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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于醫療廢物暫時貯存點與分類收集點的區分與理解
1.1 案例一
本局于2008年11月18日對位于上海市靜安區的某保健站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檢查時該醫療機構在正常執業中。檢查時發現該醫療機構二樓203體檢室普通黑色生活垃圾袋內盛裝有使用后的一次性手套2付、使用后的一次性床單1件。查見二樓樓梯口公用通道旁側廁所內,該醫療機構將盛裝醫療廢物的小型號專用包裝袋收集于一個大型號專用包裝袋內,并直接置放于右側地面。小型號專用包裝袋未封口,無產生科室名稱、類別、數量的標簽。該醫療機構當場未能提供醫療廢物內部交接登記三聯單。通過進一步談話確認,保健站將有專人將置于廁所地面的醫療廢物交接給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回收人員。
本案例是一起違反醫療廢物監督管理案件,案件涉及3個違法案由,包括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案;醫療廢物暫時貯存點設備、設施不符合要求案;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案。此則案例違法事實涉及面較廣,在醫療廢物監管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1.2 關于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點與醫療廢物暫時貯存點的理解和識別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是關于醫療廢物暫時貯存點設備、設施的規定。《條例》里沒有關于分類收集點的規定,但在《上海市醫療廢物衛生管理規范》里,有關于分類收集點的要求,該《管理規范》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醫療廢物產生較多的門、急診應當在各自的門急診設置分類收集點;醫療廢物產生較少的其他科室,可按照距離最近的原則,在同層樓面合并設置分類收集點;傳染病門診在各自的門診附近單獨設置分類收集點。可見醫療廢物暫時貯存點和分類收集點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執法實踐中有將兩個概念混用的情況或者將醫療廢物暫時貯存點做臨時收集點、臨時貯存點等不規范表述,應予以注意。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以及《上海市醫療廢物衛生管理規范》第二十四條是關于醫療廢物暫時貯存點設備、設施的要求。《上海市醫療廢物衛生管理規范》第十二條第二款又規定: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等醫療機構分類收集點可與暫時貯存場所合并設置,但應當符合本規范規定的其他相關要求。上述保健站就屬于分類收集點可與暫時貯存場所合并設置的情形。實踐中,對于小型醫療機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點與暫時貯存場所合并設置的,該醫療廢物集中點除了要滿足分類收集點的要求外,還要滿足暫時貯存點關于采取密閉措施、有防鼠防蚊蠅防蟑螂的安全措施、設置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飲食”警示標識等要求,以有效地控制疾病傳播,保護人體健康和環境安全。故上述保健站的“在二樓樓梯口公用通道旁側廁所內,將盛裝醫療廢物的小型號專用包裝袋收集于一個大型號專用包裝袋內,并直接置放于右側地面”的行為應適用 “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符合衛生要求案”。
2 關于“運送工具”與“運輸車輛”的區分與理解
2.1 案例二
在一則醫療廢物衛生行政處罰案件中,現場檢查筆錄做如下描述:檢查醫療廢物暫時貯存點,查見門診部內醫療廢物收集運輸車輛無醫療廢物專用警示標識;門診部內醫療廢物收集有科室與收集人雙方簽收記錄。
2.2 “運送工具”和“運輸車輛”的區分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醫療機構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醫療廢物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集中處置單位運送醫療廢物,應當使用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的專用車輛。醫療廢物專用車輛應當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上海市醫療廢物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也有關于運送工具的規定: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轉運應當使用專用工具(包括運送車和盛器);第二十八條有關于運送車輛的專門規定。可見醫療廢物“運送工具”和“運輸車輛”有不同的含義,醫院內部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以及將醫療廢物由分類收集點運送到暫時貯存點一般使用的是“運送工具”;而將醫療廢物由暫時貯存點運送到醫院外部的集中處置單位一般使用的是“運輸車輛”。可見本案例將“運送工具”和“運輸車輛”混用,沒有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條文作準確的解讀。
3 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案由與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案由
3.1 案例三
本局于2008年2月20日對某口腔診所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在三樓診療室操作臺下的醫療廢物專用袋中查見廢棄的玻璃試管與一次性醫療橡膠手套、帶血棉球等醫療廢物混放。經查實,被處罰人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別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
3.2 適用“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別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案由情形
在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別放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案由中,如果醫療機構未將醫療廢物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或者雖將其放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但是未按照《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的分類將其按照損傷性廢物、感染性廢物等五大類分類收集(如案例三),同樣都適用本案由。
如果本案例發現的廢棄的玻璃試管與一次性醫療橡膠手套、帶血棉球等醫療廢物混放,放置于普通黑色生活垃圾袋中,適用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別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案由。但是如果在普通黑色生活垃圾袋中還發現紙屑、果核等生活垃圾,則應適用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或生活垃圾案由,適用《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
3.3 對就診患者將止血棉球等醫療廢物混入生活垃圾情形的處理
在實踐中常發現這樣的情況,在醫療機構內部的生活垃圾袋中也可能發現醫療廢物,這種情況應區別對待。如果屬于醫務人員能直接控制的醫療廢物,如一次性探針等則需要進一步做調查取證,以確認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案是否成立;如果是醫務人員無法控制的醫療廢物,典型的如就診者用于止血后丟棄的帶血的棉球,這種情況一般不應給予處罰,雖然其情形也表現為將醫療廢物混入生活垃圾。
尊醫重衛指的是尊重醫生,重視衛生健康。醫生,鉆研學習醫學科學技術,挽救生命以治病為業的人,一般指臨床醫師。按照衛生部、衛健委、醫政部有關醫療衛生管理條例的法律法規,主持醫患溝通,學術討論,新技術推廣、預后分析、公眾教育、護理示教、康復培訓、出院教育、執行衛生防疫、計生、大病早期識別干預等法律政治責任、承擔部分課題研究等工作。
