2人符合麻醉醫師資格處方權,財物相符,存放符合要求,本項標準10分,自查得5分。藥品標準40分,自查得35分。
(七)院感 建立院感管理制度,實施院感各項預防與防控措施,落實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加強對輸液室、小手術室、治療室婦科感染重點部門管理,標準5分,自查得5分;設立消毒滅菌供應室,由于未配備相應規范設施水池、存放柜,人員調動,操作人員上崗有待進行培訓,一次性醫療用品管理及消毒劑采購符合規范,操作人員能規范操作,標準5分,自查得5分;針對醫院醫療廢物、污水、污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加強對醫療廢物的無害化處理,標準5分,自查得5分;醫院感染發生率小于7%。標準5分,自查得5分。院感標準20分,自查20分。
(八)計劃生育 本院做好孕產婦保分健的同時開展計劃生育宣傳和避孕藥具,開展計生、優生優育、避孕節育知識的科普宣傳、咨詢、技術指導相關服務記錄。標準10分,自查得10分。
五、公共衛生標準300分,自查233分
健康教育健康教育資料中醫比例不足扣1分,自查得1分;宣傳欄設置符合要求自查得2分;健康咨詢只有3次,扣2分,自查得0分;健康講座服務站每2月一次無,扣1分,自查得1分;年度計劃、總結,場地、設施、設備完好,能正常使用。自查各2,居民健康知識知曉率大于84%,自查得9分;標準20分,自查得15分。
居民建康檔居民健康檔案規范,自查得5分;健康檔案合格,自查得10分;健康檔案使用扣5分,自查得5分;標準共25分,自查得20分。
兒童保健新生兒訪視率大于大于95%,自查得10分,0-3歲兒童系統管理率大于90%,自查得10分,高危兒及營養病兒童管理率100%和,自查得10分標準30分,自查得30分。
孕產婦保健早孕建冊扣5分,自查得5分;5次以上產前檢查扣5分,自查得5分;產后訪視率大于90%,自查得10分;高危孕產婦管理率100%,自查得5分,標準30分,自查得25分。
老年人保健60歲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扣3分,自查得7分;健康體檢表完整扣10分,自查得10分;標準30分,規范管理率自查得10分,合計自查得27分。
高血壓管理高血壓患者管理100%,自查得10分,高血壓規范管理大于60%,自查得10分;高血壓管理人群控制扣5分,自查得5分;標準分30分,自相得25分。
糖尿病患者管理糖尿病患者管理,自查得10分;病患者規范管理扣6.5分,自查得3.5分,糖尿病管理人群控制率扣,自查得10分,標準30分,自查得23.5分。
重性精神病管理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率自查得10分;規范管理自查得10分,標準20分,自查得20分。
適齡兒童預防接種適齡兒童接種90%,自查得5分;入托、入學查驗接種種、補證、補種疫苗達95%,自查得5分;適齡兒童麻疹2次接種達95%,自查得5分;流動兒童五苗接種率扣2分,自查得3分,標準20分,自查得18分。
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建立建全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各項制度自查得5分;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率100%,自查得10分;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及時率自查得5分。標準分20分,自查得20分。
(十一)衛生監督協查創建省級衛生監督協管示范點扣8分;建立協查工作制度和管理規定;建立轄區內衛生監督管理相對人的基礎檔案信息。自查得10分;飲用水衛生安全、學校衛生、無法行醫或非法采供血,衛生監督信息報告自查得5分;飲用水衛生安全、學校衛生、法行醫或非法采供血每季一次,自查得5分;標準25分,自查得17分。
(十二)公共衛生知曉率公共衛生知曉率自查得20分。
六、機構管理
(一)業務管理組建15支服務團隊,分別由全科醫生、護理、公共衛生醫師組成的社區醫生團隊,實行轄區分片包干,每季開展巡回醫療和對鄉村醫生進行業務指導,開展重點人群全科醫生簽約式服務,重點人群 人,共簽約 人,共簽約達到建檔 16.3 %;標準5分自查得5分;建立建全醫院核心制度,裝訂成冊,相關制度上墻,對醫院核心制度進行職工學習、培訓,并要求掌握,標準5分,自查得5分;建立建全放射防護規章制度,有兼職放射防護管理人員,有放射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證,建立放射工作場所工作檔案,和個人劑量檔案,定期開展放射工作場所防護和放射診斷設備質量控制檢測,,設備和場所設置電離輻射警示標志,標準5分,自查得5分;推行鄉村一體化管理,每季開展鄉村醫生業務技術培訓和指導,建立鄉村醫生績效考核制度,每季開展對鄉村醫療和公共衛生和管理考核,并與績效掛鉤,標準10分,自查得5分;和杭州一院桐廬分院建立雙向轉診服務,設立雙向轉診辦公室,專人負責轉診工作,標準5分,自查得5分;根據衛生局關于落實引導和鼓勵醫學院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相關政策,中心制定了相關有利于醫學院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相應政策和方案,讓畢業生能在基層得到良好的工作環境和生活和待遇,標準5分,自查得5分。業務管理標準35分,自查得35分。