衛生指個人和集體的生活衛生和生產衛生的總稱。一般指為增進人體健康,預防疾病,改善和創造合乎生理、心理需求的生產環境、生活條件所采取的個人的和社會的衛生措施,包括以除害滅病、講衛生為中心的愛國衛生運動。
(來源:文章屋網 )
一、根據市衛生局的要求,凡列入市級監管的各類市管單位,每年覆蓋面要達到100%。
二、各類監管單位監督頻次要求
(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頻次要求。
依據衛生部《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指南(年版)》,餐飲業食品衛生分為A、B、C、D四個等級,對被評為A、B、C級的餐飲單位分別采取簡化監督、常規監督和強化監督。
進行等級評定的餐飲單位監督頻次要求:
1.A級監督頻次不少于1次/年;
2.B級監督頻次不少于2次/年;
3.C級監督頻次不少于3次/年;
4.D級餐飲單位,限期改進,并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頻次要求。
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衛生監督執法,原則上每年不少于2次。
實行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的住宿、美容、洗浴、游泳池等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頻次要求:
1.A級監督頻次不少于1次/2年;
2.B級監督頻次不少于1次/年;
3.C級監督頻次不少于2次/年;
(三)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頻次要求。
依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實施衛生監督檢查,原則上每年不少于2次。
(四)醫療機構和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頻次要求。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采供血機構和血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開展醫療衛生監督檢查,原則上每年不少于2次。
根據《市衛生局關于實施醫療機構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的通知》(衛監〔〕5號)的要求,實行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的醫療機構監督頻次要求是:
1.A級監督頻次不少于1次/年;
2.B級監督頻次不少于2次/年,每半年一次;
3.C級監督頻次不少于3次/年,每季度一次。
(五)職業(放射)衛生監督頻次要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放射診療管理規定》,各科室根據實際情況對管轄范圍用人單位進行分級監管,原則上每年不少于1次。
三、本規定中“次/年”指連續12個月內的監督次數。
四、實施衛生監督檢查要認真填寫《現場檢查筆錄》和《衛生監督意見書》,實行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的單位按照上級要求填寫《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監督檢查評分表》。在檢查中發現危害人民身體健康的產品和場所依法實施行政控制,發現違法行為的,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按照中央和市委、區委政府要求關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工作部署,依據《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2021年國家隨機監督抽查計劃的通知》及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相關要求,昌平衛生健康監督所為全面推進“雙隨機”執法工作,將公共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學校衛生、醫療衛生、傳染病防控和放射衛生等專業全面納入“雙隨機”監管抽查內容。為進一步提高監督員對“雙隨機”工作的認識、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我單位監督執法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2015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2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2015〕58號)精神,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5〕58號)要求,推動衛生健康綜合監督隨機抽查,落實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制度,強化市場主體自律和社會監督,提升監管效能,營造公平競爭的發展環境。
(二)工作原則
堅持依法實施原則。嚴格執行衛生健康有關法律法規,規范執法行為,推進隨機抽查制度化、規范化。
堅持公正高效原則。規范行政權力運行,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升監管效能,減輕市場主體負擔,優化市場環境。
堅持公開透明原則。實施隨機抽查事項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實行“陽光執法”,保障市場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
堅持穩步推進原則。充分利用現有執法信息系統,立足衛生健康監督專業特點、執法隊伍現狀、區域實際等情況,分步實施,逐步推開,有序推進,務求實效。
二、工作職責
2021年將根據市衛生健康監督所針對國家2021年監督抽檢計劃的要求,及“市抽”設定“雙隨機”抽查規則及補充規則,使用北京市衛生監督平臺,進行“雙隨機”工作。
昌平衛生健康監督所負責雙隨機抽查工作的規則制定、統一抽取,任務發放,工作協調,工作考核工作,各專業科室負責本專業“雙隨機”檢查內容的指導及國抽資料收集整理工作,執法科隊完成轄區范圍、職責范圍內的“雙隨機”檢查工作。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段玉林
副組長:國民、崔宗強、胡帥
下設雙隨機工作辦公室,辦公室主任胡帥,辦公室設定為宣傳信息科。全所各科室積極配合完成每年雙隨機工作。
三、國家雙隨機工作
國家雙隨機任務由衛生監督平臺統一接收、分派工作。監督員使用手持機現場操作完成雙隨機監督任務。
(一)國抽人員安排
監督員共計:62名監督員,有執法證件人員:55人 無執法證新進人員5人 ,工勤2人。
參與雙隨機占比71.81%(國家要求70%以上)。
(二)國抽雙隨機工作總體要求
1、2人一組執法記錄儀視頻留存。公共場所、飲用水、學校衛生視頻移交一科整理收集,醫療衛生、傳染病、放射衛生移交二科整理收集。2人一組執法記錄留存(監督小條、采樣記錄等)。公共場所、飲用水、學校衛生視頻交一科整理收集,醫療衛生、傳染病、放射衛生交二科整理收集。整理核對無誤后統一移交檔案室存檔。
2、需要檢測的單位(公共場所、飲用水、學校衛生),根據總體日程安排進行,如需要調整,由信息科總體調整安排,不得自行修改時間。
3、不需要檢測的單位(醫療衛生、傳染病、放射衛生),由抽到的監督員在科隊內協調自行完成監督工作。
4、學校衛生需要檢測教室環境等檢測外還需要檢測飲用水(有二次供水及集中式供水的單位)。
(四)國抽雙隨機職責分工
按時完成國家雙隨機工作,公共衛生監督科、醫療衛生健康監督科完成本專業雙隨機業務指導培訓及發現的相關問題、線索要及時通報、協查。
宣傳信息科負責工作計劃、任務下達、統籌協調、監測數據平臺錄入、質量控制和雙隨機信息公開工作。
各執法隊負責雙隨機單位的監督檢查、檢測、處罰工作。監督信息平臺錄入率、及時率、正確率100%;行政處罰平臺錄入率、及時率、正確率100%;
四、北京雙隨機工作
(一)工作原則
1、地點分配原則。全區共分為9個區域進行雙隨機抽查:
第一區域:東小口分所管轄區域;
第二區域:回龍觀分所管轄區域;
第三區域:執法一隊管轄區域;
第四區域:興壽延壽分所管轄區域。
第五區域:北七家小湯山分所
第六區域:沙河分所管轄區域。
第七區域:南口分所管轄區域。
第八區域:綜合執法一科(專業職責工作)
第九區域:綜合執法一科(專業職責工作)
人員分配原則
定期維護執法人員名錄庫信息,結合區域特點設置隨機抽查基本單元,基本單元內人數不得低于4人。每月動態調整人員執業范圍、在崗情況、管轄區域等。“北京衛生監督工作平臺”的人員執業范圍設置應與國家“衛生健康監督信息平臺”保持一致。可多項選擇人員執業范圍。
所有監督員以科室為單位進行雙隨機工作,不進行混編。在各自專業及轄區內,按時開展雙隨機監督檢查。
2、人員匹配
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學校及托幼機構,每月定時從隨機抽查單位庫和執法人員名錄庫中分專業,隨機抽取抽查對象和執法人員2人,隨機進行匹配。
醫療機構檢查實行分級分層隨機抽查,一次抽查應覆蓋該機構涉及到的全部專業內容。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從執業范圍標記為醫療(含中醫)、傳染病、計生(含婦幼)的人員中隨機抽取2人,完成醫療機構、傳染病、計生、放射有關的全部檢查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從執業范圍標記為(含中醫)、傳染病、計生(含婦幼)的人員中隨機抽取2人,完成醫療機構、傳染病防治、計生有關的全部檢查表。從執業范圍標記為放射的人員中抽取2人,檢查放射有關的廍檢查表,二醫療機構3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三級醫療機構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同一醫療機構有多個放射診療許可證的,以日常監督檢查補充覆蓋。
3、雙隨機處罰原則
雙隨機處罰工作依據誰發現誰監督誰處罰原則進行。處罰所得款項計入作出處罰的科隊,不統計在管片科室中。每月法規科負責雙隨機處罰案件數及金額的核查及統計,宣傳信息科負責將統計結果與本月其他處罰結果進行匯總、整理及通報。
(二)抽取專業及比例。
公共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學校衛生、醫療衛生、傳染病防控和放射衛生等專業抽查比例原則上為每月不低于5%。
學校衛生在每年的學校寒暑假停止抽取。
如遇大型活動保障或抽取單位已經完成100%覆蓋等情況,視情況調整抽取比例。醫療機構完成全年100%抽取,公共場所力爭全年完成100%抽取。
(三)動態維護單位庫
按照確定的隨機抽查事項,動態維護隨機抽查單位庫信息。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學校及托幼機構單位以“北京衛生監督工作平臺”管理相對人數量為基礎,醫療衛生、計劃生育、放射診療單位以“北京衛生監督平臺”醫療機構數量為基礎,每年12月底標記完成下一年度不列入隨機抽查單位庫的高風險單位。確定為高風險單位的,每年至少檢查3次,三次均合格者取消風險等級標記。高風險單位情形包括:
1.投訴舉報3次以上(不含控煙);
2.監督抽檢檢測不合格的;
3.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4.國家級、北京市級相關部門轉辦或督辦的;
5.中央或本市新聞媒體曝光存在違法行為的;
6.列入醫療機構重點監督監測臺賬管理的;
7.各區結合區域特點確定的高危違法行為。
新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單位,應在三個月內完成首次現場監督檢查之后,自動進入隨機抽查單位庫。
2021年昌平衛生健康監督所已完成高風險單位的標記工作。
五、雙隨機工作信息公開
及時公示隨機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抽查任務完成后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公開”的原則。宣傳信息科負責雙隨機監督檢查情況在區衛計委網站進行公示。法制稽查科負責將抽查結果處罰信息通過區衛計委網站依法向社會公開。抽查結果信息包括抽查未發現問題、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行政處罰、無法聯系(檢查時單位已關閉等情形)等4類。未發現問題、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和無法聯系的信息應當在抽查任務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信息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
六、其他要求
充分利用現有執法信息系統平臺(北京市衛生監督平臺、國家監督中心平臺),積極完成國家、市級各項“雙隨機”工作,堅持將“雙隨機”監管運用到日常監督工作中去,努力探索適合昌平區監督模式的工作特色,加強“雙隨機”工作的監督與考核工作,積極與有關部門配合,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北京市昌平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3月31日
附件:抽查事項清單
附件1
昌平區公共場所衛生健康監督執法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抽查事項
抽查依據
抽查對象
抽查比例
最低
抽查周期*
隨機抽查方式
抽查主體
實施日期
1
公共場所衛生抽查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公共場所經營者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021.1.1
2
學校衛生監督抽查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學生宿舍衛生要求及管理規范》(GB31177-2014)、《中小學教室采光和照明衛生標準》、《中小學校教室采暖溫度標準》、《中小學校教室換氣衛生標準》、《書寫板安全衛生要求》、《學校課桌椅功能尺寸》、《 學校衛生監督工作規范》、《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工作規范》、《公共浴室衛生標準》、《游泳場所衛生標準》、《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衛生標準》
中小學、普通高等學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021.1.1
3
托幼機構衛生監督抽查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工作規范》、《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招收0-6歲兒童的各級各類托幼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021.1.1
4
生活飲用水單位衛生情況抽查
《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生活飲用水單位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021.1.1
附件2
昌平區醫療衛生健康監督執法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事項名稱
抽查依據
抽查對象
抽查比例
最低
抽查周期
抽查方式
抽查主體
1
醫療衛生機構預防接種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疫苗接種工作規范》、《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范》、《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
醫療衛生機構疫情報告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衛生部關于修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的通知》、《傳染病信息報告管理規范》、《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公告2009第8號》、《衛生部關于將手足口病納入法定傳染病管理的通知》、《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醫療衛生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
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疫情控制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消毒管理辦法》、《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醫療機構傳染病預檢分診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發熱門(急)診設置指導原則(試行)》、《衛生部關于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設的通知》、《醫院隔離技術規范》、《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范》(2012)、《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醫療衛生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4