(二)人員管理科學設置崗位方案,實施績效工資制度,按勞分配,多勞多得,根據服務數量、服務質量、和群眾滿意度設置績效方案為依據,每月開展績效考核,按季發放,適當拉開分配差距,制定中長期培訓計劃,13年全科醫師4人,培訓4人,社區護士2人,培訓2人,中級2人,繼教2人。標準25分,自相得21分,
(二)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各項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度,建立財務人員崗位責任制,按規定設置會計科目,按規定設立帳簿,規范進行會計核算,實行電算化核算,財務報告編制準確、完善、及時,財務分析內容欠完整,標準10分,自查得10分;按財政部門預算管理相關規定,科學、合理、真實、完整地編制預算,預算流程欠合理,扣2分,按執行預算要求,預算符合率85%,標準5分,自查得5分;加強資產管理,采購流程規范,建立建全固定資產三賬一卡制度和庫存物資專用賬冊數據欠完整,扣1分未按要求開展盤點核實資產,扣1分,處置資產欠合理扣1分,標準5分,自查得5分;一切財務收支納入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嚴格收入和支出管理,未發現帳外帳和小金庫,嚴格執行國家藥品價格政策和醫療服務價格,票據管規范,使用省級部門統一監制的收費票據,標準5分,自查得5分;合計自查得20分。
(二)信息管理醫院通過招投標設置電子顯示屏公開以下信息:服務轄區范圍和轄區居民情況,業務科室名稱、布局、門急診掛號、就診、取藥、交費流程與服務地點,服務時間,醫務人員名錄,服務團隊及負責區域,門診服務內容、免費公共服務項目,公示診療項目、各種檢查基本藥物目錄和價格,殘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優先服務措施,公示便民熱線和投訴電話,標準10分,自查得6分;上報各種衛生統計報表,,未及時提出建議、分析和對策扣5分,標準10分,自查得10分;合計自查得16分。
(三)醫療安全(不良)事件與隱患缺陷管理 建立醫療安全不良事件非懲罰性報告制度,設立主動報告醫療事件途經,結合平時工作開展情況,定期開展醫療質量大檢查,根據檢查做好有針對性的落實和整改,嚴格要求遵守崗位職責和掌握中心制定的核心制度,加強學習、討論布置工作精神,每季開展職工醫療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職工敬業精神、職業操守,提高安全意識,加強法制觀念,標準5分,自查得3分;醫院設立專人負責醫療糾紛和處理,13年未發生二級以下完全責任醫療事故,標準5分,自查得2分。合計自查得5分
(四)醫德醫風醫務人員著裝整潔,統一出診服,佩戴胸牌、舉止文明。建立了醫德醫風管理檔案,有計劃、措施、檢查、總結和培訓記錄。標準10分,自查得10分。
(五)后勤服務管理 環境整潔、溫馨,診療區及科室標示清楚明了,有禁煙標示,建立醫療設備檔案及維修記錄,醫療設備能正常使用,實行醫療設備強檢;建立消防安全制,簽定消防安全目標責任書,按排專人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季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疏散標示清楚,安全通通暢通,標準分10分,自查得10分
(六)院務公開 實行院科二級目標責任制,制定并落實年度和任期目標方案,推行院務公開和民主管理,有不完整,有會議記錄和公示內容。標準10分,自查得7分,
(七)滿意度 通過入戶和電話調查50名服務對象,滿意率78%,標準10分,扣6分,自查得4分;調查衛生技術人員20員,滿意率84%,標準10分,自查得7分,合計自查得16分。
根據浙江省鄉鎮衛生院等級評審標準,中心依照鄉鎮衛生院發展和轄區群眾健康需求,中心立足人民群眾的基層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發揮好、利用好現有的醫療資源,把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做好做強做大。中心通過等級評審內容,組織,落實開展評審自查,并通過自查,將醫療務服更加規范化、流程合理化、操作程序化,使醫院更上一臺階,使群眾得到更好優質的醫療衛生服務,現將評審自查得分總結如下:
1、基礎設施29分2、科室設置46.5分,3、人員配備23分,4基本醫療(由于住院不開展80分,基礎護理10分和護理書寫10分合計100分扣完)241分,5公共衛生 260.5分,6機構管理140分:業務管理35分,人員管理21分,財務管理20分,信息管理16分,醫療安全事件與陷患缺陷管理5分,醫德醫風10分,后勤服務管理10分,院務管理7分,滿意度16分,總分合計7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