醫療機構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辦法》、《醫院感染管理辦法》、《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工作規范》、《醫院消毒衛生標準》(GB 15982—2012)、《消毒產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范》、《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規定》、《醫院潔凈手術部建筑技術規范》(GB 50333—2002)、《醫療機構口腔診療器械消毒技術操作規范》、《內鏡清洗消毒技術操作規范(2004版)》、《血液透析器復用操作規范》、《醫院消毒供應中心 第1部分:管理規范》WS 310.1一2009、《醫院消毒供應中心 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滅菌技術操作規范》WS 310.2一2009、《醫院消毒供應中心 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滅菌效果監測標準》WS 310.3一2009、《醫務人員手衛生規范》WS/T 313一2009、《醫院感染監測規范》WS/T 312一2009、《醫院隔離技術規范》WS/T 311一2009、《新生兒病室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醫療機構血液透析室管理規范》、《血液透析和相關治療用水》YY0572-2005、《醫院手術部(室)管理規范(試行)》、《醫院空氣凈化管理規范》WS/T 368一2012、《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范》WS/T 367一2012、《基層醫療機構醫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5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處置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醫療廢物分類目錄》、《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志標準》(HJ421-2008)、《關于明確醫療廢物分類有關問題的通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醫療衛生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6
醫療衛生機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人間傳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和實驗室活動生物安全審批管理辦法》、《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管理規定》、《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醫療衛生機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7
母嬰保健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實施辦法》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及人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8
婚檢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實施辦法》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及人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9
產前診斷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實施辦法》、《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及人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各區衛生健康委
10
孕產期保健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實施辦法》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及人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1
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的監督檢查、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證明監督檢查(醫療保健機構出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及人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內的醫師和助理醫師、中醫醫療機構、醫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3
外國醫師來華短暫行醫;香港、澳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依法執業抽查
《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管理規定》、《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管理規定》
在中國境內短期行醫的外國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的香港、澳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的臺灣地區醫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外出會診依法執業抽查
《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
醫療機構內的醫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醫生依法執業抽查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內的鄉村醫生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資格考核、依法注冊、依法執業抽查
《護士條例》、《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
醫療機構內的護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7
港澳藥劑師、護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在內地短期依法執業抽查
《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在內地短期執業管理暫行規定》
在內地短期執業的港澳藥劑師、護士、醫務化驗師、職業治療師、視光師、放射技師、物理治療師、脊醫;澳門治療師、按摩師、針灸師、診療輔助技術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考核、依法注冊抽查
《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
醫療機構內的醫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9
醫療機構依法執業抽查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北京市發展中醫條例》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0
血站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血站管理辦法》《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管理辦法》
血站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各區衛生健康委
21
醫療機構開展精神衛生執業活動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2
醫療機構開展人體器官移植診療活動抽查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各區衛生健康委
23
醫療機構使用、儲存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情況抽查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4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情況抽查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5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依法執業抽查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暫行辦法》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各區衛生健康委
26
醫療機構執行《處方管理辦法》的情況抽查
《處方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7
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情況抽查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8
醫療機構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情況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9
醫療機構開展醫療美容服務抽查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0
醫療機構開展新生兒篩查情況抽查
《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1
醫療機構開展臨床用血情況抽查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2
醫療機構開展性病診療活動抽查
《性病防治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3
開展院前急救情況抽查
《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4
醫療機構開展臨床實驗室檢測情況抽查
《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5
醫療機構開展技術臨床應用情況抽查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6
醫療機構使用醫療器械監督檢查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7
發生醫療機構人員購置使用藥品牟取利益的行為的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醫療機構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8
醫療機構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情況的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一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9
放射診療機構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附件3
昌平區生活飲用水衛生健康監督執法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事項名稱
抽查依據
抽查對象
抽查比例
最低
抽查周期
抽查方式
抽查主體
1
自備水源供水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
自備水源水單位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
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單位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
二次供水單位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一、非法行醫產生的原因
1.醫療服務收費過高,衛生資源分布不合理。國家對醫療機構的補償不足,醫療收費價格受到嚴格控制,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得不到體現的情況下,一些醫院為了生存和發展,出現開“大處方”、賣貴藥、作不必要檢查等消極現象,致使醫療費用不合理的增長過快,加重病人負擔。現在正規的醫療機構集中在縣以上的城市,占社會人口不足20%的大中城市擁有80%以上的醫療機構、人才和經費,而擁有總人口80%以上的廣大農村則缺醫少藥。基層醫院醫務人員技術力量相對缺乏,技術水平欠佳,人員分布設置不合理,部分醫生醫德差,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存在老百姓不滿醫院的服務而不愿到醫院看病的矛盾,與非法行醫無競爭力,為非法行醫留下生存空間。
2.立法的滯后。從上世紀80年代至今,是我國衛生法律制度建設的快速發展階段,衛生領域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衛生事業逐漸走上法制軌道。但一些醫療衛生法規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換過程中,有些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顯得法規滯后,需要及時進行調整和修改。如《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的有些規定,有相應的義務條款,但是沒有違反義務所對應的罰則。因《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頒布的時間較早,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法條里的金錢罰已經不能很好的對違規者產生威懾作用。
3.監督管理不力。由于衛生行政部門對承擔社會性公益服務的醫療機構是一種“父護”關系,從管理的角度還帶著一定的保護作用,衛生監督對醫療機構的監督執法還得看衛生行政機關的眼色。特別是打擊外包科室、院中院的問題上,總存在著受醫療機構保護的灰色地帶。有些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對打擊非法行醫工作重視不夠,加之衛生監督的發展還存在監督管理職能沒有理順、處罰程序繁瑣、執法人員素質不高,執法人員不足,執法經費欠缺等諸多原因,導致衛生部門的監管不力。
4.衛生人才培養與就業需求發生矛盾。隨著改革開放的變化,衛生人才逐漸趨向飽和,特別是近幾年中等衛生學校的學生或地方衛生學校培訓的學生進入醫療機構的門檻相對提高,很難就業。根據衛生部的規定,一些成教及中等衛校學歷的畢業生不能報考醫師資格,許多因進不了醫療機構又不能報考執業醫師的學生便流向社會,為生活所迫利用所學的醫療技術,在城鄉或人口集中地方設立診所,開藥房,成為常見的非法行醫群體。
5.醫療廣告缺乏有效監管。某些未經審批、或超出審批范圍的虛假醫療廣告和以信息介紹為名的醫療廣告在一些媒體上依然屢見不鮮。它們或者針對患者擔心隱私暴露的心理,打出專治疑難雜癥的招牌;或者大肆吹牛許諾,宣稱有祖傳秘方、民間偏方,能包治百病,這都是利用部分患者科學衛生常識的缺乏以及病急亂投醫的心理,給患者造成誤導引誘患者上鉤。
二、防治非法行醫的對策
1.加大政府財政投入力度,推動衛生事業良性發展。政府應逐步加大對衛生事業的投入,優先滿足所有社會成員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需求。針對目前政府對衛生事業投入相對不足的情況,國家應統籌兼顧,加大中央財政對中西部不發達地區的衛生事業財政轉移支持力度。各級地方政府要認真落實各項衛生政策,尤其是財政投入政策,確保衛生投入隨著財政收入的增加逐年增加,保證衛生執法、公共衛生、預防保健人員的經費和業務經費,抓好衛生國債項目政府配套資金的落實與兌現。同時各地應該加大力度發展社區衛生醫療和農村衛生,逐步加大城鎮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覆蓋面,最終達到全面醫保,人人都能享受基本衛生服務。
2.加大衛生執法力度。國家應加強基層衛生監督隊伍建設,特別要注意加強城市社區和農村地區的衛生監督網絡建設,促進執法工作重心下移。對城鄉結合部和農村等重點地區、重點對象、重點環節,加大衛生監督執法力度,并對群眾意見反映集中的地區和機構加強執法檢查。逐步深化衛生監督體制改革,大力開展綜合執法,總結經驗,讓衛生部門分散的執法力量得到了整合、加強。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應嚴格依法辦事,保證公平和效率,不干預、不阻撓監督執法工作,對依法行政和衛生監督工作要給予更多的重視和支持。
3.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隨著非法行醫罪司法解釋的頒布,非法行醫罪中存在的爭論得到了緩解,而作為直接調整關系到人民身體健康的醫療行為法律法規,建議有權部門對《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進行修訂。在立法中注意金錢罰和資格罰的有效結合,加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加大懲處力度。同時完善相關義務條款所對應的責任。另外,對于在條款中規定的“情節嚴重”,建議參照非法行醫罪司法解釋中對“情節嚴重”的規定,列出一些具體的情況,以便加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
4.加強宣傳力度,營造輿論氛圍。各地衛生部門要充分發揮各種媒體的作用,以開辟專欄、召開新聞會、通報會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地開展了宣傳教育工作。一方面加強正面宣傳,引導群眾安全就醫,又適時曝光一批典型案件查辦情況,起到警示作用;另一方面注重對社會、群眾的宣傳,更重視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依法執業的教育。各地衛生管理部門可以集中對醫療機構管理人員的衛生法律知識進行培訓,同時將法制培訓列入醫學教育的必修課程,作為干部職工考核、評先、晉職的重要依據。
5.合理培養衛生人才。對目前社會辦的醫學教育進行綜合治理,教育部門、衛生部門聯合行動,對一些根本不具備辦學條件的學校堅決予以取締,對條件好的應鼓勵和引導他們多為基層培養一些留得住、用得上的人才,完善訂單培養模式。合理培養衛生人才可以減少和制止不合格的“醫生”出籠,以保證醫師隊伍的素質。同時應對不能報考醫師資格的畢業生做好疏導工作,為其提供培訓和進修的機會,將他們向缺醫少藥的鄉村充實,解決就業矛盾和增強鄉村醫療機構實力。
堅持以學習十七大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加強城鄉一體化建設、建設和諧社會為主題,以提高全縣人民健康水平為目標,突出抓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扎實做好衛生應急、預防保健和衛生執法工作,嚴格衛生行業管理,狠抓醫療質量,加強行風建設,推進衛生事業又好又快地發展。
一、以提高農民受益水平為目標,狠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二、以提高醫療服務質量為重點,進一步加強衛生行業管理
一是加強醫療質量管理,保障醫療安全。以《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為重點,加強對院長和醫務人員的法制教育,增強醫療安全責任意識。健全醫療、護理、功能檢查、放射、化驗等各個科室、各個診療環節的質量管理制度,制定切實可行的質量目標,實現診療工作的規范化。堅持安全第
一、質量優先的原則,嚴格落實各項操作規程,杜絕醫療責任事故。加強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訓練,不斷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加強監督,定期開展醫療質量檢查,依法依紀落實獎懲。二是努力爭取資金政策支持,進一步提升基層醫療服務能力。積極爭取資金,按照《唐山市鄉鎮衛生院基本裝備標準》的要求,進一步改善衛生院裝備條件。按照《唐山市鄉鎮衛生院管理辦法》的要求,繼續有計劃地開展人員聘用,努力解決基層技術力量不足的問題。三是加強醫務人員教育培訓。重點加強對在職醫務人員的繼續教育,根據臨床需求舉辦3期培訓班,安排80名業務骨干到上級醫院進修,培養急需的業務人才。積極鼓勵職工參加各種形式的學歷教育,支持參加執業醫師、執業藥師和執業護士等資格考試,提高醫務人員文化素質和業務素質。以落實《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為重點,加強鄉醫業務培訓。四是加強干部隊伍建設。積極發現人才、培養人才和使用人才,強化院長隊伍的競爭意識,增強干部隊伍的生機和活力。加強后備干部的推薦、考核和培養,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后備干部隊伍。圍繞醫院管理的重點環節,有針對性地加強對院長的教育,強化對院長的日常監督和定期考核,努力打造一支有知識、有文化、懂經營、會管理、德才兼備的干部隊伍。五是加強醫院財務管理。嚴格執行《關于加強醫療衛生單位財務管理的若干規定》和《補充規定》,落實固定資產購置處理、開支審批、大宗藥品采購和車輛管理等制度,確保醫院財務管理工作嚴格規范。強化財務監督和審計,定期組織專項檢查,嚴肅查處違紀行為。針對醫院管理中的關鍵環節,進一步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及時堵塞管理漏洞,實現醫院財務管理科學規范、公開透明。
三、加強公共衛生體系建設,提高衛生應急保障能力
四、突出食品安全整治和醫療市場清理兩個重點,加大衛生監督執法力度
一是加強餐飲業食品安全監管。認真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強化對餐飲業和集體食堂的監督,落實監管責任制,實行責任追究。積極推進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加強日常監督指導,重點加強對食品從業人員、餐飲單位和食品生產經營場所環境衛生的監管。嚴格落實衛生管理制度,推行食品原料進貨索證索票、驗收等各項衛生管理制度,認真規范從業行為。加大對典型案例的暴光力度,嚴厲查處采購、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劣質食用油、不合格調味品或非食用原料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等違法行為
。強化宣傳教育,增強從業人員法制觀念,確保餐飲消費環節的食品衛生安全。二是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加強日常監督執法,嚴格規范社會辦醫的執業行為。重點查處出租承包醫療場所、超范圍行醫、擅自購置大型醫用設備和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等行為,嚴厲打擊無證行醫和異地行醫,認真清理違法醫療廣告。嚴格執行《執業醫師法》和《護士條例》,嚴肅查處不經審批聘用衛生技術人員的行為。開展技術人員資質情況專項檢查,清理無資質的上崗人員,嚴肅查處違規醫療機構。結合換發鄉村醫生執業許可證工作,認真規范鄉醫執業行為,查處違紀違規鄉醫。三是強化公共場所和職業衛生監督。加強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推行量化分級管理,落實衛生管理制度,普及消毒知識。開展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監測,組織供水人員體檢和培訓。認真執行《職業病防治法》,監督企業落實職業病防治措施,建立和完善防治制度,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嚴肅查處危害勞動者健康的違法行為。對16家放射工作單位開展經常性衛生監督,加強放射工作場所監測,開展個人劑量檢測,確保放射安全。
第一條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四條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章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第五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第九條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第十條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范、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
第十三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十四條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七條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尸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尸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尸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尸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后,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
專家庫由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二)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并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條件并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聘請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進入專家庫,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并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五條專家鑒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行合議制。專家鑒定組人數為單數,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于鑒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鑒定組。
第二十六條專家鑒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第二十七條專家鑒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別和判定,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提供醫學依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鑒定組成員。
專家鑒定組成員不得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第三十條專家鑒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并進行核實。
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第三十二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以收取鑒定費用。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鑒定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章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三十七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第三十八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第四十條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第四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收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后,應當對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鑒定程序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聽取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的意見。
第四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經審核,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應當作為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以及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的依據;經審核,發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要求重新鑒定。
第四十三條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協議書。
第四十四條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的情況,上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第五章醫療事故的賠償
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第四十九條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一條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五十二條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第六章罰則
第五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有關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未及時組織調查的;
(二)接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審查或者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
(三)未將應當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移交醫學會組織鑒定的;
(四)未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情況上報的;
(五)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審核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六)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七)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范和處理預案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
(九)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
(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尸檢和保存、處理尸體的。
第五十七條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接受申請鑒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虛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第五十八條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一)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尸檢的;
(二)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
第五十九條以醫療事故為由,尋釁滋事、搶奪病歷資料,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依照刑法關于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條例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開展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但是,其中不屬于醫療機構的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行使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承擔的受理、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和賠償調解的職能;對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的該機構及其有關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第六十一條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于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一、積極調整并科學布局醫療資源
(一)合理調整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將醫療機構的規劃和建設納入我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實際服務人口和擴充醫療資源的任務要求,重新調整本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新增醫療資源重點向醫療資源薄弱的新城區和人口流動比較集中的街道、人口規模在10萬以上的街道傾斜,鼓勵我市三級優質醫療機構到我區設點建設社區醫院或門診部,方便群眾就近就醫。要根據調整后的醫療機構規劃布局、建設規模、用地面積等,規劃醫療衛生設施建設用地,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線。城區開發、舊城區成片改造應同時規劃和建設醫療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進行項目規劃審批要征求衛生行政部門意見。(責任單位:區發改局、區衛生局、區建設局)
(二)改善我區醫療資源匱乏現狀。加大對醫療衛生工作的投入,加強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升級改造建設,對服務人口較多,業務量較大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按規范要求,保證用房面積,提升服務能力,滿足區域需求。認真落實省《關于進一步落實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實施細則》精神,放寬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準入范圍,在調整和新增醫療衛生資源時,優先考慮社會資本。引導非公立醫療機構走差異化發展路子,形成公立醫院與非公醫療機構功能互補、有序競爭的發展格局。落實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各項優惠政策,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健康發展。(責任單位:區財政局、區衛生局、區建設局,各街道辦事處)
二、加強醫療緊缺人才引進和培養
(三)加強人才引進。制定區高層次衛生人才引進和培育實施細則,落實衛生人才引進和培育各項優惠措施,加強區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努力解決我區衛生人才隊伍斷層、高層次人才匱乏問題,推動我區衛生事業持續發展。(責任單位:區人社局、區衛生局)
(四)加強人才培養。建立崗位競爭機制,促進衛生人才隊伍不斷成長壯大。設立衛生人才培訓基金,支持優秀青年骨干參加國內外學術培訓、進修,提高我區醫療衛生整體水平。(責任單位:區人社局、區衛生局,各街道辦事處)
三、進一步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能力
(五)做好基本醫療服務。加強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醫療質量管理,建立健全醫療衛生服務質量控制管理組織,完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質量管理和醫療核心制度,進一步規范服務行為,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保證服務質量和安全。深化全科團隊建設,完善全科團隊服務規范,強化責任醫師制度,主動提供上門服務,承擔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基本醫療,方便群眾就醫。發揮好基層衛生網絡作用,完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績效考核辦法,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責任單位:區衛生局,各街道辦事處)
(六)嚴格監管醫療機構。要監督和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保持整體醫療服務功能,嚴格執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按照標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責任單位:區衛生局)
四、全面落實各項惠民便民措施
(七)擴增資源總量。積極主動服務轄區內市級醫院建設項目,幫助解決困難,化解矛盾糾紛,促進各項目快速推進。深入落實《市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總體方案》相關要求,積極協調啟動五緣國際醫療園區和中醫院第二期項目建設,推動醫院第二期早日投入使用,完成區公共衛生大樓建設并投入使用。(責任單位:區發改局、區財政局、區建設局、區衛生局、區投資促進局、區行政執法局、各街道辦事處)
各醫療衛生單位:
為切實做好縣內重大節慶、會議等活動(下稱重大活動)期間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特制訂醫療衛生保障工作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實施縣內重大活動醫療衛生保障工作,旨在認真按照全縣統一部署,建立健全重大活動后勤保障服務體系,促進重大活動期間醫療衛生保障工作有序進行,確保重大活動隆重、熱烈、成功地舉辦,保障來自四面八方佳賓的健康、衛生、安全。
二、組織協調
1、充分重視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建立本系統重大節慶、會議等活動醫療衛生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由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副局長具體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局業務科承辦事務工作。各有關醫療衛生單位相應落實領導責任制,確定一名領導具體負責重大活動期間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2、明確重大活動醫療衛生保障工作的職責,由縣衛生監督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檢查任務;縣第一人民醫院、縣第二人民醫院為定點醫院,承擔醫療保健、應急救護任務;縣中醫院、各鄉鎮衛生院承擔臨時醫療衛生保障任務。各單位嚴格服從縣局重大活動醫療衛生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調度、指揮。
3、重大活動期間,各醫療衛生單位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一旦發生群體中毒、傳染病疫情、意外傷害等事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防范事態擴大,把危險控制在最低程度。
三、衛生保健
1、重大活動之前,縣衛生監督所主動聯系,提前介入,加大監督、檢查、指導頻次,提高服務窗口衛生質量。
2、對接待單位負責人及從業人員進行衛生法規、衛生知識、操作規范知識培訓,使相關人員了解并掌握本崗位衛生要求和規范。在接待前,對食品、食具、一次性用品及公共場所衛生質量進行監測,并根據《食品衛生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要求,對食品采購、索證、加工、銷售等環節、各項消毒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衛生安全隱患的,提出監督意見,并在接待前整改。
3、接待期間,派專業人員到各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進行蹲點指導,完善各項衛生制度,跟蹤并指導做好食品采購、加工、保鮮、留樣、消毒等工作,確保衛生質量。
4、堅持指導幫助與執法監督相結合,強化執法檢查。對衛生安全隱患大、整改措施不落實的單位實施必要的行政處罰。同時向活動主辦單位發出公共場所衛生安全警示,建議取消其接待資格。
5、開展重點地段的整治,重點整治無證攤販以及衛生條件差的店攤,確保活動期間周圍環境的整潔衛生。
四、醫療救護
1、各定點醫院建立預備機制,有充足的急救藥品、物資等準備,確保重大活動期間醫療保健和緊急救護工作快速、及時、高效地開展。
2、重大活動期間,定點醫院安排1輛救護車24小時待命,保證急診通道暢通無阻。重大活動如有對抗性競賽、大型巡游等情形的,安排1輛救護車及隨車醫務人員跟隨服務。
3、根據重大節慶、會議等活動的需要,定點醫院抽調1—3個有相當急診和救護經驗的醫務人員組成臨時救護組,到現場開展醫療保障、臨時救護服務。
4、各級醫療機構認真實施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治療三個階段的“分級救治”原則,臨時救護組及承擔臨時任務的衛生院負責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工作,定點醫院負責專科治療工作。
5、定點醫院建立全院醫療專家聯動機制,充實一線科室值班力量。重大活動期間遇有特殊疾病或特殊需求的,確保專病專治。
6、重大活動時的緊急救護,定點醫院實行優質優診。
五、通訊聯絡